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那個哲學學說提到了關於法和情的協調問題,或類似 相關問

2021-03-27 16:40:43 字數 5354 閱讀 7766

1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古代法的幾個基本問題述評-免費**

中國古代法的幾個基本問題述評 李愛斌 關於中國古代法的基本理論,古代學者和政治家有著不少的論述。綜合這些論述,或許能更接近地勾勒出我國古代法的真實,辨析出我國法治早期時代的一些歷史和特點。

一、法的產生—「民眾而奸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 先秦的學者認為,在國家和法律沒有產生之前,遠古的中國社會「天下之亂,若禽獸然」。商秧說,「民眾而奸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義,五官之分,法制之禁」。

百姓多了,不免產生奸邪,於是,作為度量奸邪、禁絕奸邪的法制得以產生。墨子分析說,天下之所以亂,其原因在於沒有「政長」。於是選出天子,置立三公,劃分「萬國」,分立國君,置立政長。

實際上是以地域劃分國家,建立國家機構,實施國家統治。 滿清入關前,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入關後,「人民既眾,情偽多端。

每遇奏讞,輕重出入,(世祖)頗煩擬議」。世祖福臨命人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 從這些記述中可以看出,1、中國古代法律產生的根本原因是「民眾而奸邪生」、「人民既眾,情偽多端」。

正是治理天下混亂的需要促成了法律的產生;2、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動力來自於統治者,並且是統治者(聖人)建立不世功勳,基本安定天下之後。這些聖人憑藉自己極大的權威和功業,為了鞏固和穩定統治,開始重視法制的作用,進而發政令、製法律,推行法制。

二、法的地位、作用—「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 中國古代法律只是「主」、「上」統治天下、管理百姓的一種工具和手段。它是用來管別人的,服務於君主統治,服從於君主意志的。在齊國變法的管仲說,「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

法設之於官府,甚至不讓百姓知道。鄭國子產鑄鼎公佈法律,引起包括孔子在內的不少人的反對。 中國古代知識分子也認識到,法有其缺點,不是萬能的。

司馬遷說,「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故曰嚴而少恩」。法同樣是一把雙刃劍,並不是單單憑法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的。

在秦嬴政之前,商鞅、吳起變法,一方面使國家強盛,另一方面自己落了個悲慘的下場(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韓非的學說甚至還沒有被秦嬴政實施,就被讒言害死)。秦嬴政採用韓非的法律思想治國,征服了六國,建立了**集權的統一國家。但是,因為過於依賴法制,苛刑峻法,很快就滅亡了。

鑑於秦的教訓,漢初用黃老學說無為而治以休養生息。自漢武帝之後,德主刑輔成為歷代統治思想,法律站在了輔助性的地位上經久不變。 一切法都是經濟利益的反映。

法律,就是利益的保護和分配,使矛盾和鬥爭的統治者制定法律,體現了他們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法律中,他們享有種種特權,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可以贖金抵罪等等。而一旦實施中,觸及了他們的利益和意志,他們就利用手中的權勢和影響,加以制止和阻礙。

於是出現「法之不行,自上亂之」的情形,結果施行法制者往往身敗名裂。

三、禮法關係—「相輔而行,不可缺一」 最初的「禮」,原是人們供奉鬼神的一種習俗。禮逐漸由祭祀儀式發展成調整人們社會關係的行為準則。隨著社會的發展,禮逐步完善詳備,成為相容幷包的龐大的體系。

《漢書*禮樂志》敘述得較為詳細:「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別,為制婚姻之禮;有交接長幼之序,為制鄉飲之禮;有哀死思遠之情,為制喪祭之禮;有尊尊敬上之心,為制朝覲之禮。… 從治國的角度看,禮與法有著相似的起源、作用和地位。

他們相輔相成,共同維護著統治者的利益和統治秩序。張岱年、魏長海說,荀子「既不同意只講禮治、德治,不**治;也不同意只**治,不講禮治、德治。荀況注重禮法的主張,兼採儒法兩家政治理論之長,糾正儒法兩家之短,這是從總結戰國時期的歷史經驗中獲得的。

