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幾種法律文書!!求格式

2021-03-08 16:56:44 字數 5011 閱讀 5845

1樓:靜水深流

起訴狀 起訴狀亦稱「訴狀」。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根據訴訟階性質和目的不同,起訴狀可以分為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和刑事自訴狀三類。

原告:______

被告:______

案由: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

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月日附:本訴狀副本_____份

注:本訴狀格式亦可適用於公民提起經濟訴訟

民事調解書 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研究,也是應用寫作研究的重要文體之一。

(一)民事調解書的含義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在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採取調解方式,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後而寫成的文書,稱為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應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證明,也是當事人遵照執行的根據。因此,製作好調解書,對於及時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促進安定團結,宣傳社會主義法制,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重要意義。

民事調解書有一審、二審、再審調解書的不同。

(二)民事調解書的格式

民事調解書,有標題、編號、當事人、案由、事實、理由、協議、落款、日期、書記員等部分。格式與民事判決書基本相同。可以參閱。

(三)具體寫作方法

民事調解書的寫作方法與民事判決書有共同之處,下面介紹一審民事調解書的寫作方法,以供參考。

1、標題和編號。標題由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編號由年度、院名簡稱、文書簡稱和文書順序號組成。

2、訴訟參與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況,寫法與第一審普通程式民事判決書相同,可參照。

3、案由。一審民事調解書要直接寫明案由。如「案由:離婚」。

4、事實。調解書事實的寫法,應視具體案件而定:如先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再寫明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在寫法上,一般採取把雙方爭議的事實和法院認定的事實綜合在一起寫。它不像判決書那樣把事實寫得很詳細,而是力求高度的概括和凝練,在簡明上見功夫。

5、理由。調解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從而講明道理,分清是非,表明態度。

案情簡單,協議達成也順利的,可以不寫理由,或者調解理由從簡,與事實寫在一段裡。但是,案情比較重大複雜的,當事人要求法院明辨是非的,以及經濟糾紛案件,則應當另起一行寫明調解的理由。

6、協議內容。這是指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有兩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案件實體問題的解決意見,二是訴訟費用的負擔。

7、註明文書效力。在訴訟費用負擔的左下一行寫明:「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合議庭組**員或者獨任審判員署名;達成協議的時間,並加畫人民法院院章;書記員署名,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字樣的印戳。

(四)民事調解書與民事判決書的區別

首先,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民事調解書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地達成協議的內容;民事判決書反映的則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的內容。其次,體現的意志不同。

民事調解書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民事判決書則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國家的意志。再次,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後,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

可見兩者的區別很大。尤其要注意的是法院調解不同於訴訟外調解,它具有訴訟的性質,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民事調解書的製作應與民事判決書的製作一樣,引起我們高度的重視

民事裁定書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標題分兩行寫明法院名稱和文書種類。

2.編號

在標題的右下方,註明:「〔年度〕×民×字第×號。」

3.當事人身份概況

寫法與一、

二、再審民事判決書相同,可參照。

(二)正文

由案由、事實、理由和裁定結果四項內容組成。

根據《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規定,對於不同內容的一審裁定,格式寫法有所不同,下面介紹幾種常用的裁定寫作格式:

1.不予受理起訴民事裁定書寫為:

「××××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寫明起訴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寫明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2.管轄權異議民事裁定書寫為:

「本院受理……(寫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後,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寫明異議的內容與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寫明異議成立或不成立的根據與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處理(若異議不成立的則寫:駁回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3.訴訟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寫為:

「本院在審理……(寫明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和案由)一案中,×告×××於××××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寫明請求具體內容)並已提供但保(未提供擔保的不寫此句)。(法院依職要採取保全的,不寫× 告×××……一段,接寫需要採取財產保全的事實依據。)

本院認為,×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職權保全的,則寫本院為了……(寫明需採取財產保全面的理由)〕。依照……(寫明採取財產保全的具體內容)」

4.准許或不准許撤拆民事裁定書寫為:

「本院在審理……(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中,原告×××於××××年×月×日向 本院提出撤拆申請。

本院認為,……(准許或不准許撤拆的理由)依照……(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撤回起拆(或不准許原告×××撤回起訴,本案繼續審理。)」

5.中止或終結訴訟民事裁定書寫為:

「本院在審理……(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中,……(中止或終結訴訟的事實根據)依照……(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或本案終結訴訟)。」

(三)尾部

1.交待有關事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因此,對上述裁定,在尾部應寫明:「本裁定書送達後,可以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對於不予受理或裁定、管轄權提出異議的裁定,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在尾部應寫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1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人民法院。」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和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裁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於實行的是一審終審制,故上述裁定書的尾部應寫明:「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准許或不準撤訴、中止或終結訴訟、補正裁判文書筆誤的裁定,不存在有關事項的交待,故「準話撤訴」的或「終結訴訟」的只需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即可。

2.署名、日期與用印

審判庭人員署名、書記員署名、日期、用印等與民事判決書相同,可參照。

[編輯本段]

四、 範 文

××省××市××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0〕港經初字第××號

原告:樑躍芳,女,52歲,漢族,原×××市新雅樓酒家承包 人(總經理),住×××市建築設計院宿舍。

委託**人:王鴻,×××市新浦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人:王其付,×××市新浦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市新雅樓酒家董事會,地址在本市連雲區墟溝鎮海棠路54號。

法定代表人:羅祖耀,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樑躍芳與被告×××市新雅樓酒家董事會承包合同糾紛,願意通過內部協調解決,要求撤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2條和第131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樑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200元及其他訴訟費2200元,共計440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2023年×月××日

書記員:×××

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職權。認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決確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予以糾正而提出抗訴時,製作的法律文書。

[編輯本段]抗訴書的法律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3款又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編輯本段]抗訴書的種類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時必須製作抗訴書。按照訴訟種類的不同,可分為刑事訴訟中的抗訴書、民事訴訟中的抗訴書和行政訴訟中的抗訴書。其中刑事訴訟中的抗訴又分為二審程式抗訴書和審判監督程式抗訴書,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只有審判監督程式抗訴書。

二審程式的抗訴書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時所製作的抗訴書;審判監督程式抗訴書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時製作的抗訴書法律

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對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後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發現第一審判決確有錯誤,也應當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第二審刑事判決為終審判決,但二審判決確有錯誤的,被告人可依法申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依法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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