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中的間接損失有哪些

2021-03-30 15:36:25 字數 761 閱讀 3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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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間接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的,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間接損失有3個特徵:一是,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二是,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三是,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一定範圍的,即損害該財物的直接影響所及的範圍,超出這個範圍,不能認為是間接損失。

間接損失包括以下兩種損失:1、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或依約可獲得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不是對該財物價值損失的賠償,而是對該財物的所有者利用該財物在經營中應創造出但因遭受損害而未創造出的這種可得利益損失,如預期純利潤等。2、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諸如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等等而造成的間接損失。

例如因健康權受損害不能參加勞動而少收入的工資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的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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