到清末宣統元年,江蘇提學使勞乃宣上書言,「且夫國之有刑,所以弼教,一國之民有不遵禮教者,以刑齊之。所謂禮防未然,刑禁已然,相輔而行,不可缺一者也」。 關於禮法關係,當代學者楊鶴皋有一段總結性的敘述:

在戰國之前,法在內容上與「禮」相通,指對人們進行引導和禁止的條文規定;在使用上與「刑」同義,指表現為傷害體膚的懲罰規定和措施。戰國之後,隨著成文法的制定公佈和變法的開展,禮與法日益對立,法與刑逐漸區分。在內容上,法將傳統道德、習慣以及個人的言論等排除在外,專指由君主和官府頒佈的命令,從而有別於禮。

需要補充的是,法與刑雖然形式上分開了,但他們仍然有著共同的目的和作用,仍然共同為統治秩序的維護而服務。

四、德法關係—「國之有刑,所以弼教」 秦朝滅亡的教訓,使得後代治國者不得不進行反思。漢初董仲舒認為, 「王者承天意以從事,故務德教而省刑罰。刑罰不可任以治世,猶陰之不可任以成歲也。

今廢先王之德教,獨用執法之吏治民,而欲德化被四海,故難成也。是故古之王者莫不以教化為大務,立大學以教於國,設庠序以化於邑。教化已明,習俗已成,天下嘗無一人之獄矣」。

他重視儒教的傳統,開始強調德在治國方略中的主導地位,並逐漸被統治者所採納。劉向說得更為明白,「且教化,所恃以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 到了唐代,「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逐漸成為治國的共識。

唐太宗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為國之道,必須撫之以仁義,示之以威信」的主張,就是推行德治,施刑罰。比較正確地處理了德與法的關係。唐太宗認為,這兩者的完美結合,可以移風易俗,由亂至治。

他諄諄告誡大臣們應「以仁為宗,以刑為助」。為避免重蹈亡秦和亡隋嚴刑峻法的覆轍,他認為必須廢除嚴刑苛法。因而,太宗時修訂的法律比隋朝時「削煩去蠹,變重為輕」。

太宗雖然提倡德法兼用,但他也看到了在維護封建統治過程中刑罰的必不可少。(參見王德明:《唐太宗的「德治」思想》)。

到元代官修《宋史》時,這種思想仍是正統。《宋史*刑法》解釋《書》中「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這句話說,「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遠罪,導以之善爾。唐、虞之治,固不能廢刑也。

惟禮以防之,有弗及,則刑以輔之而已。 從理論上、認識上說,德主刑輔是正確的、甚至是切中時弊的。但在實踐中,德,更多強調的是官吏自身的約束力,由官吏本身的道德修養、能力水平而確定,沒有一種廣泛的、全方位、強有力的監督制約,因而不可避免地產生暗箱操作和腐敗政治。

事實上,即使歷史上法律森嚴、具體而完備的時代,**的自由裁量權也是非常大的,甚至靠**自己的聰明才智、關係網顛倒黑白、一手遮天。 總之,中國古代社會中,先有強人政治,建立國家,然後產生法律。法律作為治理百姓的工具之一,作為德治的輔助手段而存在。

這種思想在中國幾千年的古代歷史發展中佔著主導地位。它的經濟基礎是封閉的、不發達的,沒有自由競爭經濟發展的內在驅動力,只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外在推動,歸根到底要視統治者的重視程度、認識甚至興趣而發展。它沒有民主的政治傳統,是強權政治的組成成分。

法、法的學說直接產生於並掌握在統治者一個階層——「士」手中。他們熱衷於為統治所用,創立學說,實行法治,一切都取之於、服務於統治百姓的需要。因而,不可能代表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他們共同的出發點和本質特徵就是治民、愚民。法治是公平文明正義的體現。**治的時期,社會就安定、政治就清明、秩序就穩定,但實踐中往往不能長久。

因為它是統治的附庸、皇帝的侍臣、政治的工具。它的推行依然靠「勢」、「術」,沒有勢無法施行法治,而且法治其實就是一種術 ,遇到權勢往往就駐足不前、甚至「禮崩樂壞」。

哲學到底是什麼?

