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質合同禁止流押合同禁止如何理解

2021-03-16 11:40:53 字數 5285 閱讀 7270

1樓:匿名使用者

流押是針對抵押行為的,流質

是針對質押行為的,實際上都可以統一稱為「流質條款」。版流質條款是指當權

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有的條款。例如:甲向乙借款10萬元,甲以自己的汽車提供質押,雙方約定,當甲不能夠清償債務的時候,甲的小汽車的所有權歸乙所有,這就屬於流質。

該條款無效。

什麼是流質禁止和流押禁止?

2樓:嘻嘻小

最近有多人問到同一個問題,什麼是流質和流押?提出這個問題的人都是上海企業hr中比較熱愛鑽研勞動法律制度的頂尖高手。問題的起因是最近(三月中旬)上海勞動仲裁訴訟部門出了個業內人士稱之為《裁審規則》的檔案0[/.

bb+o3/:b=.?kg8z6jm中提到了流質和流押的新問題。

這兩個詞語是擔保法律術語,在勞動法律法規政策極少出現,所以不理解是正常。

根據《擔保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流質契約的禁止是指當事人不得在質押合同中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未獲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即轉歸債權人所有。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流質條款則該條款約定無效。

禁止流質契約的立法本意:

首先在於維護質押權的價值權性,即質押權是以質物的賣得價金來清償所擔保的主債權,而流質契約將質物所有權預先約定移轉於質押權人所有,與上述價值權的性質相違背。

其次,流質契約的禁止還在於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以及保護債務人的利益,避免債權人利用債務人一時的急迫困窘而與其訂胡燕來立流質條款,並在債務人屆期不能償債時,獲得該質物的所有權。這樣將會使債務人遭受重大損失,也有違民法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根據上述立法精神,在實踐中下列(包括勞動合同)情形也應當適用流質契約禁止的規定:

a、在借款合同中,當訂有償款期限屆滿而借款人不還款時,貸款人可以將質物自行加以變賣的特別約定時,應認為違反了流質契約禁止的規定,該特別約定無效。

b、質權人在債權清償期限屆滿後與債務人另訂有延期清償的合同,在該合同中,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在附延展的期限內如果仍未清償,就將質物交給債權人經營的條件,與自始附此條件無異,該約定也應視為違反了流質契約禁止的規定而屬無效。

c、在債務履行期到來前,雙方當事人約定在債務不履行時,應以一定的**將質物賣與質權人的合同條款也屬無效。

在實踐中還應當注意,流質契約無效的規定只是針對當事人關於流質的約定,如果流質約定只是質押合同的部分內容,則只有這部分約定無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流押禁止的規定與流質一樣。只是流押規定在抵押擔保中,而流質規定在質押擔保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以上就是一個流押禁止條款,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類似的流押條款,那麼該條款無效。同樣道理,流押條款的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禁止流質條款和流押條款的原因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之所禁止絕對禁止流質條約,主要基於以下原因。

第一、為了體現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在很多情況下,債務人為經濟上的困難所迫,會自己提供或者請求第三人提供**值的抵押財產擔保何時何地較小的債權,而債權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債務人訂立流質契約,從中獲取暴利,從而損害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顯有失公允;若抵押權設定後,抵押財產價值大跌,以致低於所擔保的債權,此時雖對債務人有利,但對債權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流質抵押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體現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其二、如果債權人以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債務人訂立流質契約,或者債務人基於對抵押財產的重大誤解而訂立顯失公平的流質契約,債務人雖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認定抵押合同無效或者行使撤銷權,從而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屬於彈性條款,如果債務人不能舉證證明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由,法院自然不會認定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規定流質契約無效,以更好地保護抵押人的正當權益。

第三、流質契約禁止也是抵押權的本質屬性所要求的。抵押權是一種變價受償權,抵押財產未經摺價或者變價,就預先約定抵押財產轉移抵押權人所有,違背了抵押權的價值權屬性。

4樓:匿名使用者

流質條款,流押條款,完全一個意思。

流押條款主要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而設立的,債務人就是去抵押貸款的一方

舉個例子吧,

我用我價值1000萬元的房屋去抵押貸款,如果你是銀行你會借多少?肯定不會超過1000萬元吧,一般情況下會借給你700萬左右。按照流押條款,如果抵押合同到期的時候我還不上了,我房屋的所有權就直接歸銀行所有了,很顯然你虧大了,因為你本可以將房屋賣掉,還上銀行的本息還能剩下200來萬。

因此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禁止一切流押條款,但流押條款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我不能因為這個抵押合同中有了流押條款,就不承認這個抵押合同,就不給銀行本息了,流押條款的內容自動pass掉就行,其他內容依然有效。

關於擔保法中「流質條款無效」的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流質條款,流押條款,完全一個意思。

