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綜合工時上班但是我們每天平均上班都不只八小時想要回我們的加班工資有可能嗎

2022-11-20 14:55:54 字數 5632 閱讀 2220

1樓:

你好。有可能。但是你至少要做長期奮鬥準備,這精力你自己得估量好。

你要明白這個社會相當的弱肉強食。即便你有證據證人也不一定能討回加班費。用人單位比起打工者在地方上孰輕孰重,人家是解決再就業,相對而言咱是被幫助的人。

當然這個只是官方話,實實在在被剝削咱都是心知肚明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局方面總比打工者人頭熟吧。別看新聞裡一會出個什麼政策一會出個什麼待遇,聽起來是給老百姓帶來福利,其實只是個煙霧彈,形式主義是基本國策。

新聞裡好多個例子是被放大了,為平民憤,自然會特辦。我建議你還是不要抱太大希望,與其討還不如換。你討到了加班費估計單位你不敢留你了。

世上沒有絕對的公平。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要想要回加班工資的話,確實需要有相關的證據來證明,你說有人證是吧?但是你要注意一點,這個人不能是你們內部的人,就是這個人不能是你們索要工資人群中的一份子,但他可以是工廠的其他管理人員或者同事。但是如果你們只有人證的話是遠遠不夠的,這個證據的蒐集就要靠你們自己了,比如你們工作的地方如果有攝像頭的話,可以把錄影帶作為你們的一種證據嘛。

所以,不是沒有證據,要你們根據實際情況充分發揮自己能力去為自己維護權益。然而,我還要提醒你們,如果你們這樣搞的話就很難在這個地方在做下去了,所以三思而後行!

希望可以幫到你!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你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我們公司是實行綜合工時制度的,我每天工作滿8小時,但他還要求我必須加班,

4樓:項

不合法!其實你能做的就是和老闆協商或者協商不成那隻能勞動仲裁。接下來是我對【綜合工時制度】的解讀,供你參考:綜合工時制度,不是沒有時間限制。它本意是因

和限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數限制的。通俗的講,

就是每一個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但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經勞動保障

門實行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仍應按照勞動者本人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每週至少休息1日。【《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和

的審批辦法》,勞動部頒發《》】。

勞動合同是綜合計算工時,週一至週五每天都上班八小時,雙休日加班工資只給1.5倍,這個違反勞動法嗎?

5樓:南方勞動網

綜合計時工作制的是這樣,不過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必須支付三倍工資。

勞動者法律援助中心

6樓:力量

綜合計時工作制的計算應該是約定月工作時間,但不能超出勞動法規定的時間,超出約定時間的部分付2倍,法定節假日上班的付3倍工資。

7樓:

綜合計時工作制的是這樣,只有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必須支付三倍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你公司的確申請了綜合工時制那就合法。

9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如果確認實行的是經過審批的綜合計算工時制,那麼雙休日加班工資只支付1.5倍,並不違法。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實行這一工時形式的企業,無論選用周、月為週期,還是以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職工的平均周工作時間、月工作時間、季度工作時間、年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規定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即用人單位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由此可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則應按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加班加點的時間,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0樓:尤里安

綜合制的員工在自己正常休息日裡被要求加班怎麼算

我跟單位籤的合同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一天工作24小時,第二天繼續上班

11樓:匿名使用者

綜合計算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單位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按勞部發 [1994]]503號檔案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也有三種: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實行這一工時形式的企業,無論選用周、月為週期,還是以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職工的平均周工作時間、月工作時間、季度工作時間、年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規定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即用人單位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由此可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則應按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加班加點的時間,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我想問下,國家規定的上班時間是幾個小時,正常是八小時嗎?還是這規定只是應對於事業單位,**機關的, 10

12樓:華子的美好時光

這樣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告他,我們國家不允許強買強賣,工作時間都是八小時,三班導,加班按平常工資的一點五倍。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目前實行每天工作時間八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工時制度。

根據《勞動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不定時工作制,也叫無定時工時制,它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採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我在物流公司上班 上長白班的,五天八小時雙休。 但公司說的我們是綜合工時制,雙休日也只有1.5倍加班費

14樓:走洗澡去

看你公司規模大小和公司所在地,也正常啦,現在好多物流公司都不會特別正規,

15樓:乾馳月

不用憤憤不平,覺得不好可以馬上辭職。

我是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員工,可以索要週六,週日的加班費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主張每週8小時延遲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按小時工資的150%支付。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

勞部發[1997]271號

五、經批准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週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工作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點(或加班)且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17樓:初中生作為指導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

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按照以上支付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你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解除合同要求單位按照四十七條支付經濟補償金。

準備仲裁申請書、你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加班費未足額支付的證明,證人證言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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