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橋樑abc也懂生活
一,名詞解釋
bai:
合同是平等du主體的自然zhi
人、法人、其他dao組織之間設立、變更、專終止民事屬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訂立合同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也有人認為,要約(offer),承諾(acceptance)和對價(consideration)構成合同成立的三個要素。
在實踐中,一個很容易混淆的問題是預先磋商(preliminary negotiation)與要約之間的區別,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在建築合同中,招標或招標邀請以及詢價等都不是要約,不能據此簽定合同。招標或招標邀請是邀請投標人(承包商)投標,也就是邀請投標人發出要約,因此不能根據招標檔案簽定合同。
投標人的投標書才是要約,在法律上是受約束的。一旦招標人(業主)接受標書,業主和承包商就應據此簽定合同。
2樓:斷竹飛土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4樓:匿名使用者
建築工程要約是建築工程條約的意思。
5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是對方對你提出的希望與你合作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建築工程中ll是啥意思
7樓:特特拉姆咯哦
連樑一般具有跨度小、截面大,與連樑相連的牆體剛度又很大等特點。一般在風荷載和**作用下 ,連樑的內力往往很大。在內力計算中一般對連樑進行剛度折減,但是進行位移計算時一般不做折減。
通俗點說,連樑是兩個牆(剪力牆)中間有洞口或斷開,但受力要求又要連在一起而增加的受力構件。在連樑下面一般是有洞口的。牆肢指的是剪力牆向兩個不同方向延伸的部分,也就是俗稱的牆體。
當連樑有足夠的延性時,在**作用下會出現交叉裂縫並形成塑性鉸,剛度降低,變形加大,從而吸收大量的**能量,同時通過塑性鉸仍能繼續傳遞彎矩和剪力,對牆肢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使剪力牆保持足夠的剛度和強度。
在這一過程中連樑起到了耗能作用,對減少牆肢內力,延緩牆肢屈服有著重要的作用。
8樓:匿名使用者
l:樑dl:地樑
ll:連樑
kl:框樑
tj:條基
wj:屋脊
zj:柱基
ql:圈樑
wl:屋面樑
gl:鋼樑
jl:基礎樑
9樓:匿名使用者
連續樑的意思,看圖不懂的時候你可以去查11g101圖集
10樓:
ll是連樑的意思.....kl框架樑..ll聯絡樑也就是連樑....樓面的樑..
什麼是要約?
11樓:nm牛虻
要約的意思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於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
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擴充套件資料
要約的成立條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我國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應當具有訂立該合同的行為能力。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由於要約具有訂約的意圖,因此一經承諾就可以產生合同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要約人向認了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
4、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所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含義,否則無法承諾。所謂「完整」,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5、要約必須送到受要約人。要約只有在送達到以人以後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的拘束力。
12樓:華律網
合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明確;(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的生效條件有以下幾條:
1、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所謂訂立合同的意圖,是要求在要約中包含希望並已經決定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一般認為,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這個特定人就是要約人希望和他訂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於一個,也可以是幾個,但必須都是確定的。如一個水泥廠有2000噸水泥可以銷售,分別向4個建築公司發數量各為500噸的要約。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確定,是指要約中應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讓受要約人看了之後可以決定是否同意訂約並作出承諾。4、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才有可能瞭解要約的內容,並決定是否承諾。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內容具體確定;?(二)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13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等。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 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和承諾人。
依據《合同法》第13條的規定,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約作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的內容拘束。依據《合同法》第14條,要約的意思表示必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變更、撤銷要約的內容,據此表明要約與不能產生行為預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是不同的。由於要約人要受到要約的拘束,因此要約與要約邀請也是不同的。不過,要約儘管是一種意思表示,但並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原則上應向一個或數個特定人發出,即受要約人原則上應當特定。
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必須具備兩個要件:(1)必須明確表示其作出的建議是一項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出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後,應當具有在合同成立以後,向不特定的受要約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四,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圖。
只有具備上述四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
二、要約邀請
(一)要約邀請的概念及與要約的區別
要約邀請又稱為引誘要約,根據《合同法》第15條,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發出要約邀請時,當事人處於訂約的準備階段。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它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
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和理論,可從如下幾方面來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
1、依法律規定作出區分。法律如果明確規定了某種行為為要約或要約邀請,即應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區分。例如,我國《合同法》第15條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據此對這些行為應認定為要約邀請。
2、根據當事人的意願來作出區分。
3、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來確定該提議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
4、根據交易的習慣即當事人歷來的交易做法來區分。
(二)幾種典型的要約邀請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15條,下列行為屬於要約邀請:
1、寄送的價目表。
2、拍賣公告。所謂拍賣是指拍賣人在眾多的**中,選擇**最高者與其訂立合同的一種特殊買賣方式。
3、招標公告。所謂招標是指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採取招標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發出的、以吸引或邀請相對方發出要約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如果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已明確表示將與**最優者訂立合同這種意思表示,則已具有要約的性質。
4、招股說明書。它是指擬公開發行**的人經批准公開發行**後,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主管機關指定的報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發行**的人的資訊以供投資者參考的法律檔案。
5、商業廣告。「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界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商業廣告是要約邀請,但如果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應視為要約(《合同法》第15條)和註明為要約或者廣告中含有廣告人希望訂立合同的願望,或者寫明相對人只要作出規定的行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則應該認為該廣告屬於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三、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又稱要約的拘束力。
(一)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
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可見,我國法律採納了到達主義。
(二)要約的存續期間
要約的期限問題完全由要約人決定,如果要約人沒有確定,則只能以要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合理期限:以口頭形式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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