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可以取代查封決定書嗎

2021-03-03 21:28:37 字數 3971 閱讀 9146

1樓:誰的眼淚在飛

不能取代 ,指令是指出問題要求限期整改。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與責令改正通知書是一回事嗎

2樓:匿名使用者

完全不是一回事,指令書是按《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裝置安全法》相關要求而設定的法律文書,專門針對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是啟動執法程式的先決條件,沒有先開指令書,不能立案查處。責令改正通知書適用於除特種裝置以外的違法行為,或涉及特種裝置的輕微違法行為。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中責令整改期限有沒有具體規定的時間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有,一般的按隱患

的大小3~15天。

請看: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的期限為15天。因案情複雜等情況,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應當報上一級質監部門批准,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天。

第二十三條檢查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附件6),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一)發現有違反《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行為。

(二)發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

(三)發現在用裝置存在事故隱患。

第二十四條質監部門的檢查人員通過特種裝置動態監管資訊化系統或者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發現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不經過現場檢查直接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

第二十五條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有以下嚴重違法行為的,經現場報告本質監部門主管局長同意或者經本質監部門案件審理委員會研究決定,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裝置:

(一)明知故犯或者屢次違規、違法的。

(二)妨礙監督檢查的。

(三)轉移、毀滅證據或者擅自破壞封存狀態的。

(四)偽造有關檔案、證件,或者作假證、偽證,或者威脅證人作假證、偽證的。

(五)發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級標準執行)的。

第二十六條被檢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檢查的質監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之內報告上一級質監部門:

(一)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證書的違法行為。

(二)拒絕接受檢查的違法行為。

(三)存在區域性或者普遍性的嚴重事故隱患。

(四)被檢查單位對嚴重事故隱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證書的,應當在檢查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寄送處理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影印件。

第二十七條接到下級報告的上一級質監部門,應當對所報告的問題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證書的違法行為,屬於本機關發證的,依法予以處理,並督促下一級質監部門依法給予其他行政處罰。

(二)對拒絕接受檢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嚴重事故隱患的,指導下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採取相應措施,必要時可直接對被檢查單位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或者組織進行檢查。

(三)對存在區域性或者普遍性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在指導下一級質監部門依法採取相應措施的同時,在管轄的行政區域內全面組織排查、整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報告上一級質監部門直至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八條被檢查單位存在本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三)、(四)項情形之一,需要當地人民**和有關部門支援、配合的,質監部門應當提出工作建議,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人民**或者通知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檢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整改期限屆滿後3個工作日之內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4樓:匿名使用者

特種裝置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2023年)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期限30天。但監察指令書適合這條嘛?指令書是責令限期整改,而不是查封扣押,比如責令限期特種裝置註冊登記

什麼情況可以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

5樓:匿名使用者

檢查時發現違反《特種裝置安全

法》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裝置存在事故隱患時,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

監管部門的檢查人員通過特種裝置動態監管資訊化系統或者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發現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不經過現場監督檢查直接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

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裝置存在以下嚴重事故隱患,經現場報告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裝置:

依據:特種裝置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

第二十一條 檢查時發現違反《特種裝置安全法》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裝置存在事故隱患時,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格式見附4),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監管部門的檢查人員通過特種裝置動態監管資訊化系統或者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發現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不經過現場監督檢查直接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

第二十六條 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裝置存在以下嚴重事故隱患,經現場報告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裝置: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二)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中的期限多少天?有無依據?

6樓:匿名使用者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的 下達的期限和 責令整改有相似之處,但是是不一樣的

特種裝置未經檢驗的,可以不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直接走案件罰款程式嗎?求助,謝謝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直接走案件罰款程式,因沒有這句話,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83條就要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不能直接走案件罰款程式。

特種裝置安全法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二)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

關於特種裝置安全法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覆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

法工委發〖2015〗20號

關於特種裝置安全法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覆意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你局關於請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法律適用問題的函(國質檢法函【2015】50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這一項中規定的「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既包括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也包括未經定期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特種裝置使用單位使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特種裝置,屬於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裝置,應當適用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函覆

全國人大常委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3年4月15日

特種裝置監察指令書還用嗎

8樓:匿名使用者

是《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吧,在新實施的《特種裝置安全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是在用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法定文書。

9樓:張金標

當然還要用的(現場檢查記錄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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