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參與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或犯有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違反人道原則等嚴重罪行,被認為是戰爭 犯罪。
2樓:匿名使用者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在管轄權與總則部分規定,下列各種行為,或其中之任何一種行為,皆屬於戰爭犯罪:
危害和平罪
即計劃、準備、發動或從事一種侵略戰爭或一種違反國際條約、協定或保證的戰爭,或參加為完成上述任何一種戰爭的共同計劃或陰謀。
戰爭罪即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包括**及為奴役或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佔領地平民,**或虐待戰俘或海上人員,殺害人質,掠奪公私財產,毀滅城鎮或鄉村或非基於軍事上必要的破壞,但不以此為限。
違反人道罪
即在戰前或戰時,對平民施行**、殲滅、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或基於政治的、種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為執行有關於本法庭裁判權內的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行為,不問此種行為是否違反行為地所在國的國內法。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還規定,被告的官方地位,即不論是國家元首還是**部門之負責官吏,均不應成為免除或減輕懲罰的理由;**或上級命令,也不應成為免除被告責任的依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也有類似的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戰爭犯罪僅指交戰**隊違反戰爭法的行為,包括使用有毒或其他被禁止的**,殺害或虐待戰俘,攻擊、掠劫和**平民等。
2023年巴黎《非戰公約》廢棄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手段,從而擴大了戰爭犯罪的範疇。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6條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5條規定,戰爭犯罪包括3類:危害和平罪;戰爭罪;違犯人道罪。
4樓:紫辰殘星
指發動戰爭的罪魁禍首或者在戰爭中犯下國際法約中的條例,叫做戰爭罪犯
快解放時,中共列的國民黨戰爭罪犯是哪些人?
5樓:淮南兆利
2023年12月25日,中國共產黨宣佈頭等戰犯名單,被列入該名單的人計43人。中共方面特別強調:全部戰爭罪犯名單有待於全國各界根據實際情形提出。
但舉國聞名的頭等戰爭罪犯,例如蔣介石、李宗仁、陳誠、白崇禧、何應欽、顧祝同、陳果夫、陳立夫、孔祥熙、宋子文、張群、翁文灝、孫科、吳鐵城、王雲
五、戴傳賢、吳鼎昌、熊式輝、張厲生、朱家驊、王世傑,顧維鈞、宋美齡、吳國楨、劉峙、程潛、李嶽、衛立煌、餘漢謀、胡宗南、傅作義、閻錫山、周至柔、王叔銘、桂永清、杜聿明、湯恩伯、孫立人、馬鴻達、馬步芳、陶希聖、曾琦、張君勱等人,則是罪大惡極,國人皆曰可殺者。應當列入頭等戰犯名單的人,自然不止此數,這應由各地身受戰禍的人民酌情提出。人民解放軍為首先有權利提出此項名單者。
例如國民黨第十二兵團司令黃維在作戰中施放毒氣,即已充分地構成了戰犯資格
6樓:江邊小俠
第一號戰犯蔣介石:懸棺待葬蔣介石1887~1975,名中正,字介石,浙江奉化人。2023年,蔣介石逃至臺灣。
當時在解放軍的強大攻勢下,惶惶不可終日。2023年,朝鮮戰爭爆發,使國民黨政權有了自保的機會,蔣一面支援美國的侵朝戰爭,一面在島內開始一系列的經濟改革及建設,為60年代的經濟起飛奠定了基礎。2023年,蔣因感冒併發肺炎,又發生車禍,致一蹶不振,2023年復因流感引起肺炎,終於在次年4月5日清明節一命歸西。
