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男女朋友分手時,男方自願給的東西和錢,男方討要 女方不願意還回 這樣觸犯法律嗎

2021-03-24 15:42:16 字數 6048 閱讀 4534

1樓:蕭劍

男方願給,女方愛要,男方反悔,女方不給,這是兩廂情願的事。即不是欺詐,也不是脅迫,何談犯罪之有啊。再說這也算男子漢呀??

2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自願給付的東西你可以不用償還的 女方不必付任何責任

3樓:百度使用者

若是借的才要還。自願給的,一定不用還。他要向你討回,你可以不還。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們是夫妻.你們生活的

日常用品,傢俱,房屋等.動產和不動產,就是雙方共同財產.離婚後要涉及分配財產,財產分配問題.私下協商不成,可交於法院,由法院調解.

如果是未婚,並且男方自願給付物品給女方.如果,男方想追回,女方執意不給,在沒有任何協議的情況下,這樣只是一般的糾紛,不存在犯法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5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6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7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8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9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如果女方提出分手.男方要討回以前自願給買的東西,需要歸還嗎

11樓:丨水月丨

這種潑皮你怎麼認識了 還好你沒嫁過去 嫁過去了還得了... 這個是不需要還的 放心吧 打官司他打不過你 不過這種衣服留著也礙眼 扔了吧 認個晦氣 不然碰到這種糾纏不休死不要臉的人家 這輩子就跟你耗上了

12樓:獨愛n一生

你可以當著他的面把他們扔了,他對你只是物質上的,不是愛

13樓:仍有一雙柔眸

只需問男方一句話。你好意思麼?

男女朋友交往,在戀愛期間女方花費男方的錢,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歸還,並走法律程式 50

14樓:天蟾如月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會支援男方主張的。但具體會進行分辨,因為贈予、借貸以及影響男方經濟能力程度等具體問題,會對這些財物的性質產生影響,善後處理也會有所不同。

15樓:假意無奈

看情況,吃飯看電影之類的肯定要不回來,比如送戒指送車什麼的,名貴的是能要回去的。法律上把這類物品定義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包括彩禮),如果最後沒結婚是可以被追回的

16樓:綻放吧彼岸花

可以的。如果真像律師函上面所寫,暫存的2000元,和墊付3000元,並許諾歸還的話,是可以成立,若不歸還,應該可以形成戀愛詐騙。可以諮詢一下。

17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要回定親的彩禮錢,或者數額較大的不動產,如果你算的很仔細她拒不給就是告也沒用的,她反咬一口她的青春損失費等你也是沒辦法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等屬於自願一事也要歸還。。。荒謬

19樓:

這要看花的什麼錢,如果就是平時約會吃吃喝喝送點小禮物的錢,這就

不要了吧!不是每份付出都是有回報的,又不是買賣貨物。

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大件,例如訂婚的金銀首飾、房產、彩禮什麼的,這是可以要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女方都不給還,那嗎有些女孩就利用耍男朋友為由到處去吃喝坑蒙拐騙。

21樓:過完國慶盼過年

能要回來,問題是她給嗎?

男女朋友交往中如果男方給女方錢,分手後要回來,女方不給,這種做法合法嗎?

22樓:一個白日夢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給錢是有條件的,例如投資給女方做生意,並且留有憑證,例如簽訂了合約,,那麼可以把錢要回來,在法律上是支援的;

2.如果給錢是無具體條件,例如請客吃飯,購買商品,沒有留下具體憑證,沒有合約,那麼錢就不能要回來了..

有一個例子是一對男女商量要結婚,男方出錢買了很多家用電器(男方保留了購買憑證),並且都送到女方家,,但是後來女方反悔,不願結婚,,男方上訴到法院,判決女方把家用電器返還給男方..

23樓:依依兒

彩禮錢要給的,但是生活中的錢,男的好意思要麼?

24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可以收回看家錢嗎

25樓:永遠姚品

都給了還要什麼啊,又不是幾萬

26樓:綾崎妙麗

你的亞瑟王頭像能發給我麼

女方傷害到男方,不願意退錢給男方,觸犯了那條法律?

27樓:贏了網

不知道您說的傷害是什麼傷害,錢又是什麼性質的財產?如果不能明確性質,我們也無法進行明確的答覆。

男女朋友分手,如果男方要女方返還一些曾經送過的東西,有沒有法律提到?

28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沒有對兩個人戀愛有什麼約束。道義上來講,東西還了他就已經不錯了。從法律角度來講,就算你不還他,他告到**也是沒有意義,因為之前的他送女朋友東西的行為,應當視為贈與,且該贈與行為已經發生完畢,完全可以不歸還。

鄙視一下此人人品吧。

祝福這個女人以後遇到真正的幸福

2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這個規定的

只要價值相當就可以,所以返還原物是可以的

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兩人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錢用,要還嗎?

30樓:實在為好

個人認為,關鍵是這筆錢的定性及雙方之約定的法律效力問題。最高法院在其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的,對於男方給予女方的貴重彩禮,男方索要的,女方應予退還。因此,所給的這筆錢究竟是否屬於彩禮性質,是一個關鍵。

從字面和實際理解,彩禮與聘禮具有同類性,是男方給予女方用以確定雙方婚嫁關係的定金性質的錢財,而對方所給之錢從你的介紹來看,此款並不具有彩禮的性質,是其用以女方償還所欠債務,那麼,從法律觀點講可按贈予關係對待,而且此贈予屬於附條件的贈予,說白了就是女方要維持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一所附條件因違法而無效,當不能成立,女方與男方如果均出自於登記結婚的真實目的,亦無需此條件。現女方因男方違背男女之間戀愛的忠實性慾分手,從男方而言索要贈予款項不能成立,第一不符合贈予撤銷的法定條件,第二也有違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與善良習俗的法律原則。

31樓:匿名使用者

法庭講證據,有沒有借據,口頭承諾的兩人以上見證人?沒有他沒有辦法證明。

男女朋友分手時,主動提出分手的一方會難過嗎

會的,只要是真心在一起然後分手的,有感情的動物都會難過得,呵呵,難過也會過去的,不要擔心是你的就是你的,分手就分了,有機會在一起就是換可以,沒有機會就衷心的祝福另一方把。我個人覺得主動提出的不會太難過,因為他 她 要是沒有什麼理由是不會提出的,反而對方會更難過,這個我深有體會!其實主動提出分手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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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你絕情寡義,他心裡覺得你太瀟灑了,為什麼不挽留他,他內心希望你不想分手的去挽留他,男人都愛面子 男朋友因為受不了我脾氣,經常吵架,最後一次吵架和我分手。分手後他對我很狠,說話傷害我,甚至說恨我,相愛的人為什麼會吵架呢?難道不知道愛是需要兩個人用心去經營的麼?你的男朋友沒有氣度,所謂 好男不跟女鬥...

你和你男女朋友分手時一般是說什麼當你在和你的男 女 朋友

愛沒有對與錯,只有適合與否,願意與否,快樂與否。當你們已經不能在一起時,不是她沒有選擇你,也不是你拋棄了她,而是快樂沒有選擇你們,幸福沒有選擇你們,愛情沒有選擇你們。所以不要煩惱,也不要悲傷,你們應該互相祝福,希望各自找到真正屬於自己的愛。如果當你失去對方時感到痛苦,那麼證明你根本不是愛她,你只是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