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緣盾情感
寶媽求助:老公月子期出軌,要求半年內離婚
在小涵鼓起勇氣找緣盾情感求助的時候,她向古非老師承認,儘管她已經關注緣盾情感好幾年了,但她一直以為緣盾的案例故事只是誇大其詞,等到這類「戲劇化」的故事真實發生在她身上後,她才在走投無路之下選擇信任緣盾。
說起小涵跟老公剛結婚的甜蜜時光,她是根本不相信緣盾的案例故事會一字不差地發生在她身上。當時的老公極其寵愛小涵,比如小涵半夜突發奇想要吃什麼,老公再晚也會親身去買,記得有一次颱風天,就連外賣小哥也拒絕接單了,但在小涵的一再要求下,老公還是冒著生命危險衝入瓢潑大雨之中,只為小涵帶來熱騰騰的美食。
然而,寶寶的出生並沒有讓夫妻兩人的感情進一步昇華,老公的頻繁加班讓一直關注緣盾情感的小涵及時發現了老公的行為異常。
「沒錯,我在外面有人了。」
在小涵的隨意試探下,老公居然很大方地承認了自己出軌女同事的事實,看著面前這個若無其事的男人,小涵的情緒失控了,她不斷捶打老公,卻沒有得到他的任何懺悔,從那一天起,老公就離家出走了。
跟很多遭遇出軌的女人一樣,小涵不斷**、資訊轟炸老公,用盡她能想到的惡毒語言去咒罵老公,得到的卻是老公要求寶寶滿六個月後就離婚的答案。
小涵徹底崩潰了,她想到了各種悲慘的結局,甚至想到了死,就在她快要墮入無盡深淵的時候,她突然想起自己如今所做的,不正正是她一直關注緣盾情感所描述的錯誤行為嗎?
帶著最後一絲希望,小涵向緣盾情感的古非老師求助,想在離婚期限內的最後三個月挽回老公,時間非常緊迫,小涵也非常焦慮,但古非老師的輔導卻是讓小涵先穩定自己的情緒。
古非老師表示,小涵的性格比較作,在談戀愛和剛結婚的時候,問題還不嚴重,但隨著寶寶的誕生,老公既要應付新生兒所帶來的沉重生活壓力,還要應付情緒失控的妻子,備受壓力的老公這才會犯下一時的錯誤。
在古非老師介入輔導的短短20多天裡,小涵的失控情緒得到了極大的改善,老公不但主動跟小三分手,還回歸到正常的家庭生活中,每天下班就直接回家陪寶寶玩,甚至連平時最愛玩的手機也放下來了。
離婚的期限還沒到,老公就跟小涵為出軌的事情道歉,並承諾以後會好好過日子,不會再出軌,小涵也承認自己過去經常由於老公不陪伴自己而吵鬧的性格有問題,將來會學習多理解老公。一場婚姻危機,最終卻成為夫妻兩人共同成長的契機。
更多關於情感修復問題,婚姻挽回真實案例分析以及面對小三該如何處理的兩性問題等,可以諮詢緣盾情感的情感專家,為你做一下婚姻診斷,諮詢都是免費的,對解決婚姻問題有著很大作用,行動起來,不要坐以待斃了。
2樓:宇宙一星滄海
在法律道德上過錯方反要求陪償是可以的,但必須是已經與他人同居的才可以要求損損害賠償的。而且必須是要有同居的證據才可以。請參考以下法律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愛的婚姻,被背棄的婚姻,就算勉強在一起又有什麼意思,只能增加彼此的痛苦而已.,為了解脫,應該離婚,還有子女的問題,如果那個孩子是男孩,十成把握會在判給男方,要是女孩,可能只有八成,如果你真的不想讓她帶走,一般男方是有很大的特權的.因為第一監護人是爸爸,不是媽媽.
最高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消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該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審理後,如為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你父母的財產根本就不關你對方的事,根本就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就算你父母不在的話,可以讓他們生前立下遺囑房子被對方繼承後只歸他一人所有就行了.