遵其遺願,「靈柩暫厝於慈湖,俟來日奉安於南京紫金山」。這一願望,如果還是意在「**大陸」,已是絕無可能,但如是移葬大陸,中共方面已經明確表示:「悉聽尊便。
」第二號戰犯李宗仁:葉落歸根李宗仁1891~1969,字德鄰,廣西桂林人。2023年1月,曾任中華**代**。
大陸解放後,他不願去臺灣,前往美國。被臺灣當局罷免「代**」職務。隨後在美居住長達十幾年。
晚年,受中國共產黨「愛國不分先後」政策的感召,他衝破重重阻礙,冒著生命危險,於2023年7月間偕夫人郭德潔女士毅然從美國回到祖國大陸,訊息傳出,轟動世界。李宗仁返回大陸後,受到***等**領導親切接見,在生活上得到周全安置。「*****」時,受***總理保護,未受衝擊。
2023年1月30日,李宗仁在北京逝世,終年78歲。
第三號戰犯陳誠:主政臺灣陳誠1898~1965,浙**田人。字辭修,號石叟。
曾任國民黨**國防部參謀總長等職,去臺後,任國民黨臺灣省**主席、臺灣警備總司令、「行政院」院長、國民黨副總裁等職。忠實執行蔣介石的決定,對臺灣經濟發展也做出了貢獻。同時他堅決反對美國製造「****」。
2023年3月5日,陳誠因感冒併發肺支氣管炎在臺北停止了呼吸。
第四號戰犯白崇禧:獨死公館白崇禧1893~1966,廣西桂林人,字健生,回族。曾任國民黨**國防部部長、華中「剿總」總司令等職。
白崇禧作為桂系首領,既為蔣介石的反革命政策出過力,又屢次參與逼宮,為蔣不容。去臺後,蔣一直想置他於死地,但當時同屬桂系的李宗仁尚在海外,蔣介石還要利用白來牽制李,所以沒有下手,但將其列為頭號政治敏感人物,派保密局對他進行監視。後蔣獲悉:
白企圖發展客家組織,再造勢力。遂令毛人鳳籌劃暗殺,但白因副官救助倖免於難,從此深居簡出。李宗仁回大陸後,白崇禧的利用價值已失。
時白妻病逝,他的心靈受到重大創傷,遂終日尋歡作樂。特務機關在知其常買補藥後,便暗中命令醫生給其下重劑量。白服藥後,產生了返老還青春之錯感,與**張小姐熱戀,於2023年12月2日被發現氣絕身亡。
第五號戰犯何應欽:失權有寵何應欽1890~1987,生於貴州興義,字敬之。曾任國民黨陸軍總司令和行政院國防部長、行政院長。
去臺後,曾出任蔣介石「**府」的戰略顧問委員會計劃主席。何應欽原是蔣介石的寵臣,但因其曾偏袒桂系,尤其是在西安事變發生後,意圖主持武力進攻西安,欲在討伐中置蔣於死地,自己取而代之,而逐漸大權旁落,但仍保持相當地位。去臺後,開始深居簡出,不聞政事,「閉門思過」。
於2023年10月20日死於臺北,時年98歲。
第六號戰犯顧祝同:心思誰知 顧祝同1893~1987,字墨山,江蘇漣水人。曾任國民黨陸軍總司令、參謀總長、西南行政長官。
去臺後,任代「國防部長」等職。由於對蔣介石忠貞不貳,顧祝同一生官運不衰,在臺灣被圈定為替蔣經國保駕護航的「輔國大臣」,曾多次提拔、指導蔣經國。他晚年身體很好,散步養花,生活規律。
2023年5月,82歲的顧祝同還與何應欽一起,興致勃勃地訪問了金門與澎湖諸島。他在參觀金門炮臺時,手舉高倍望遠鏡,對著大陸方向,凝視了足有十幾分鍾,方才還談笑風生的顧祝同,一下子變得沉默寡言。2023年1月17日,顧祝同在臺北病逝,終年95歲。
第七號戰犯陳果夫:潦倒而死 陳果夫1892~1951,浙江吳興人。原名祖燾,字果夫。
曾與其弟陳立夫一起把持國民黨黨務,組織cc系,長期與蔣介石、宋子文、孔祥熙同為官僚資產階級的代表,合稱四大家族。去臺後,蔣介石為了改組國民黨,並給蔣經國掃清政治道路,「二陳」即被開刀,重權盡失。陳果夫久有肺病,又歷來清廉,在陳立夫去美國後,家庭經濟發生危機,無錢**加重的肺結核,導致病情難於控制。
後雖得蔣介石特批5000銀元接濟,但已對病情無濟於事。於2023年8月28日死去,終年只有60歲。陳果夫生前,曾希望死後能回到故鄉浙江吳興。
他寫過一首《故鄉》詩,字裡行間寄託著他濃濃的鄉情。
7樓:匿名使用者
蔣介石、李宗仁、陳誠、白崇禧、何應欽、顧祝同、陳果夫、陳立夫、孔祥熙、宋子文、張群、翁文灝、孫科、吳鐵城、王雲
五、戴傳賢、吳鼎昌、熊式輝、張厲生、朱家驊、王世傑,顧維鈞、宋美齡、吳國楨、劉峙、程潛、李嶽、衛立煌、餘漢謀、胡宗南、傅作義、閻錫山、周至柔、王叔銘、桂永清、杜聿明、湯恩伯、孫立人、馬鴻逵、馬步芳、陶希聖、曾琦、張君勱。
8樓:匿名使用者
中共沒有列國民黨戰爭罪犯.你這個問題是錯誤的.
