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建築的包工頭出車禍死了,工人工資給誰要

2022-02-17 06:44:22 字數 3896 閱讀 1711

1樓:匿名使用者

包工頭還欠著工人上個工程的人工工資未發放,就只有找包工頭的家人,因為他家人繼承了包工頭的遺產,所以要承擔債務。

2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繼承法》規定,應當有包工頭的財產繼承人支付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問開發商要,知道嗎,他們有責任全額支付工資,辛苦錢。

4樓:蔣德順律師

如果包工頭死了,可以找承包方和發包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部和勞動保障部聯合釋出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辦法》

第7條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第12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第10 條規定:「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築工程承包企業結算工程款,致使建築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5樓:胡圖虎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第十二條規定:

「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據此,您和工友可以直接向把工程發包給包工頭,並且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企業索要工資。

6樓:貝加爾苗圃

去承包的施工單位要,因為包工頭也是施工企業的一個項經理,他們有義務支付工資.包工頭的家人沒有義務,也沒有必要支付工人的工資,向他們要當然不給啊.

請儲存好工作的相關證據,如簽到打卡記錄,當然有動勞合同更好,估計一般沒有,還有就是人證,工人兄弟一定要團結,

樓上的回答不正確的,如果不是開發商呢,是財政專案呢,並且建設單位只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沒有支付施工企業工人工資的義務,更不用說全額支付工資,誤導人會使人多走彎路.

當然如果建設單位還沒有支付工程款,那就要求法院凍結這些工程款,用來支付工資.

包工頭死了工人的工資向誰索要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者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某些地區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樓:朱木軍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臺的律師,稍等我閱讀完您的問題後給您解答

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提問包工頭死了工人的工資向誰索要

回答找工地老闆

提問老闆他說他把工資支付給包工頭了

並且還有證據

回答那按照您的說法,您可以去找包工頭的家裡人,因為如果把這個錢給包工頭了,那錢是在他名下的,他死了,那他的這個遺產可以用來支付工資的

提問但是他兒子不認啊

回答這個不管他承不承認?您這邊可以一起和其他的工人到法院去起訴,起訴他兒子和起訴他老婆拿出來包工頭的遺產,用來支付工資

更多12條

私人包工頭拖欠工人工資後,車禍身亡,工人應該找誰、如何才能拿回自己的血汗錢?

9樓:李建成律師

1,如果有證據,可以主張包工頭的配偶和其他繼承人承擔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可以主張工程總承包企業支付工資。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七、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

十、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10樓:等待啟用

即使包工頭死亡,其個人財產仍應支付工人工資,具體可向勞動仲裁部門尋求幫助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其有繼承權的親屬,如繼承其遺產,也應一併繼承其生前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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