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佔田制是西晉時**並不是將土地授給農民,而是承認佔有土地的限額,並將其合法性。曹魏時**強迫農民擴大耕種面積,但是農民對土地並沒有使用權,使得農民的積極性降低。西晉的佔田制使得農民對自己開墾的,以前種的有使用權,這提高了農民的積極性。
均田制是當時北魏**已經有很多無主荒地,它將這些地分給農民。
除此之外,均田制還分給奴婢土地
除了規定數目不同外,這是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
2樓:憑欄看劍
佔田制曹魏推行的大規模屯田制度,到魏末已逐漸遭到破壞。到264年,魏元帝下詔罷屯田官,將典農官分別改為太守、令長。次年,晉武帝又重申前令,民屯制度正式廢除。
民屯廢止以後,貴族、官僚爭相侵佔田地,隱匿戶口。原來的屯田客或投依豪門,或遊食商販,加上服役為兵者,有一半人不從事農業生產。因此,農業荒廢,國庫空虛,百姓窮困。
針對這種情況,滅吳以後,西晉採取兩項重大措施:罷州郡兵以歸農;頒佈佔田制。
佔田制包括下列內容:
其一,戶調式:凡是丁男(男、女16歲以上至60歲為正丁)立戶的,每年交納戶調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歲以下至13,61歲以上至65為次丁)立戶的,納半數。邊郡民戶的戶調,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更遠的納三分之一。
其二,農民的佔田和課田:男子一人有權佔土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這是應種土地的限額,不是實際授與的地數額。
在佔田之中,丁男有五十畝、次丁男有二十五畝、丁女有二十畝要課稅,這叫課田。每畝課田穀八升。不管田地是否佔足,均按此定額徵收。
其三,士族地主佔田、蔭客和蔭親屬等特權:一品官有權佔田五十頃,以下每品遞減五頃,至九品佔田十頃。貴族官僚還可以蔭親屬,多者九族,少者三族。
從一品官到九品官還可以蔭佃客十五戶到一戶,蔭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均田制北魏初年,在宗主督護制下,官府對轄區內的戶籍、田數都無從掌握,徭役、賦稅也無從徵調。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下均田令,實行均田制,經東魏、西魏、北齊、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年)始廢弛。均田制是由代北實行的計口授田演變而來的,主要內容有如下四點:
一、男子十五歲以上,受露田四十畝,桑田二十畝;婦人受露田二十畝,分露田時會加倍或加兩倍授給,以備休耕;身死或年滿七十歲,須還露田於官,桑田則為世業田,不須還官;按照規定,桑田內要種植一定數量的桑、榆、棗樹等,至於不宜蠶桑的地區,則改受麻田,當中男子十畝,婦人五畝。
二、露田、桑田均不得買賣,但「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
三、奴婢受田數量和辦法與農民相同。他們可得壯牛一頭,田三十畝,但不再給桑田。
四、地方官吏各隨在職地區給予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新舊任相交接,不許出賣。
均田制實施初意為按口授田,平均地權,但由於地主擁有大量私屬奴婢,加上他們又多隱瞞土地,以致所分的田土超過了法令所限,分到農民手中的土地達不到應受的額。但均田制在當時還是有積極意義的,如規定每戶佔有土地的數量,規定不準買賣,這些規定在一定的時間內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強大族兼併土地。國家公開授田,可以招徠流民和豪強大族控制下的依附農民,有助於開墾荒地,發展生產。
自耕農增多,戶口滋殖,有利於國家徵收賦稅和調發徭役。
3樓:高貴靈魂
1.北朝的均田制
北朝繼五胡十六國而產生。五胡十六國時代,政權更迭頻繁,根本就沒有什麼像樣的土地制度;北魏初期,拓跋族剛剛入主中原之始,實行「分土定居」政策;至北魏孝文帝時,始行均田制。
均田制的產生,是由少數民族入主中原而帶來的。拓跋氏以北方異族而入主中原,隨之而來的就是如何處理十六國時期混亂不堪的土地制度的問題。但是,拓跋部落本來處於氏族經濟中,他們習慣的也就是一種在不大的範圍內所實行的較為「平均」的經濟制度。
在北魏統治初期,拓跋族「分土定居」之時,推行的土地制度就是從這種習慣中產生的,帶有很大公有制的殘餘。而當時漢族地區的土地制度,仍是承襲魏晉時的大土地所有制,由此而產生了一些社會矛盾。到了孝文帝統治時期,隨著社會矛盾的進一步激化,大土地所有制越來越不利於北魏的統治,握有強大實權的**便決定對土地政策作一個重大調整;在進行這個調整時,他們就免不了會以他們的習慣為基礎。
於是,北魏**作為改革土地制度的均田制就產生了。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頒佈了《均田令》,正式開始推行均田制這一土地制度。
「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每覽先王之典,經綸百氏,儲蓄既積,黎元永安。爰暨季葉,斯道陵替,富強者兼併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廛,致令地有餘利,民無餘財,或爭畝畔以亡身,或因飢謹以棄業,而欲天下太平,百姓豐足,安可得哉?
