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毓政苑
解答如下:
【概念不同】: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為了實現債權,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物,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
抵押權則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成立條件不同】:
抵押權是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權則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無需債務人的意思表示。
【實現方式不同】:
抵押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可見,留置權的法律強制性要比抵押權強得多。
【優先效力不同】:
同一動產同時存在留置權與抵押權的,留置權的效力優先於抵押權。
2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就是不轉移抵押物得佔有,而留置就是唯一的法定擔保物權 前提是留置權人必須先期佔有債務人的動產。主要區別是物的轉移否,它兩中留置權大於抵押權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者的異同是什麼? 20
3樓:cccc煙火
相同點:相同之處三者都是擔保措施;都要求擔
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和承擔擔保責任。
不同點:抵押權不改變佔有;質權改變佔有,即由質權人佔有出質物;留置權具有優先性,比如基於委託、維修等情形,可以行使優先權。
1、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將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例如:某甲借某乙10萬元錢,為了保證10萬元債務能到其償還,某甲將自己價值20萬元的汽車交給某乙佔有。借款期限到,某甲無以償還10萬元借款,某乙將汽車賣掉,得款18萬元,10萬元用於償還某甲的借款,剩餘8萬元返還給某甲。
2、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例如:某甲借某乙10萬元錢,為了保證10萬元債務能到其償還,甲、乙簽訂抵押合同,合同約定如到期某甲不能償還10萬元借款承諾某乙可以將某甲價值20萬元的汽車變賣,所的價款償還借款。
3、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頂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例如:甲有一塊名貴的羅馬錶,不慎摔壞。甲將手錶送到乙處維修,雙方約定維修費用1000元,30日修好後甲再向乙支付維修費。
之後,乙將手錶修好,但是過了60日甲還沒有來取表,也未支付維修費。乙無法聯絡到甲,所以,乙將手錶變賣得款1萬元,乙將1000元留下作為維修費,將9000元提存等甲來領取。
4樓:匿名使用者
一、相同之處: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都是擔保措施;都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和承擔擔保責任。
二、不同之處: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某些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種債的擔保形式。
2、質權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履行。
3、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抵押權登記是指抵押權人向法律規定的有關部門將其在特定物上所設定的抵押權的事項予以記載的事實。從抵押權的事項予以記載的事實。從抵押權生效的條件來看,抵押權登記包括形式登記和實質登記。
所謂形式登記,是指登記對抵押權的生效只具有確認或證明的效力,而沒有決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也就是說,抵押合同的生效,公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
5樓:無奈啊快點
一、相同之處,三者都是擔保措施;都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和承擔擔保責任;
二、不同之處,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2、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3、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6樓:華律網
(1) 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
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佔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2)留置權人佔有、扣留動產,是基於債務人不按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佔有質物,是基於擔保債權的實現。(3)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後,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佔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佔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佔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5)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並不能返還時而消滅。
7樓:東奧名師
質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指債權人享有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對其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予以留置,並就該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先於約定擔保。質押,留置是移轉佔有,而抵押是不移轉佔有。留置擔保的是動產,抵押擔保的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擔保的是動產和權利。
8樓:just享受
兩者的異同如下:
1、相同之處:三者都是擔保措施;都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和承擔擔保責任;
2、不同之處:
(1)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2)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3)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擴充套件資料
1、依物權法律制度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佔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另依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係之限制。
2、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權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請求權。質權獨有的特徵是:
(1)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
(2)質權是以債權人佔有質物為要件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佔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佔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於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9樓:啾啾啾蕎芥
如果是針織裡面的一些內容,具體的我也不知道怎麼想
10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百三十九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解釋】本條是關於留置權與抵押權或者質權關係的規定。
根據本法的規定,在動產上既可以設立抵押權,也可以設立質權。如果同一動產上已設立了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應當如何處理留置權與抵押權或者質權的關係?本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也就是說,同一動產同時存在留置權與抵押權或者質權的,留置權的效力優先於抵押權或者質權。這樣規定,主要是基於以下三方面的考慮:一是反映了我國立法經驗和司法實踐經驗。
我國的一些法律已明確規定,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例如我國海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前款所稱船舶留置權,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時,可以留置所佔有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得以償還的權利。
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也承認了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這一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同一財產上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二是這樣規定符合國際上的立法經驗。
許多國家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都承認留置權效力優先於抵押權或者質權效力的原則。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任何人在通常的業務過程中就設定擔保物權的貨物提供服務或者提供原材料,且成文法或者法律原則規定其可以就因該種服務或者原材料的提供所佔有的貨物享有留置權的,則該留置權優先於已經發生的擔保物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三是從理論上講,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其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而抵押權與質權均為約定擔保物權。
法定擔保物權優先於約定擔保物權為公認的物權法原則。
正確理解本條,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在同一動產上,無論留置權是產生於抵押權或者質權之前,還是產生於抵押權或者質權之後,留置權的效力都優先於抵押權或者質權。也就是說,留置權對抵押權或者質權的優先效力不受其產生時間的影響。
二是留置權對抵押權或者質權的優先效力不受留置權人在留置動產時是善意還是惡意的影響。立法中,有的認為,為了防止當事人利用留置權的優先效力,惡意在已設有抵押權的動產上行使留置權,妨礙或者排除動產上抵押權的行使,建議明確規定,同一動產上留置權產生於抵押權或者質權之後的,只有留置權人屬於善意時,留置權效力才優先於已存在的抵押權或者質權。我們認為,這裡的「善意」指留置權人對同一動產已存在的抵押權或者質權不知情;與之相對應的「惡意」指留置權人對同一動產上已存在的抵押權或者質權知情,而並非惡意串通的意思。
留置權產生的基礎是公平原則,在適用留置權規則的許多情況下,留置權人一般都使被留置動產的價值得到保全,且留置權人的債權與被留置動產的價值相比往往是微不足道的。在這種情況下,僅僅以留置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動產上存在抵押權或者質權就否定其優先效力,對留置權人是不公平的。實踐中,留置權人留置某一動產時往往知道該動產上存在抵押權或者質權。
例如,某一汽車所有人將該汽車送到某一修理廠修理,修理廠可能對該汽車上存在抵押權是知情的,但這並不妨礙修理廠在汽車所有人不支付修理費的情況下留置該汽車且以該留置權對抗存在的抵押權或者質權。基於以上考慮,本條並沒有強調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或者質權的效力以留置權人善意作為前提。當然,如果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成立留置權,其目的就是為了排除在動產上的抵押權或者質權的,這已經超出了「惡意和善意」的範疇,屬於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惡意串通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不但留置權不能優先於抵押權或者質權,該留置權也應當視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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