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大大的需要,單身小姐姐變「已婚人士」,這電視劇都不敢這樣演,難道不應該賠償嗎?具體如下分析:
一、長沙小姐姐「被結婚」,難道房地產公司不應該賠償嗎?需要!
以前我們經常聽到人家說什麼喜當爹,就是沒有聽過「被結婚」,而長沙的一位小姐姐不幸中招。事情是這樣的小姐姐由於剛需買房,結果被置業顧問告知不符合條件,她結婚兩次,名下還購房兩套,這妥妥「被結婚」,搖身一變擁有兩套房產,這電視劇都不敢這樣演,偏偏是真實的。
然後,房地產公司認為是小姐姐自己個人資訊洩露,根本就跟房地產公司沒有關係,拜託,大哥,這樣的行為是盜用單身小姐姐的個人資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是需要賠償並且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十
七、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房地產公司推出一個離職人員,就想忽悠過去,妥妥就是找替罪羔羊。事情發生之後,小姐姐也是非常生氣,聯想到自己之前的同事跳槽到房地產公司工作,就想問問他有沒有遇到類似的情況,誰知道,這件事既然跟小姐姐的前同事有關係。
人家也非常大方承認:「這事情是我徒弟弄的,我現在代表我徒弟跟你協商一下,具體我們私下見面聊......」你品,細品!
會覺得細思極恐 ,這怎麼看怎麼說不過去,就想問小姐姐的前同事,試問你家徒弟怎麼拿到小姐姐的個人資訊呢?
因此,這根本就是一個藉口,就是想忽悠小姐姐,讓小姐姐不要鬧,私底下賠償點,這件事就算這樣過去了,但是想說是這事沒完。
三、對這件事兒的感想。先說,房地產公司不要以為是離職人員做的事情,就跟自己無關,門都沒有,要知道這是違法的行為,這是公司監管不到位,難道不應該賠償嗎?難道房地產公司為了賣房,就連基本底線都不要遵守嗎?
難道小姐姐可以主張要回兩套房子嗎?
太扯了。
再說,小姐姐無緣無故就被結婚,還兩次,中大獎都沒有這個概率。現在自己想要買房都上不了車,房價又是一天一個樣,就打個比方,小姐姐明明可以在5000元/平方購房,因為這件事沒有辦法購買,日後房價跌了還好說,要是在這個基礎**個1000元以上,小姐姐找誰哭去,誰可以幫小姐姐承擔風險?前同事嗎?
還是替罪羔羊徒弟?
最後,房地產公司**來的勇氣兒,是覺著自己臉大,還是覺得有替罪羔羊,就可以高枕無憂,高高掛起,簡直搞笑!
最後:個人認為,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屬於小姐姐的公道,那是早晚的事兒。
2樓:吃葡萄
其實我覺得房地產公司是需要進行賠償的,因為他們為了達到目的欺騙了這位女子,也是非常不道德的行為
3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需要的,為什麼在買賣的時候不核實清楚情況,而且是房地產公司的銷售做的違規行為,公司也是有責任的。
4樓:王王王小六
是的。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都應該由房地產公司承擔,還應付法律責任,並賠償損失。
5樓:snoopy菜菜
應該是要的,怎麼說都要賠償她的損失,畢竟人家現在連房都買不了,還有被結婚,這以後怎麼跟自己未來老公解釋。
房地產公司哪個部門最好,房地產公司都有哪些部門,分別起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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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管我房地產公司是什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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