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嶽輝律師
勞動法基本原則是指勞動法所包括的,並在調整勞動關係以及密切相關的社會關係時所必須遵循的指導思想,是整個勞動法部門的原則。
可以將勞動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概括為: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保護勞動者的原則。
(一)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是我國憲法總綱第六條規定。這一原則體現生產和分配的統一,具有豐富的內涵。
「各盡所能」是「按勞分配」的前提,調整生產過程中的社會關係。首先,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可以「盡其所能」。對於尚未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來說,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特點的用人單位,從而使勞動力與生產資料進行具體的結合;對已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來說,為本人、也為社會勞動,勞動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其次,對用人單位來說,應該不斷改進勞動組織,調整和改善勞動者的分工和協作形式,使勞動者的「所能」儘量地發揮。最後,對國家來說,社會主義國家應該鼓勵和保障勞動者「盡其所能」。
「按勞分配」是調整分配過程中社會關係的原則,它要求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量(數量和質量)分配個人消費品。經濟體制的改革尤其是工資制度的改革,將使國家從直接控制轉向間接控制。企業有了經營自主權,集中化決策向分散發展。
由於經營情況、裝置條件、自然環境等不同,造成企業間經濟效益不同,不可能實行按勞分配。企業間只能按價值規律的要求,通過市場聯絡起來。按分配只能在企業範圍內實行。
按勞分配的實現要受價值規律的制約,按勞分配的量是價值規律作用的結果,價值規律通過商品價值與**的波動,決定著按勞分配的實現程度。如果市場上供求平衡,商品**與價值相符,按勞分配就能正常地實現;如果供求不平衡,**高於或低於價值,按勞分配就可能超額實現或者不能充分得到實現。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分配依據的勞動量,不能是個別勞動量,而應該是以企業實現的社會必要勞動量為依據,而且按勞分配是從整個社會的長期趨勢來說的。
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是由勞動關係所具有財產關係屬性和平等關係的特徵所決定的。我國的勞動關係作為一種財產關係是一種等量勞動相交換,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相交換的關係。勞動力是勞動者賴以謀生的手段,也是其交換消費資料的財產。
然而勞動力是一種蘊含在勞動者體內的非物件化的因素,它是不能計量的,因此也無法直接按勞動力分配。只有「各盡所能」,讓勞動者實際發揮,作為勞動表現出來,才成為可以計算的依據。「按勞分配」正是根據勞動力實際發揮的狀況進行分配。
這種以勞動力的實現程度作為分配尺度,比較好的體現了勞動關係在建立時所具有的那種平等的特徵和財產的屬性。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也可以說是勞動領域中的等量勞動相交換或等價有償原則。
(二)保護勞動者原則
「保護勞動者原則」是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中一系列規定體現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開宗明義,在第一條中就明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保護勞動者原則」主要是通過提供勞動者的就業機會或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過度勞動的傷害,在勞動者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物質幫助來實現的。勞動立法既要維護用人單位的經營權,也要維護勞動力的所有權。而在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時,依據「保護勞動者原則」,有必要在立法時有所傾斜,把保護的重點放在勞動者這一方面。
「保護勞動者原則」是由勞動關係所具有人身關係的屬性和隸屬關係的特徵所決定的。作為一種人身關係,勞動者是勞動力的物質載體,兩者不可須臾分開。然而兩者又存在著一定的矛盾:
勞動力的過度使用會損害勞動者的健康;勞動力在不安全狀況下使用又可能危及勞動者的生命。當著勞動力由勞動者本人來支配時,矛盾並不突出,而當著勞動力的所有和勞動力的支配在一定條件下分離之後,由於用人單位掌握了勞動力的支配權,形成了帶有從屬性質的縱向關係,可能會導致權利、義務的失當,出現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從而危及勞動者的健康和生命。可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並不完全相等,勞動者處在一個相對較弱的地位,因此勞動法應將保護的重心放在勞動者這一方面。
「保護勞動者原則」也可以說是勞動領域中的保護弱者原則。
2樓:
1 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2 勞動者有享受職業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3 勞動者享有按勞分配和社會保險的權利
4 勞動者有休息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 勞動者有組織工會和民主參與的權利
6 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
7 提請處理勞動爭議的權利
立法的基本原則,試述立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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