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辦的工傷認定書要多久才能下來有時間限制嗎

2022-01-16 17:45:24 字數 5051 閱讀 2072

1樓:商標註冊

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需要先申請工傷認定,賠償金額只有等勞動能力鑑定等級後才能最終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樓:浦覓

傷情相對穩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滿一年的,即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人社部、衛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3樓:陳燕律師

回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一般您開始申請 15到60天內下來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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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傷認定需要多久時間工傷認定書才能下來? 20

4樓:華律網

如果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屬於工傷,可以得到工傷賠償。但取得工傷賠償需要先進行工傷認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需要經過等待期。

那麼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多長時間呢?一般來說都是15天到60天左右,當然,不排除有時候工傷案情比較複雜,需要調查取證致使時間延長的可能。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做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做出結論期間,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5樓:匿名使用者

人社局自受理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20日內送達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6樓:匿名使用者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申請。對於事實清楚的,15日內就可以作為工傷認定。

7樓:匿名使用者

1.一般來說,是自受理之日起15天--60天之內做出認定結論;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因為各個地區在提交申請材料及鑑定程式上存在些許差異,建議申請前先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人社局!

8樓:一葦渡江東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你在一年內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工傷就可以了,也可以拿到工傷認定書

9樓:左思苗

這個要看傷情恢復及傷情傷害的具體情況以及辦理手續的進度決定!

這樣說吧,申報工傷一般60天內勞動局出認定與否的結果,傷殘鑑定在傷情穩定(醫療期終結)後進行--這個就要看具體情況了,有些長達一年半載的都有,甚至更長。傷殘鑑定資料上繳後60天內做出傷殘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天,把上述工作都做完了,資料繳給社保局,社保局在60天內將補償的錢打入個人賬號。

算算60+90+60=210天(這還不算你工傷醫療期間的時間)。所以很多傷殘從受傷到結案,長達半年或一年以上的非常正常。當然,以上天數都是以最長的時間來計算的,實際並不一定都需要這麼長時間。

我工傷申請已經交上去快兩個月了請問要多長時間工傷認定書才能下來 40

10樓:中國秦皇島律師

工傷認定申請應該在45日內出結果,還可以延長15日。

工傷的話,廠長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如果是工傷的話,可以獲得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局的人怎麼說的,他們受理沒有,有沒有讓你補交什麼材料,有沒有給你申請工傷認定受理通知書,你要去勞動局多問問,單位怎麼沒有幫你申請,單位申請好認定,受理以後兩個月以內就會有結果。

1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鑑定需要的時間一般來說是六十天,特殊情況可延長三十日。在個人提交了工傷鑑定申請,等勞動管理部門通知後,受傷的勞動者就要去指定的地方做勞動能力鑑定。做完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要在六十日內作出鑑定結論。

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三十日。費用可以自己先支付,以後由工傷保險**支付。

工傷認定需要的時間一般來說都是15天到60天左右,當然,不排除有時候工傷案情比較複雜,需要調查取證致使時間延長的可能。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13樓:簡簡單單

1、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認定60日應作出認定的。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工傷認定書已經下來 勞動能力鑑定有時間限制嗎

14樓:法律快車

傷情相對穩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滿一年的,即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人社部、衛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崇陽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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