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一舊雲
每月的最後一天發放工資。指本月。
因為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只說明了每月至少支付一次,那麼公司在月底,哪怕在月底最後一天發也是在可操作的範圍之內的。除非在籤合同的時候約定在具體是每月的幾日發工資。
比如:公司每次結算工資是每月1號到30號(有31號就是31號,當月最後一天)的工資,那麼在次月15號之前發放都是合理的。假如公司每次結算工資是上月25號到這月25號,那麼在下月15號發放工資,就是不合理的,因為從這月25到下月15號,已經20天了。
所以這種情況是要在10號以前發放薪資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2樓:趙雲睿智
行政單位工資一般都是月中15號左右發放本月工資.
您所說的月底最後一天發放版一般是企業單位,表示勞動後才權獲得報酬.至於說是本月還是上月,主要還是看實際情況,一般可能應該是發放上月,因為企業單位一般都是拖後一二個月發放工資
3樓:寒江蓑笠翁
應該是當月的,如果是上月的,多數應該在次月中旬發放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具抄體你得問公司,有些公司是刻意扣發bai員工一個月的du
工資,那就是發上zhi個月的,如果不是的話那dao
就應該是發本月的,但如果最後那一天發,那應該不會是發到最後那天,而是算考勤的時候每個月固定二十幾號截至,到下月二十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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