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退伍軍人的工齡有何規定有關退伍軍人工齡計算的法律法規

2021-03-05 09:21:34 字數 3377 閱讀 2371

1樓:home好人一個

《勞動法》中未對退伍軍人工齡作出規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有較詳細規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六條 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係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

1、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或被招收到國家機關的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連續工齡([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

2、退伍的義務兵的軍齡計算,其入伍時間從縣(或)批准入伍之日起計算(勞人險函[82])。

3、復員、退伍軍人,回農村參加一般農業生產後,又到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之後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時間不能計算工齡([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

4、在職人員(包括學徒工和集體所有制職工)參軍、轉業、復員、退伍到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後,其參軍前的工齡、軍齡和轉業、復員、退伍到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5、被判刑後的復員退伍人員,刑滿釋放後參加工作的,其工齡從重新參加工作時算起。判刑後保留軍籍的,可將服刑前後的軍齡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勞人險函[1986]33號)。

6、義務兵退伍後,在其等待分配工作的時間與軍齡應計算連續工齡(國發[78]106號)。

7、臨時工應徵入伍,復員轉業後又參加工作的,其工齡計算問題,按保險福利局勞人險退[1982]32號檔案執行,可將其參軍前最後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單位當臨時工、合同工的時間、服兵役的軍齡和復員、轉業後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2樓:匿名使用者

退伍軍人從徵兵辦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參工時間,由國家統一分配的退伍軍人,待分配期間計算工齡,與軍齡以及分配工作以後的工齡合併計算連續工齡,計算繳費年限;自謀職業的退伍軍人,軍齡與退伍後的工齡合併計算連續工齡,計算繳費年限。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三十七條由人民**安排工作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並沒有關於退役軍人工齡上的規定,退役軍人仍然按《***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辦理退休,另外,獲得全國勞動英雄、 勞動模範稱號, 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稱號的轉業、複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相關規定:《***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 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 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 勞動模範稱號, 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稱號的轉業、複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退伍軍人任村幹部軍齡是否算工齡?

5樓:匿名使用者

我76年12月入伍82年1月退伍,退休時軍齡算幾年。

有關退伍軍人工齡計算的法律法規

6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關於工齡計算為工齡的法律依據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四條:軍人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退出現役後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

2)《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三十七條 由人民**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共**、***、**軍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第三十七條以及***、**軍委《關於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人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意見》(國發[1993]54號)第五條規定,軍隊退伍、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

7樓:

退伍軍人工齡計算的法律法規參考資料如下:

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演算法規:

(1)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或被招收到國家機關的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連續工齡([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

(2)退伍的義務兵的軍齡計算,其入伍時間從縣徵兵辦公室(或人武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計算(勞人險函[82]16號)。

(3)復員、退伍軍人,回農村參加一般農業生產後,又到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之後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時間不能計算工齡([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

(4)在職人員(包括學徒工和集體所有制職工)參軍、轉業、復員、退伍到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後,其參軍前的工齡、軍齡和轉業、復員、退伍到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5)被判刑後開除軍籍的復員退伍人員,刑滿釋放後參加工作的,其工齡從重新參加工作時算起。判刑後保留軍籍的,可將服刑前後的軍齡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勞人險函[1986]33號)。

(6)義務兵退伍後,在其等待分配工作的時間與軍齡應計算連續工齡(國發[78]106號)。

(7)臨時工應徵入伍,復員轉業後又參加工作的,其工齡計算問題,按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勞人險退[1982]32號檔案執行,可將其參軍前最後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單位當臨時工、合同工的時間、服兵役的軍齡和復員、轉業後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8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農村兵,當兵4年半,退伍當天就參加工作,當時不是正式工,後來轉正,現在退休說是不算工齡,不是**安置的,可以算軍齡,這是啥回事,國家有這樣的規定嗎?望解答

9樓:郝繼昭

問現在給市民戶當了兵的連續工齡,農村籍退伍後參加工作的工齡為什不給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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