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答疑解惑楊老師
離婚時一方有病,另一方是可以離婚的。
首先,沒有任何規定,一方有病期間,另一方不能提出離婚。因為法律保護公民具有離婚自由權利。
但是,也不是對離婚自由沒有限制,說離就離的。也就是說當事人的離婚理由必須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規範。
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2樓:尚連生律師
離婚的法定理由是感情破裂,所以是否生病跟能不能離婚是兩碼事
婚姻法夫妻有一方重大疾病可以離婚嗎
3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如果因重大疾病導致雙方感情破裂,法院如果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如果是現役軍人有重大疾病,其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3、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訴訟離婚的程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4樓:是個胖子了
婚姻法並沒有直接對此做出規定,夫妻一方有重大疾病並屬於婚姻法中不準予離婚的情形,因此可以協商或者向法院申請離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婚姻法》第34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甲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法夫妻有一方重大疾病可以提出離婚。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3、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6樓:法律顧問**
回答方如果在婚前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未告知對方的,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在婚後對方患有重大疾病,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
方如果在婚前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未告知對方的,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在婚後對方患有重大疾病,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
民法典》規定結婚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四個條件:(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的話,是不能離婚的。
提問我死活也不同意
那是不是就離不成
回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是的,只要於一方不同意,是離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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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七叔之家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
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 的自由。
但同時也規定了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你可以提出離婚 ,但離婚時在財產分割,要照顧對方。
9樓:知心小宋**解疑
回答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婚姻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所以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離婚。
僅因配偶一方患病另一方想要逃避扶養責任而起訴離婚的,法院不一定會支援。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
10樓:寶貝寶貝
如果女方有病可以離婚嗎
一方被判刑另一方可以通過起訴離婚嗎
11樓:馬莉律師
回答您好
提問您好
回答一方坐牢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一方在坐牢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若是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依照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提問男方服刑,女方可以離婚嗎
回答這種情況下,女方是可以提起離婚的
提問是需要上訴是嗎
回答不用上訴的,只需要起草離婚協議
提問就是我不知道怎麼去走這個流程
回答如果對方不肯的話,您就再到屬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就好了
提問可是他在監獄,怎麼離啊
回答第一種是夫妻二人合意離婚,就是夫妻雙方有協議,協議將財產的分割,債權債務的分割、子女撫養的問題,一般情況一天就辦理完了。
第二種方法是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或被告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離婚。可以委託律師**起訴狀,拿身份證及影印件一份,調解書。
提問你的意思是說只要寫好離婚協議是嗎
回答在監獄照樣可以離婚的
是的,要是雙方自願 的話,起草離婚協議就好了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希望我的回覆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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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一方被判刑,另一方以此為由堅決要求離婚,法院調解無效後,一般會准予解除夫妻關係。
13樓:風塵世射手
到被告服刑地管轄法院起訴離婚 可以
夫妻一方有病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嗎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能確認雙方感情破裂,不管是否患有疾病,都可以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准予訴訟離婚的情形: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沒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係實際上已名存實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標誌之一。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一方已連續兩年以上與家庭斷絕通訊聯絡,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被法院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項情形中與新《婚姻法》不牴觸的情形
具體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婚姻法》相牴觸,故修正),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不能誤認為為了懲罰過錯方,對過錯方提出的離婚判決不準離婚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與新《婚姻法》相同)。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吸毒)。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實施家庭暴力)。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這裡賦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一方患重病可以離婚,法律並沒有規定夫妻一方患有重病不能離婚,我國實行的是婚姻自由,離婚也同樣自由的,只要雙方同意可以協議離婚,不同意可以通過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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