2樓:潘淑華東曼

哲學,是理論化、系統化的世界觀,是自然知識、社會知識、思維知識的概括和總結,是世界觀和方**的統一。是社會意識的具體存在和表現形式,是以追求世界的本源、本質、共性或絕對、終極的形而上者為形式,以確立哲學世界觀和方**為內容的社會科學。哲學大概是人類認識自然的方法,因此分為主觀和客觀兩種;而科學是可重複的

客觀規律,因此哲學包括科學。

這個問題看起來很簡單,但實際上非常複雜,複雜到迄今為止尚未有答案的程度。

當然,這並不是說哲學家們沒有給哲學下定義,並不是說沒有人對這個問題給出自己的答案。問題在於,有多少哲學家就有多少種關於哲學的定義,而且相互之間從來沒有達到過起碼的共識。不僅如此,在哲學領域中,幾乎所有的問題、概念、理論學說和體系都處在「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的境地,套用近代英國哲學家霍布斯的一句話,哲學簡直就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場」。

3樓:丘寒蕾彭帆

哲學是以自然、社會和人本身為研究物件的。哲學研究的範圍不僅涉及整個客觀世界,還包括生活和人生。對哲學研究的討論,要從「哲學的內涵」上來看才能全面理解,因為一切哲學問題,都是從哲學的內涵中引申出來的。

「哲學的內涵」總結如下:

1.哲學是指導人們生活的藝術和智慧;是對於客觀世界和人生道路的系統反思;是愛智慧以及對智慧的不懈追求;是力求提升人生境界的境界之學。

2.哲學告訴人們世界「是什麼」,教人們「怎麼樣」做才能取得成功,是世界觀和方**的統一。

3.哲學給人真誠的人格,教人成為人。哲學教化啟蒙人用最美好的思想智慧去完善人性,以獲得成為人的內在文化要素和精神氣質,由此以本真的方式去規定自身生存與生活。

4.哲學給人真誠的思考,教人以境界;哲學給人以真誠的信仰,教人以超越。

5.沒有哲學的指導,人們的生活和行動將變得盲目,對未來將失去預見性,心靈也將失去寄託。

4樓:小

「哲學」一詞源於希臘文「φιλοσοφία」一詞,意思是愛智慧或追求智慧。19世紀70年代,日本最早的西方哲學傳播者西周借用古漢語譯作「哲學」,2023年前後,黃遵憲、康有為等把日本的譯稱介紹到中國,後漸通行。而在漢語中,「哲」的本義就是智慧,因此在漢語中,「哲學」就是智慧之學或者追求智慧之學。

從本義上看,哲學是追求智慧的學問。

人們在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過程中,對這個世界會有一個總體看法和根本觀點,也就是世界觀。但這些世界觀是零散的、樸素的、是自發形成的,把這些零散的、樸素的世界觀,自覺地用精密的邏輯,加以理論化、系統化而形成的思想體系就成為了哲學。從本質上看,哲學是關於世界觀的學問,是理論化、系統化的世界觀,是世界觀的最高表現。

世界觀和方**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人們關於世界是什麼、怎麼樣的根本觀點是世界觀,用這種觀點作指導去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就成了方**。一般來說,世界觀決定方**,方**體現世界觀,有什麼樣的世界觀就有什麼樣的方**。二者是統一而不可分割的,不存在脫離世界觀的方**,也不存在脫離方**的世界觀。

所以,哲學也是關於方**的學問,也是理論化、系統化的方**,也是方**的最高表現。從形式上看,哲學是世界觀和方**的統一,是如何將兩者的有機結合的學問。

哲學的研究物件是整個世界,包括客觀世界(自然界與人類社會),也包括主觀世界(人的思維),具體科學的研究物件是某一具體領域。哲學揭示整個世界變化發展的一般規律,具體科學揭示某一具體領域的特殊規律。哲學為人們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世界觀和方**的指導,具體科學為人們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具體認識和具體方法的指導。

對具體科學進行概括與昇華,從中抽象出最一般的本質和最普遍的規律,就成為了哲學。哲學與具體科學是共性與個性、一般與個別、普遍與特殊的關係,不是整體與部分、多數與少數、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具體科學為哲學研究提供理論基礎,哲學為具體科學研究提供世界觀和方**的指導。

從內容上看,哲學是自然、社會、思維知識的概括和總結,是**世界最一般本質和最普遍規律的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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