今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還授以生死為斷,勸課農桑,興富民之本。」(1)
均田制的主要內容:
一、十五歲以上的成年男子授給露田(沒有種樹的田稱露田,實即荒田)四十畝,婦女二十畝。為了休耕,可根據具體情況,加倍或加兩倍授給。露田不準隨便買賣,身死及年滿六十歲時要歸還官府。
同時,每戶授給桑田二十畝,作為世業,傳之子孫。在不宜種桑的地方,男子給麻田十畝,婦女五畝。此外,新定居的還有少量的宅田。
二、擁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額外獲得土地。奴婢受田的辦法同一般農民相同。耕牛每頭受露田三十畝,每戶最多隻限四頭。
三、在人多地少的地方,允許農民遷徙,但不難逃避賦役。在人少地多的地方不得隨便遷徙。
在頒佈均田令的同一年,孝文帝還制定了新的租調製,廢除了魏初實行的「九品混通」的租調製度,與均田制相配合地部分減輕了農民的沉重負擔。
均田制頒佈後,北魏均田制,雖對豪強沒有徹底的打擊,保全了他們的利益;但對均田令的執行,比較認真的。太和十四年十二月「詔依準丘井之式,遣使與州郡,宣行條制,隱口漏丁,即聽附實。若朋附豪勢,陵抑孤弱,罪有常刑。
」(2)可知在均田制推行四五年後,還在連續不斷地檢括隱口漏丁,強制貫徹。
大土地所有制占主導地位的中原,卻實行起了帶有濃厚小農經濟成分的均田制。這無疑給中國封建社會的原有發展道路打了個大岔子,它造成的影響是深遠的。首先,它恢復了黃河流域自魏晉以來深受破壞的農業生產,使社會經濟得到很大發展;它降低了隨著大土地所有制而產生的貧富差距,緩和了日益嚴重的社會矛盾;它充實了自耕小農階層,使**控制了一大批編戶齊民,大大充實了兵源、賦稅;它在很大程度上打擊了大豪強地主的實力,進一步強大了皇權;在它的基礎上實行的府兵制,成了北朝兵制的基礎。
均田制在北魏實施之後,不久便被破壞。均田制侵犯了大地主貴族的利益遭到了他們的反對。北魏官僚掠奪民田,遠在宣武帝初年已有發生。
「景明初……(楊播)授安西將軍華州刺史,至州借民田,為御史王基所劾,削除官爵。」(3)不過那時還有國法制裁,官僚不敢明目張膽地公開搶奪而已。降及「孝昌已後,天下淆亂,法令不恆,或寬或猛。
」 朝廷大員們,也與民爭田。如「永安初,華州民史底,與司徒楊椿訟田,長史以下,以椿勢貴,皆言椿直,欲以田給椿。」(4)這樣,北魏的均田制便漸漸崩潰了。
但是,中原地區後來的幾個王朝,又不斷地把均田制在同一地點加以推行。東魏北齊、西魏北周、隋代和初唐都施行了均田制。北齊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定均田令,制度與北魏差別不大;北周則是「後周太祖作相,創制六官……凡人口十以上,宅五畝……口五以下,宅三畝。
」(5)
2.南朝的大土地所有制
南朝繼魏晉而產生。我國南方地區在漢代及漢代以前是比較落後的;東吳時代,割據江東,南方封建土地制度才得到了一定的發展。永嘉亂後,北方世家大族多南逃,南北門閥競相兼併土地,逐漸形成了以田莊經濟為主要形式的大土地所有制;而自耕小農經濟則繼續破產。
永嘉亂前,江南土著地主集團已經佔有了大量土地;東晉時期,大量北方士族舉族南遷,他們離開了家鄉,失去了原有的大量土地,因此一到江南就大量「求田問舍」,以從北方帶來的大量勞動力為基礎,以僑姓大族的政治勢力為後盾,在江南重新建立田莊。到了南朝時期,土地兼併之風更盛,甚至連以往由國家所有的山林川澤,這時也遭到豪強大族的圈佔。謝靈運「鑿山浚湖,功役無己,尋山陟嶺,必造幽峻,……自始寧南山伐木開徑,直至臨海,從者數百人,臨海太守王琇驚駭,謂為山賊。
」(6)豪強大族對土地的佔有程度,由此可見一斑。而且,南朝佛教興盛,寺院勢力強大,也趁機大量佔有土地。
在世家大族大量圈佔土地的同時,南朝**的以佔田製為代表的土地政策也對大土地所有者多方縱容扶持。
西晉廢屯田制,實行佔田制;東晉沿襲了佔田制,但是對佔田製做了一些更有利於大土地所有制發展的調整。佔田制與均田制不同,它明確規定了「各以貴賤佔田」,也就是說,各個層次的大小地主所佔田地規模是不同的。「在佔田制下大地產的發展、特權的鮮明存在,是為政策所保護的。
」(7)
到了南朝初期,佔田制再次得到了充實與發展。劉宋孝武帝大明(457—464)初年,頒佈實施了「佔山格」。「佔山格」是宗室劉子尚提出,經尚書左丞羊希主持修改,劉宋**正式頒行的一項土地管理法規。
這項法規把山林池澤的佔有也作了數量和等級上的規定,使等級佔田制內容更趨完備。南朝後期,**對大土地所有制的態度也基本上是預設。
3.隋唐時期的均田制
隋文帝繼位初年,首先廢除苛斂,接著就整頓均田制。隋初的均田制是按照北齊的授田畝數來授予的,基本上繼承了北朝的均田制。
隋初的均田制實行得較為成功,均田戶大量增多,國家編戶人數激增,府兵兵源進一步擴大,王權加強,史稱「隋氏之盛,實由於斯」(8)。
