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評估如何入賬土地使用權評估增值需要做賬嗎,如何做

2021-03-05 23:03:04 字數 4816 閱讀 3584

1樓:匿名使用者

錯誤,是肯定錯的~!

但你沒交待清楚:

1、07年公司對該土地使用權評估的原因?

2、你公司是否為房地產公司?(是或不是,財務處理差別很大。)

3、你公司會計政策中選擇的制度是《企業會計準則》還是《企業會計制度》?

4、你公司自06年12月購入該無形資產後,有沒有計提累計攤銷?如果沒有,則需要做前期差錯更正,補計提。

5、你公司持有該土地使用權的用途?(是自用還是持有以備增值的投資?財務處理完全不同。)

6、該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是多少?(涉及到年攤銷額)

作為會計人員,在進行該筆賬務處理或更正時,首先需要了解上面6條。所以,你要先回答我的問題,我才能回答你的賬務處理喔~!

另外:單純從給的條件上來看,不僅僅是重複加計的問題。無形資產必須按成本計量,所以對於評估價來說,對無形資產沒有任何影響。

所以,如果該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的前提存在的話(也可能應當作為投資性房地產,關鍵上看我問題中的第5條——用途),那麼該無形資產原值仍然是313421元,賬面價值因為你未給出土地使用權年限,所以無法確定年攤銷額,賬面價值就無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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暈,yanj283119,你和提問者莊園283是一個人嗎?(都有283,呵呵...)

對於你補充問題的答覆:

1、錯誤。2023年1月10日,該自用的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增入了157萬元,為錯誤會計處理。

這個錯誤是非常明顯的。無論是適用《企業會計制度》還是現在大多數企業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該會計處理均為嚴重錯誤。

原因:無形資產按成本入賬,不考慮公允價值。(其實所有的非流動資產——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處理的「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都是按成本入賬。)

參考資料:《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

所以,你公司在2023年1月10日所做的錯誤會計分錄:

借:無形資產 1570 000

貸:資本公積 1570 000

屬於重大會計差錯,是沒有任何會計依據的。需要進行差錯更正。

處理建議:因為屬於重大會計差錯,所以處理時要報經高層,最好以會議的形式,請高層做出書面處理意見。如果是我,處理流程如下:

1)先收集《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會計處理要求的資料。(就是我在上面說的參考資料.)。

主要以你公司依據的《企業會計制度》為準,但也同時要拿出現在用的最為廣泛的《企業會計準則》做輔助資料。

2)將更正的會計分錄,寫出來,一同作為資料到時的證明資料。更正分錄:

借:資本公積 1570 000

累計攤銷 107 283.33

貸:無形資產 1570 0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7 283.33

(其中:107283.33是自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因虛增的無形資產多計提的折舊,也應當調出。

計算步驟:[(1570000/50)/12]*(12*3+5) 意思是,多增加的157萬元的月折舊額乘以2023年1月至今(41個月)的折舊月份)

3)以書面的形式寫出,該項處理對今年年終的報表的影響,以及對所有者權益的影響。並且指出,該影響不是因為更正分錄造成的,而是由於2023年1月的錯誤會計處理造成的。

4)向領導提交意見和資料,並同時做口頭解釋和建議。

5)如果總經理(注意:別的不行)有別的考量,比如說,希望仍然保持該無形資產高估的價值(往往會這樣,總經理往往希望不去動它,而又擔心會觸範法規或規章)。你再來問我好了:

我應該還能提出另一種,通過變更會計制度的方法保持該資產的高位公允價值。

2樓:

謝謝您的關注、指導,我再仔細說一下:

1、這個公司是私企。起源是:一家化工廠股東(乙方)同意另一公司(甲方)對該廠進行增資入股。

乙方以實物資產投資入股佔49%,甲方以現金入股佔51%,改名為化工****,06年12月1日簽訂的合資經營合同。

2、06年12月11日,由甲方投資款支付土地轉讓金289828元、支付4%稅11593元、土地登記費12000元,財務入賬無形資產313421元。

3、2023年1月10日,乙方對擬投入的實物資產進行了評估,其中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評估,評估價值157萬,土地使用權50年,工業用地,其實地上本身已有原廠房等建築物。財務對評估價值又入了無形資產157萬,貸方是資本公積。

4、公司會計政策選擇企業會計制度

5、07年1月開始無形資產攤銷,按50年。

麻煩您給予指導,萬分感謝!

3樓:最愛秋天的傳說

目前,一些單位為了在賬面上做大資產總額,將土地使用權評估後再入賬,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因為單位的賬面資產只有在產權發生變動時,才能以評估價值入賬。其評估目的是為了改變劃撥土地原批准的用途,如改製為股份****、企業兼併及作價出資(入股)等。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和繳納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出讓使用權證時,才能作為「無形資產」核算。

賬務處理應借記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貸記銀行存款。除此以外,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且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不能以資產評估價值入賬。另外,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賬面上已經記入無形資產科目。

如果產權不發生變動,也不能以評估後的評估值入賬。

土地使用權評估增值需要做賬嗎,如何做

4樓:就醬紫吧

不需要做賬。

企業必須依法進行資產評估,註冊資本不能隨意調整。企業在未發生法定資產評估經濟行為的情況下,產權未發生直接變動,不能按評估增值增加資本公積直接轉增註冊資本。

參照規定企業僅在發生法定重估和產權變動情況下才可對評估增值做賬,未發生法定資產評估和企業產權變動情況下,資產評估增值不能做賬。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並沒發生改組,分立,合併等事項,土地使用權評估增值不需要做賬務處理,如發生以下幾種情況則需做賬務處理:

一、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評估增值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應當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價作為投資額。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應以投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投資的入賬價值。如果涉及補價的,按以下方法確定換入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稅法上,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發生時,應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處理,應將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評估價超過非貨幣性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當期所得。如果視同公允價值銷售的所得數額較大,納稅有困難的,納稅人可以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作為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後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銷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作為被投資企業可以按資產公允價值作為計稅成本,對依法計提的折舊或攤銷、結轉的成本、費用允許稅前扣除。

二、清產核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

企業按***的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或自行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資產評估,在會計上,對評估增值的資產,一方面增加相應的資產價值,另一方面增加企業的資本公積,也就是說,會計上對評估增值部分不確認為企業的收益。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對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企業可以計提折舊和攤銷費用。

在稅法上:公司對資產評估增值既不屬他人的捐贈,也不是企業實現的利潤,也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的應稅收入。因此,對企業資產評估增值不應當併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折舊、費用的攤銷上,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併、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法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也就是說,只有在企業改組活動中,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視為以公允價值銷售和分配兩項業務,並按規定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情況下,資產的計稅成本可以按評估價確認,由此計提折舊費用並允許稅前扣除。

除此之外,都應當遵照歷史成本原則,即依照取得該項資產時的實際成本作為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成本。

三、企業改組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合併、兼併、分立一般是按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被合併、分立方入賬價值;合併、分立方的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作為入賬的依據。

在企業所得稅上,原則上應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接受資產方按公允價值作為計稅成本。但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二)款規定:「如果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除接受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其他資產(以下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或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稽核確認,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接受企業接受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須以其在轉讓企業原賬面淨值為基礎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但從2023年1月1日起,對支付現金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賬面價值20%的,也可以按評估價值入賬並可在稅前扣除。因為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對此重新規定為: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二)款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轉讓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國家稅務總局之所以如此調整,是因為國稅發[2003]45號規定:「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併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的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併和分立等改組業務中,取得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的企業,應將所轉讓或處置資產中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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