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2樓:匿名使用者
《教師法》提出,我國將逐步實施教師聘任制。實施這項制度是一個長期緩進的過程,有賴於相應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如何從法律上保證這種制度的實施,實現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與教師之間新型關係的轉換,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則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一、學校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係界定長期以來,我國教師管理制度實行任命制,學校作為教育行政機關的附屬物,教師和學校具有行政隸屬關係,學校與教師之間的關係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係。與此同時,教師按公務員對待,享有公務員享有的一般權利,並履行公務員必須履行的一般義務。實行教師聘任制,學校與教師的關係是以共同的意願為前提,以平等互利為原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形成雙向選擇、各具相應權責的合同法律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是國家機關與其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之間結成的一種以行政權力為其主要內容的法律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有兩大特點:(1)其成立上的法定性,行政法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不同,它不是由當事人的意識表示為設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律關係任何一方都無權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其權利和義務關係上的不對等性。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機關一方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相對人一方只履行義務,不享受權利。而合同法律關係作為關係產生上的意思自治的特點。
合同法律關係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是由法律主體的法律行為設定的。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取決於法律雙方主體的約定。法律關係主體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受法律約束較少。
(3)此類法律關係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多數情況下是對等的。而實行教師聘任制,就是學校與教師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籤訂聘約合同,藉助於教育法規來明確學校內部各教育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各教育主體的地位和作用等。
二、教師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規範
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依法應當享有的各種權益;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法應當承擔的各種職責。我國《教師法》規定,教師的權利可歸結為福利待遇權;職業自由權,即享有管教學生、處置教學的自由、民主參與學校管理權;自身發展權。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而必須承擔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
它由法律規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履行。
在教師任命制下,教師的義務多於權利,教師是學校的管理物件,並非管理的主體。而在聘任制下,教師的權利應當更加廣泛:(1)建議權,即教師有權對於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革新意見。
並通過校務會議、教務會議、輔導會議等來實現。(2)報酬權,即教師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保險等權益及保障。(3)進修權,即教師有權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校交流活動。
(4)結社權,即老師有權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的活動。(5)申訴權,即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的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6)專業自主權,即教師教學及對學生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權。
(7)拒絕權,即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教師可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的工作或活動。(8)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1]
實施教師聘任制,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具有相當程度的對等性。教師行使權利的同時,履行一系列義務,諸如遵守聘約的義務、依法輔導學生的義務、維護學生隱私權的義務等。我國《教師法》雖然已頒佈實行,但其對教師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尚無明確的實施細則來保證。
實施教師聘任制,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有待於詳細而規範的法律行為落實。學校管理機構與教師之間的權利
國家法律規定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3樓:金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資格證裡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的大概有哪些?
中國有哪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教師不能打學生。
4樓:果真如此嗎
老師體罰學生,只能說是錯誤的,你可以向學校、教育局投訴,學校和老師還是很在乎的,畢竟涉及到個人聲譽。如果老師把學生打壞了,輕傷以下的是受到治安處罰,輕傷以上的,要受到刑事處罰,這個具體需要做傷殘等級鑑定才能確定。
如有疑問,可以追問。
5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沒有任何法律明確規定教師不能大學生,這種行為只能說是不對的,錯誤的教學方法,如果對學生造成傷害,可依據未成年保**追究打學生教師的法律責任。
我國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6樓:大毛阿寒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2、《中
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7樓:冷暖自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主要內容為:
教育基本制度;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受教育者;
教育與社會;
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法律責任;附則。
8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生日常安全制度
9樓:文氏自然人
一、教育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二、教育行政法規
1、教師資格條例
2、幼兒園管理條例
3、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4、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三、教育部門規章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4、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
5、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四、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0樓:xhj北極星以北
教育法規是有關教育方面的法令、條例、規則、規章等規範性檔案的總稱,也是對人們的教育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總和。它是由國家政權機關制訂,以國家暴力機器為後盾而實施的,對人們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起著保護和規範的作用。
目前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暫行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高等學校設定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高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暫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
11樓:牽著你的手
相關教育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暫行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高等學校設定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高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暫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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