流押條款主要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而設立的,債務人就是去抵押貸款的一方

舉個例子吧,

我用我價值1000萬元的房屋去抵押貸款,如果你是銀行你會借多少?肯定不會超過1000萬元吧,一般情況下會借給你700萬左右。按照流押條款,如果抵押合同到期的時候我還不上了,我房屋的所有權就直接歸銀行所有了,很顯然你虧大了,因為你本可以將房屋賣掉,還上銀行的本息還能剩下200來萬。

因此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禁止一切流押條款,但流押條款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我不能因為這個抵押合同中有了流押條款,就不承認這個抵押合同,就不給銀行本息了,流押條款的內容自動pass掉就行,其他內容依然有效。

6樓:申公巫

流質條款又叫流質契約,就是說如果債務

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物即歸債權人所有的一種約定.自羅馬法以來,各國法律都禁止流質契約.這主要是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各方的利益.舉個簡單的例子,我向你借一萬元,擔保物為當時價值相當於一萬元的古董.而在合同期滿之前這個古董的**大跌,只相當於五千元.此時我不還你錢,即使你古董歸你,你也損失了五千元.

7樓:玉樑

含義都在法條中,仔細想想吧,其目的是防止抵押權人的不法行為。

什麼叫做禁止流押

8樓:雨說情感

禁止流押就是禁止設立流抵押雙方當事人條款。

禁止流押的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體現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避免債務人為情勢所迫,提供價值較高的抵押財產擔保價值較小的債權,在擔保物權實現時,債權人不但取得其債權所對應的價值,還額外獲得抵押財產的剩餘價值,損害抵押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流押條款區別於法定的擔保物權實現方式,如折價、變賣、拍賣等,在於其剝奪了抵押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根據當時市場交易**,通過公平議價的方式確定抵押財產價值,並收回剩餘價值的權利。

擴充套件資料

抵押合同中的流押條款由於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歸於無效。但是,如果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了流押條款,也只是該條款無效,而不能認定抵押合同無效。

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9樓:迷路cock麼

禁止流押就是禁止設立流抵押雙方當事人條款。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這是物權法禁止抵押雙方當事人設立流抵押條款的強制性規定。

物權法禁止設立流押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債務人、抵押人、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以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10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本條是關於禁止流押的規定。流押合同或者流押條款,指債權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不履行債務時抵押物轉移為債權人所有。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在設立抵押權時,抵押人處於資金需求者的地位,一些抵押人出於急需,可能不惜以自己價值很高的抵押財產去為價值遠低於該抵押財產的債權擔保,比如,甲向乙借款10萬元人民幣,以自己價值30萬元人民幣的房屋抵押擔保。

如果允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那麼,一些抵押人為了眼前的急迫需要,就可能作出不利於自己的選擇。這樣的結果,不僅不利於保護抵押人的合法權益,也與民法規定的平等、公平的原則相悖。

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的禁止流押約定只限定在債務履行期問屆滿前,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將抵押財產折價歸抵押權人所有。

11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說,就是在債務到期後,之前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不得直接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至於如何處分該抵押物,需要雙方協商處理。

什麼是流質條款?為何流質條款無效?

12樓:金果

流質條款,即絕押條636f7079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1343032款,是指轉移抵押物所有權的預先約定。訂立抵押(質押,下同)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流質條款無效原因:

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我國法律之所禁止絕對禁止流質條約,主要基於以下原因。

1、為了體現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在很多情況下,債務人為經濟上的困難所迫,會自己提供或者請求第三人提供**值的抵押財產擔保何時何地較小的債權,而債權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債務人訂立流質契約。

從中獲取暴利,從而損害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顯有失公允;若抵押權設定後,抵押財產價值大跌,以致低於所擔保的債權,此時雖對債務人有利,但對債權人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禁止流質抵押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體現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2、為了更好地保護抵押人的正當權益。

如果債權人以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債務人訂立流質契約,或者債務人基於對抵押財產的重大誤解而訂立顯失公平的流質契約,債務人雖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認定抵押合同無效或者行使撤銷權。

從而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屬於彈性條款,如果債務人不能舉證證明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由。

法院自然不會認定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規定流質契約無效,以更好地保護抵押人的正當權益。

3、流質契約禁止也是抵押權的本質屬性所要求的。

抵押權是一種變價受償權,抵押財產未經摺價或者變價,就預先約定抵押財產轉移抵押權人所有,違背了抵押權的價值權屬性。

合同中約定有流押條款,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流押條款 是法律禁止的,該條款無效 同時,法律還規定回了,合同中的無效條答款僅僅是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比如說,你簽訂的合同共包括十二個條款,其中有一條是流押條款,其他條款是正常條款,那麼只能說這份合同中的流押條款無效,其他十一個條款都是有效的,而不能說整個合同都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