就算房產證上寫的是對方的名字也無妨,只要房子是婚姻存續期間內買的就行,你父母一樣可以分,更何況不是有財產協議嗎?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可見,法律並不是規定有外遇方少分或不分來保障無過錯方權益,而是賦予無過錯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來對其進行保障,這種主張應該在離婚訴訟提起的同時提出,如果離婚不被允許,無過錯方是不能依據該條款來主張損害賠償的;而當無過錯方為離婚訴訟的被告時,在當時沒有提出損害賠償,則還可在離婚一年內提出。
另外,法律並不是簡單地採用「外遇」概念,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這種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是需要無過錯方來舉證的。但總體來說,因為一方有外遇而提出離婚,另一方在分割財產上是會有一定優勢的,作為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中,應該注意對家庭共有財產、對方外遇證據的收集與舉證,這樣才能有效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4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官司毀三觀,在沒有實質證據時會很被動,有實質證據也法律也幫不了你什麼,財產分配5:5分是常態,最好頂多6:4分。
在判幾萬精神補償,好一點能拿到5萬。這就是現實。實在忍不下去就需求私人救助機構吧!
花錢買點經驗教訓和套路,貞探翁語幫助女性弱勢群體就是幹這個的。
5樓:匿名使用者
被最信任的人背叛,確實是非常遭受打擊的。
以前,我丈夫也是在外面有人,
那段時間簡直就是地獄般的生活,
每天以淚洗面,徹底難眠,吃不下飯,
怎麼都想不通丈夫會做出這樣的事。
剛開始真的想把那個女人殺了,
也多少次下定決心要離婚,
但是一想到我們的孩子,
想到我們這個家,
最終我還是堅持下去挽回這個男人,
期間也試了很多挽回的策略,
最終才讓老公徹底對那個女人死心,回到我的身邊。
經過那段經歷,我積累了很豐富的經驗。
我把我的經驗和故事寫成了文章,
擺 渡 搜 下:☜林豔姐智鬥小三辛酸歷程 ☜☜☺☺祝你早日能挽回成功!☜♂♫¤
6樓:絕望兮兮
如果甲方提出離婚,在訴訟期間甲方有異性朋友並且同居了,但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是乙方,如果被乙方發現後,法院會怎麼判,甲方是否構成重婚罪
7樓:匿名使用者
在財產分割上有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你要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
8樓:aa相信自信
如果有一方有外遇分割財產會成在問題嗎
9樓:己琪平德庸
一方有外遇,如達到了重婚或公開非法同居的程度,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這種情形,法律上不作評判。
一、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句話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必須平均分配。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我們通常說的外遇,一般不構成《婚姻法》上的過錯。
《婚姻法》上的外遇,是指二個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說外遇的情況,只有達到這個程度時,《婚姻法》才把它作為一種過錯。其他的外遇情況千差萬別,儘管都破壞了婚姻家庭的穩定,也違反了夫妻忠誠的義務,但法律在財產分割上不作評判。
即不會因此而判決有過錯的一方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中國是一個傳統根深蒂固的社會,有外遇在社會評價上始終是負面的,因此而導致離婚者,其內心承受的心理壓力、社會壓力,其實也蠻大。
不過,有外遇的原因很複雜,無法一概而論,畢竟我們婚姻法有一個基本原則:結婚自由、離婚自由。
夫妻有一方出軌要求離婚 怎麼判
10樓:宇宙一星滄海
如果無過錯方要求離婚,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出軌是屬於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請參考以下法律資料: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1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倆達不成離婚協議,或一方不願離婚,只能有主張離婚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判定是否准予夫妻倆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所以只要有夫妻感情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在法院調解無效前提,法院都會判決准予離婚。
一方有過錯,離婚時對方可以憑證據主張得到賠償。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夫妻一方有外遇導致離婚,另一半也掌握了對方出軌證據。財產和孩子會如何分割
會偏向沒有出軌的那方的孩子撫養 財產分割的主張,並有主張精神賠償的主張權利。財產會偏向有證據那一方,孩子如果出軌那一方也爭孩子的話,就偏更有能力且不會影響孩子正常生活身心健康的那一方 如果雙方都出軌,屬於雙方均有過錯,財產和孩子正常分。如果一方明顯過失,另外一方在財產分配上肯定會有比較大的優勢 沒有...
夫妻離婚,一方有過錯,財產如何分配
根據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無過錯...
離婚時一方有病,另一方可以離婚嗎
離婚時一方有病,另一方是可以離婚的。首先,沒有任何規定,一方有病期間,另一方不能提出離婚。因為法律保護公民具有離婚自由權利。但是,也不是對離婚自由沒有限制,說離就離的。也就是說當事人的離婚理由必須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規範。根據 婚姻法 修正案 第32條第2款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