唐王朝在取得均田制較為鞏固的關中和河東後,迅速的統一了全國。隋末農民戰爭造成了大量無主的荒田、無業的遊民,也衝擊了佔有大量土地的世家大族;全國統一以後,既有了可供均田的土地,也有了大量可供均田的無地貧民,推行均田制的阻力是比較小的。所以,唐王朝在武德七年(公元624年)三月,頒佈了均田令和租庸調法。
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內容是:
其一,對百姓授田的規定。十八歲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老男、殘疾受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畝;這些人如果為戶主,每人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
雜戶受田如百姓。工商業者、官戶受田減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給田三十畝,尼姑、女冠給田二十畝。
此外,一般婦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其二,對貴族官僚受田的規定。貴族官僚受永業田明顯得比普通百姓要多;此外,各級官僚和官府,還分別領有多少不等的職分田和公廨田,這兩種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
其三,對土地買賣的規定。禁止永業田買賣;但貴族官僚的永業田和賜田,百姓遷移和無力喪葬的,准許出賣永業田。
唐代租庸調製的內容是:丁男每年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作調。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輸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作庸,也叫「輸庸代役」。
官僚貴族享有蠲免租庸調的特權。租庸調剝削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前提的,均田制規定每個成丁的農民都受田一百畝,因此國家徵收租庸調就只問丁身,不問財產。
與北魏均田制相比較,隋唐所頒佈的均田制均田的程度已經大大減弱了。北魏時均田制規定,奴婢受田,一依平民;隋煬帝起到唐代,官私奴婢、部曲、客女,都不受田。丁男受田,丁妻不受田。
但是,它畢竟是一種帶有國家強制性的小農土地制度,雖然不能完全直至世家大族和當時勳臣貴戚的兼併土地,但對豪富的兼併土地多少還是起著一定作用的。如唐太宗貞觀初,澤州刺史長孫順德以「前刺史張永貴、趙士達並佔境內膏腴之田數十頃,順德並劾而追奪,分給貧戶」。(9)均田制度的實施,對唐初生產的恢復起著重大的作用。
正是由於均田制的施行,編戶齊民數量大大增多,社會生產力不斷增長,為大唐盛世奠定了良好的經濟基礎。
但是到了盛唐時期,這種情況漸漸地改變了。唐高宗「永徽中,禁買賣永業、口分田」(10),可是到了武后、唐中宗時期,土地買賣,更加盛行。玄宗雖在開元二十三年下詔重申「天下百姓口分、永業天,頻有處分,不許買賣、典帖」(11),禁令雖嚴,效果卻甚微。
土地的兼併,在盛唐時期已經達到驚人的程度,所謂「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壞,兼併之弊,有逾於漢成、哀之間。」 (12)土地兼併日益嚴重,均田制受到了嚴重的破壞。經過安史之亂,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更是被破壞殆盡。
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德宗採納楊炎的建議,頒行兩稅法,均田制正式廢除。
4.談談「南朝化」與「北朝主流論」
從南北朝到隋唐初期,北方主要實行均田制,南方則先實行大土地所有制,後實行均田制;但是,南北方最終還是回到了大土地所有制上去。唐長孺先生把這種現象歸結於「南朝化」,由此得出了南朝是魏晉以來中國歷史發展的主線,而北朝卻走了一條彎路的結論;他的學生牟發鬆先生又對此做出了進一步的解釋。
但是,南朝政治、經濟、社會的混亂,卻是不容否認的事實。「同樣的制度,在北朝就比在南朝執行得更好」,袁剛先生一語道破天機。南朝時期雖然制度符合中國封建社會自身發展的趨勢,但是日漸衰敗的帝國體制、日漸腐朽的官僚階層,卻讓這些制度不能發揮它應有的作用。
優秀的制度,如果沒有一個優秀的體制去維持它的施行,那麼它就會失去它的價值。大土地所有制是這樣,南朝的大部分制度也是這樣。「南朝化論」從某種程度上說是正確的;但是南朝不能也不可能是歷史發展的主流。
其實,南朝制度在唐代的繼續實行,一方面是唐代對中國長期以來固有制度的繼承;另一方面是制度的靈魂在體制的軀殼內「借屍還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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