什麼叫做戰爭罪犯?
9樓:匿名使用者
戰爭犯罪僅指交戰**隊違反戰爭法的行為,包括使用有毒或其他被禁止的**,殺害或虐待戰俘,攻擊、掠劫和**平民等。
2023年巴黎《非戰公約》廢棄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手段,從而擴大了戰爭犯罪的範疇。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6條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5條規定,戰爭犯罪包括3類:危害和平罪;戰爭罪;違犯人道罪。
10樓:匿名使用者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在管轄權與總則部分規定,下列各種行為,或其中之任何一種行為,皆屬於戰爭犯罪:
危害和平罪
即計劃、準備、發動或從事一種侵略戰爭或一種違反國際條約、協定或保證的戰爭,或參加為完成上述任何一種戰爭的共同計劃或陰謀。
戰爭罪即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包括**及為奴役或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佔領地平民,**或虐待戰俘或海上人員,殺害人質,掠奪公私財產,毀滅城鎮或鄉村或非基於軍事上必要的破壞,但不以此為限。
違反人道罪
即在戰前或戰時,對平民施行**、殲滅、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或基於政治的、種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為執行有關於本法庭裁判權內的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行為,不問此種行為是否違反行為地所在國的國內法。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還規定,被告的官方地位,即不論是國家元首還是**部門之負責官吏,均不應成為免除或減輕懲罰的理由;**或上級命令,也不應成為免除被告責任的依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也有類似的規定。
懲治戰爭罪犯的原則有哪些?
11樓:憂鬱是我
關於偵察、逮捕、引渡和懲治戰爭罪犯和危害人類罪犯的國際合作原則
(2023年12月3日聯合國第28屆大會第2187次全體會議通過 )
大會,憶及其2023年12月15日第2583(xxiv)號、2023年12月15日第2712(xxv)號、2023年12月18日第2840(xxvi)號及2023年12月18日第3020(xxvii)號決議,
計及特別需要國際行動,以期確保對戰爭罪犯及危害人類罪犯的起訴和懲治,
已經審議了關於偵察、逮捕、引渡和懲治戰爭罪犯和危害人類罪犯的國際合作原則草案,
宣佈聯合國遵照憲章所規定關於增進各國人民間的合作,和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原則和宗旨,宣告關於偵察、逮捕、引渡和懲治戰爭罪犯和危害人類罪犯的國際合作的下列原則:
一、凡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無論發生於何時何地,應該加以調查;對有證據證明犯此等罪行的人,應該加以追尋、逮捕、審判,如經判定有罪,應加以懲治。
二、各國有權審判其本國國民所犯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
三、各國應在雙邊和多邊基礎上相互合作,以期制止並防止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併為此目的,採取必要的國內和國際措施。
四、各國應互相協助,以便偵察、逮捕和審判此等罪行的嫌疑犯,如經判定有罪,應加以懲治。
五、一般原則是,有證據證明犯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的人應在犯罪地國家受審,如經判定有罪,由犯罪地國家加以懲治。為此,各國應在引渡此類罪犯的問題上合作。
六、各國應互相合作、蒐集足可有助於使第四段所稱一類人受到審判的資料和證據,並應交換此類資料。
七、根據2023年12月14日「領土庇護宣言」第一條,對有重大理由可認為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人,各國不應給予庇護。
八、各國不應採取任何有礙它們就偵察、逮捕、引渡和懲治戰爭罪犯和危害人類罪犯所承擔的國際義務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九、各國為偵察、逮捕和引渡有證據證明犯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的人,並在判定有罪後懲治這類罪犯進行合作時,應遵守聯合國憲章和「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的宣言」的規定。
什麼叫做戰爭罪犯什麼是甲級戰犯?
戰爭犯罪僅指交戰 隊違反戰爭法的行為,包括使用有毒或其他被禁止的 殺害或虐待戰俘,攻擊 掠劫和 平民等。1928年巴黎 非戰公約 廢棄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手段,從而擴大了戰爭犯罪的範疇。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第6條和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第5條規定,戰爭犯罪包括3類 危害和...
為什麼把已經確定的罪犯還叫做嫌疑人
這是我國 刑事訴訟法 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其有罪 原則的具體體現。一般法院判決之後就不叫 犯罪嫌疑人 了。在判決之前,即使百分百可以確定就是這個人作案的了,我們也不能稱其為 罪犯 只能稱為 犯罪嫌疑人 在審判階段叫 被告人 涉嫌犯罪並一定犯罪,是否有罪要由法院最後判決。犯罪嫌疑人有以下幾層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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