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正常行駛突然衝出行人責任怎麼劃分

2021-03-04 09:24:25 字數 1016 閱讀 6827

1樓:匿名使用者

車輛正常行駛,突然衝出行人按照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車輛正常行駛,突然衝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行人違反上述第七十五條規定突然橫穿,責任主要在行人。

機動車在沒任何違章的前提下是否負責任,取決於機動車是否按確保安全原則採取了緊急避讓措施(包括剎車),採取了有效避讓措施仍沒避免事故,或距離太近來不及採取避讓措施,機動車一般不負事故責任,沒有采取有效避讓措施,機動車一般要負事故次要責任。

希望採納。

3樓:匿名使用者

像這種問題情況下會大嗎?

電動自行車正常行駛,行人從路邊突然衝出,發生碰撞,行人無事,駕駛者受傷,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電動自行車正常行駛,無其他違章行為,因為行人的不當行為導致電動車主受傷,造成事故的行人應當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事故各方的地位,以及權利和義務都是平等的,不管是駕駛汽車,還是電動車,或是行人,地位和權責都應該一視同仁,涉及交通事故,也應該平等對待,只要是過錯方,就必須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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