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的有效期間有何區別??
1樓:華律網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協議。保證期間則是指按照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主張權利的,則保證人免責。
那麼對於保證合同如何約定保證期間呢?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則保證期間推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推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在一般保證中: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起訴或者仲裁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在連帶保證中: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祥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悔廳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謹前凱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2樓:吳傑臻
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有效期其實是乙個意思,但法定用語是保證期間。這個合同如此約衫蔽定,前後,前後矛盾,最終很有可能就把保證期間變為法定的6個月或陵州了汪跡。
3樓:匿名使用者
看合同內容綜合認定。
縱橫法律網 王俊律師。
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
4樓:湯喜友
法律分析: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鎮鎮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搭汪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知旅仔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
5樓:覃永雄
一)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處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均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則顫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亂畝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三)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四)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五)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不影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六)保證人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
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孫陪敗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七)在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撤銷權的相應範圍內,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條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之間什麼關係
6樓:羅仰俠
一)保證是分一般保證跟連帶保證的。
一般保證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權人提起訴訟就進入保證合同指螞訴訟時效;連帶保證要在保證期屆滿前對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起計算訴訟時效。
二)債權人依據保證合同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的訴訟時效為普通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但按保證責任的不同,起算日也不同。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一)擔保訴訟時效是三年。擔保期限約定3年有效。
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唯緩埋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擔保期限也就是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延長,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期間早於、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保證期間是六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是二年,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
四)保證中的訴訟時效也就是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它與一般訴訟時效相同,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規定,起算時間根據保證合同來確定,在訴訟時效內,債權人可以想法院起訴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超出訴訟時效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沒有免除,但是保證人獲得了訴訟時效抗辯,也可以說超出訴訟時效後,債務人喪失了勝訴權。
二、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哪豎是怎樣的。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有以下區別:
一)規範的目的不同。
二)規範的性質不同。
三)起算點不同。
四)法律效力不同。
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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