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文書中有被告人的稱謂嗎,民事訴訟中,被告和原告的稱謂在刑事訴訟中是一樣的嗎?

2021-05-23 05:46:29 字數 3310 閱讀 1653

1樓:匿名使用者

有被告人的稱謂的。

對於刑事案件,在刑事偵查階段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涉嫌犯罪的人稱為犯罪嫌疑人的;在檢察院向法院起訴時,用在法院審理階段,涉嫌犯罪的人就稱為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後,就可稱為罪犯或犯罪分子。

所以,在檢察院的起訴書、及法院的法律文書中,都是將被提起公訴的當事人列為「被告人」的。

《刑事訴訟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日期後,應當將**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2樓:豆芽青菜蘿蔔

在公安機關偵查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行為人一般稱之為犯罪嫌疑人(根據法律規定,沒有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在法院**審理階段,行為人稱之為被告人。在刑事判決書中也會註明是被告人。

民事訴訟中,被告和原告的稱謂在刑事訴訟中是一樣的嗎?

3樓:七臺河李陽平

民事訴訟中對當事人稱被告和原告;在刑事訴訟中被告稱被告人,原告一般為公訴人(只有在自訴案中稱原告)。

4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中的原復告和被告,制

與刑事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的稱謂是有所不同的。

民事訴訟中,原告的稱謂就是原告,被告的稱謂就是被告,不叫原告人或被告人。而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進入審判程式後的稱謂就叫被告人,而原告的稱謂,如果是檢察機關作為原告,則稱為公訴人,而對於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稱為原告人。

5樓:匿名使用者

民訴中,原告就是原告,被告就是被告,一般不叫原告人或被告人

刑訴中,犯罪嫌疑人進入審判程式後就叫被告人,被告是民訴中的叫法。

6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bai訴訟中,1公訴案件,

起訴方du是檢察院zhi,稱公訴人;被控dao方 稱被告人。2自訴專案件,起訴方是被害屬人,稱自訴人;被控方稱被告人。附帶民事責任訴訟 稱原告,被告。

刑訴中的被控方 進入審判階段才能叫 被告人。審查和偵查階段 只能叫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什麼不同?

7樓:戚廣利

1、從偵查機關立案開始,涉嫌犯罪的人員即稱犯罪嫌疑人或案犯(不能稱罪犯),這樣的稱謂一直沿用到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交公訴機關(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時止,法理上在審判判決前都屬犯罪嫌疑人。

2、自公訴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開如則對犯罪嫌疑人轉換了角色——被告人。則稱之為被告人了,審判結束,定罪量刑了則轉換為罪犯或服刑人員。

8樓:百度使用者

在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同一人在不同階段的不同稱謂。

在刑事偵查至提起公訴前,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將都稱其為犯罪嫌疑人;至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起,即檢察院向法院遞交的起訴書上,開始將其稱為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時也叫做被告人。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訴訟的一方為公訴人即檢察院,另一方即犯罪嫌疑人,應當稱為「被告人」,而不能稱為「被告」。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一方是原告,另一方叫做「被告」。

民事訴訟的行政中的原告、被告是平等主體關係;而刑事訴訟中的公訴人與被告人之間不是平等關係。所以,雖然一字之差,但本質不同,不能弄錯。

刑訴法中訴訟參加人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為什麼不統稱被告人或統稱犯罪嫌疑人

9樓:英哥豔舞

犯罪嫌疑人為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偵查階段一般辦案機關為公安機關,有些型別案件如****案件等為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為檢察機關。

被告人為刑事案件中在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審判階段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辦案機關為人民法院。

這兩個稱謂是在不同階段對當事人的不同稱呼。所以不能統稱。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理解,這兩個稱謂的不同是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階段。在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後,犯罪嫌疑人才被稱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和檢察院審查移送階段,一般稱為犯罪嫌疑人。

而法院判決後,稱謂就變成了罪犯。

11樓:機秀榮翟秋

你的問題實在太抽象,難以明確回答。但針對你提供的資訊,我做以下簡要答覆:

一、對於「不是被告」情況,刑訴中對應的是公訴和自訴兩個概念。如果是公訴,即檢察院起訴你,至於你不是被告,則可能漏了你,沒發現你參與犯罪行為,或者認為行為不嚴重,決定不起訴;如果是自訴,即由被害人自行決定是否要起訴你,至於你不是被告,那可能是被害人決定不對你提出起訴。

二、對於「參與犯罪」情況,說明你很可能是共犯,那麼原則上其他人犯啥罪,你也是犯啥罪,一鍋端了,但之所以不是被告,原因在第一條中說明。

三、對於「民事責任」,則要看你具體侵害被害人的情況和嚴重程度了,通常情況下也是要的,不好一概而論。

所以,你的情況太模糊,沒法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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