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蘇州樑律師
你好,受欺詐、脅迫的民事行為無效是對的。
一、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欺詐,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欺詐的構成條件為:
1.有具體的欺詐行為,即將欺詐故意表示於外部。這要求欺詐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的行為人、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不屬欺詐。
欺詐的具體表現為捏造虛假事實、隱匿真實事實、歪曲真實事實三種情形。沉默也可以構成欺詐,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義務。
2.欺詐人主觀心理狀態為故意。這種主觀上的故意涉及兩個方面: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的故意;使相對人基於錯誤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欺詐方做出意思表示。雖然欺詐方有故意行為,並使得受欺詐方陷入錯誤認識,但是最後受欺詐方沒有做出意思表示,則欺詐當然沒有成立。
但是如果受欺詐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則欺詐人是否通過欺詐獲得利益,或使受欺詐方受有損失,對欺詐的構成不產生影響。
4.受欺詐方實施的民事行為與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即相對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是因為欺詐造成的錯誤造成。如果欺詐方有欺詐行為,但是相對人並沒有因此而陷入錯誤認識,則不構成欺詐。
根據《合同法》第54 條的規定,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的,不屬於無效合同,而應當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因此結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對於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分情況處理:(1)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可變更、可撤銷合同;(2)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於無效合同或無效民事行為;(3)因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二、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指以給公民或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相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意願的意思表示。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亦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這種民事行為的特徵在於:
1.脅迫一方具體實施了脅迫行為。既然為脅迫行為,一定有脅迫人的預告危險,使得他人陷於恐懼的行為。
對於受害人方面,不要求必須是相對人,可以是相對人的親友。對於受脅迫的客體,可以是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對於脅迫行為的理解,不要求該脅迫行為客觀上是否可能實現。
如對於迷信者宣告將受神的懲罰,亦屬脅迫行為。
2.脅迫一方的主觀心理狀態為故意。此種故意分兩個層次:使相對人陷於恐懼的故意;使相對人基於這種恐懼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脅迫一方在脅迫之下進行了違背其真實意願的民事行為。這一要件實際上包含多個要素:
首先受脅迫方因為脅迫人的脅迫而陷於恐懼;受脅迫方因為這個恐懼而做出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與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2樓:記憶聖光
這其實是個誤區。受欺詐,脅迫行為是可撤銷行為,非無效民事行為。雖然在《民法通則》中規定以上兩種行為是無效行為。但是《合同法》54條第2款予以了修改,請提問人自行查閱。
欺詐、脅迫的民事行為到底是無效的還是可撤銷的啊???
3樓:匿名使用者
好專業的問題啊!呵呵。
是這樣的: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欺詐、脅迫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
但是,合同法又進一步做了區分,規定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是無效;損害的是非國家利益的,是可變更、可撤銷。
所以,最終的適用結果是:
損害國家利益了——無效。
損害非國家利益的——如果是合同法律關係的,可變更、可撤銷(民法通則是普通法,合同法是特別法,所以合同領域適用合同法)。
如果非合同法律關係,無效。
4樓:匿名使用者
可撤銷但是同時違反國家利益的就是無效的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可撤銷 但危害公共和第三人就是無效的了
一方以欺詐脅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所為的【非合同】民事行為無效。
6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在民法通則中的規定,只是做為民事法律範疇內一種共性的規定,在通則中,它只是規則了一般性原則,如果有特殊法另行規定的,按照特殊法規定,所以這裡說的意思是,一般民事行為,不包括合同行為,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該民事行為無效;而合同行為由合同法規定,法定的無效合同,在合同法中規定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定立的合同無效。
而且,這裡所說的欺詐是指被欺詐的一方當事人因欺詐,而產生錯誤意思表示,基於這個錯誤的意思表示,處分了財產。脅迫是指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為了違背自己本來意願的行為。
7樓:飛天咖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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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斷刀客
合同法中對欺詐脅迫也有明確規定,你誤解了。
受欺詐、脅迫以及乘人之危的行為,是屬於「無效的法律行為」還是屬於「可撤銷、變更的法律行為」?
9樓:妖魅少爺
《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合同法》第54條第2款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通則》與《合同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舊法與新法的關係,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定,合同行為應該按照《合同法》認定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問的這個問題要分情況 看你問的 是「法律行為」還是專指「合同」
因為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是有出入的,所以如果適用合同的話 就拿合同法規定,其他的法律行為由民法通則規定,具體如下 希望對你又幫助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瑕疵: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是屬於無效,當然無效。
可撤銷: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合同:無效:欺詐,脅迫,有損國家利益。
可撤銷變更的:欺詐脅迫,無損國家利益。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我是司法考試的考生,這些都是教授總結的提綱,所以 希望對你又幫助
怎麼理解欺詐 脅迫在民法中無效 在合同法中可撤銷
1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
例如欺詐條件:1、一方故意隱瞞或者故意告知虛假事實2、合同相對方陷入因此陷入錯誤認識。
3、並因錯誤的認識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12樓:金鼓齊鳴
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於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為了保護受欺詐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詐而為的意思表示的約束,法律允許受欺詐的一方當事人撤銷該項民事行為, 欺詐也是致使民事行為無效的行為。
我國相關法律機構對「欺詐」做出的法律解釋是:欺詐,是行為人故意製造假相、隱瞞事實真相併可能使他人誤解上當的行為。只要欺詐行為人有故意實施欺詐行為並有導致他人誤解上當的可能性,就構成欺詐。
欺詐行為人實施的欺詐行為必須有導致他誤解上當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是對現實社會關係的威脅,具有社會危害性,至於是否產生了他人受騙的結果,則不影響欺詐的構成。如果引起他人誤解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行為人達到了目的,產生了行為人追求的結果,則是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這裡必須弄清楚「欺詐」與「欺詐的民事責任」也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其構成要件也就自然不同。
在欺詐手段上,「故意製造假相」既包括了口頭的即「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的欺詐手段,又包括了以書面或行為等方式為欺詐行為的欺詐手段,其涵蓋面更為準確和全面。
脅迫,指為達到非法的目的,採用某種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壓力或直接對他人肉體施加暴力強制的行為。例如,甲以對乙造**身傷害相威脅,強迫乙與之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因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違背了一方當事人的真實的意志,對於這種行為,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撤銷。
為什麼不將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的行為直接規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問題不夠嚴謹,沒法回答你,而且容我弱弱的問,脅迫屬於民事糾紛麼? 個人認為,法律裡嚴格意義上講沒有什麼行為是可以屬於無效的吧
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非合同,是無效還是可撤銷?拜託各位了 3q
14樓:匿名使用者
分析上列舉兩句話:
一、p163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無效民事行為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
二、p163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即因欺詐、脅迫而簽訂的合同,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時,才當然無效。
在損害其他當事人利益時是否無效,要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即要看受害人的意思。很明白了吧。。。。。。。。。另外,p196頁合同的效力也有提到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上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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