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國雖然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約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故如果要求返還彩禮的一方對婚約的破裂存在過錯,而另一方並無任何過錯,即使請求方存在生活困難,也不應再支援其返還彩禮的請求。比如請求返還彩禮方婚內出軌並離家出走,導致婚姻關係的破裂,離婚訴訟中其提出返還彩禮的請求,法院不應支援該請求。
不予返還彩禮的情況: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贅述。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
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案例:【案例】一女子在舉辦婚禮後,一再拒絕男方辦理結婚登記的請求,在數次協商無果之後,男方無奈起訴到法院要求女方及其家人返還彩禮及戀愛期間贈給女方的財物。日前,法院在審理後支援男方的訴請,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和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財產。
2023年農曆八月,原告陳某經媒人介紹認識被告夏某,陳某按農村傳統習俗在訂婚時給了被告夏某金項鍊、金戒指、金吊墜等價值共計6844元,經媒人一次性給被告彩禮現金36600元。
原告認為被告有騙婚之嫌,為此訴請法院要求夏某及其父母夏某某、陳某妹返還上述財物。
【說法】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彩禮是以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為前提支付的財物,根據法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一方給付的彩禮另一方應予以返還。
本案中,原告、被告雖按農村習俗舉辦了婚禮,但因未辦理結婚登記,基於締結婚姻關係為前提給付的彩禮36600元應予以返還,且原告給付彩禮款時被告夏某及被告夏某某、陳某妹均在場,應視為共同接受人,一併承擔相應的返還責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夏某及夏某某、陳某妹共同返還彩禮366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援。
對於原告在訂婚和結婚時送給被告的金戒指、金吊墜和金項鍊,也是以與其締結婚姻關係為前提的,屬於彩禮範疇,現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未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夏某返還**首飾價款6844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援。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夏某、夏某某、陳某妹共同返還原告陳某給付的彩禮36600元;被告夏某返還原告陳某給付的**首飾款6844元及支付寶轉賬的4400元。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那樣的規定。
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司法實踐中的處理:(一)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二)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三)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五)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六)
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返還。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不能返還啦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三種情況下應該返還彩禮:
(1)雙方沒有登記結婚手續的;
(2)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沒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上述第(2)、(3)兩項必須以離婚為條件。
在婚姻法中有退彩禮的規定但是沒有專門的程式,需要通過訴訟途徑來實現權利。
我女兒結婚5年後離婚,男方要求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條明確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 二 三 項的規定,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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