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王浩律師
按你的表述很難判斷,但你所說的彩禮,實際是附條件的贈與,在支配的時候已經是男方財產。
房子的問題,要看房產登記在誰名下,如果男方那是爺爺對孫子個人的贈與,房子就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是夫妻兩個人的名下,那麼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和老公辦了婚禮,沒拿結婚證,我想拿自己的錢和彩禮錢一起買套房子,這樣可以算是我的個個婚前財產嗎?
2樓:咯武武
算的,雖然你們辦了婚禮,但是你們沒有登記結婚,法律上你還是單身。所以屬於個人財產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婚後買的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樓:超然散落
不算,辦了婚禮就等於結婚了,而且你拿的還是彩禮錢
5樓:暖暖
算,等你買了房子以後再打結婚證。
結婚的時候老公家給了三萬彩禮錢,他們家還有房貸,結婚後老公要把彩禮錢拿出來還房貸,我媽媽不讓說這是 70
6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說彩禮錢也算是農村的一種習俗。老人一般都很反對動彩禮錢。但你也結婚了,應該也有自己的想法了。畢竟你已經選擇了和老公組建自己的家庭,所以應該去和老公一起面對問題。
最好是把錢拿出來,好好跟你媽說一下。不然你老公很容易產生一種你倆的感情不如錢重要的感覺。不要在乎什麼尊嚴,都是現代人了。很多錯的舊意識,舊觀點能扔就扔了吧。
7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房子是你老公的,你別傻了,給他了,換個說法就是當初娶你沒花錢
8樓:東山不再小
看情況了,反正一家人了,不分彼此你我,要是實在手頭緊就先還,再個你老公也不能太理所應當,要是和和氣氣和你商量就還吧,最好留個證據,萬一,我說萬一,別到時候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共同還貸,沒你的份了
9樓:匿名使用者
你跟老公的感情很好當然要拿出來。
10樓:匿名使用者
反正你跟你老公都是一家人。他揹著債你也不可能置身事外。多了不想說,你自己也是**了,用不著跟孩子似的事事你媽指揮你,自己思考一下做個決定就好
11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結婚了就應該為對方分擔一些,畢竟房子是你們兩個人的,你那三萬塊錢自己藏著有什麼用呢,你那三萬先還掉可以減少好幾萬的利息
12樓:
你兩努力工作,努力賺錢,不需要回彩禮,這對你太不公平了
13樓:茵茵
他家還有沒有兄弟姐妹?你老公可不可靠?揹債的話,你老公也會辛苦,而你海要在他家生活!
你的日子好不好過這個很關鍵!而且是他家拿過去的!自己掂量吧……你媽如果希望自己女兒幸福,應該識大體!
14樓:路文勳
錢放著也是放著,拿出來換房貸,對你的小家有好處,有好處的事當然要做了。
15樓:臧文生
錢就是給你父母的放家也不長利,拿去用白!兩方事還幫忙呢!
這可是兒女終親呀
16樓:烤熟的聖代
房子是你們兩個人的 一起還是應該的 拿出來吧 這樣你們負擔也輕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看你自己的意願了。如果你不想拿錢出來還房貸,你可以說這個錢以後留著以後小孩用的,房貸我們倆慢慢還,如果還是不行就說彩禮錢買了銀行理財產品了,這幾年不能取了,理財也有收益,他要是真的愛你就不會在多說什麼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你媽的不對,已經是一家人互相幫忙嗎,以後你孃家有困難也可以叫你老公幫忙明友都互相幫助呢。
19樓:我是學霸
房子有你名字就拿出來,沒你名字別拿出來,傻啊你,,如果房子不願寫你名字,你為毛拿出來你說呢。
20樓:手機使用者
這個問題,是不該發生的,你老公本身就不該拿,當然你老公你倆要是真正的達到互相絕對信任,這個也沒啥,但我還是不贊成拿回去,
21樓:羽合小也
兩個人生活在一起,同苦同樂,若真有甚麼彼此,那生活也就如機械一般了,尊嚴不是這樣做就能換取來的,自己做主,不要總爭取父母意見,祝你們的房貸早日還清,家庭和睦
22樓:手機使用者
房子是夫妻共有財產的話,應該拿去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房貸反正要你們倆自己還。
24樓:就愛看韓劇咋了
你幫他還房貸,但這房子永遠不屬於你,聽媽媽的話吧!雖然現在你們恩恩**,但是還是以防萬一吧。總之聽老人言永遠不吃虧,尤其是親媽。
我是2023年結婚但沒領結婚證,我老公又和別人領證了,怎麼辦 事實婚姻可以告他重婚罪嗎
您好 朋友 您說的兩個抄人雖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未領取結婚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 婚姻法 結婚實質要件的屬事實婚姻關係,那就是重婚罪 但是如果是在這之後,是按照新婚姻法施行的 那就是前面的是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後面有與他人領證結婚,不是屬於重婚的 而重婚是指...
老公撕結婚證是我的錯嗎,老公撕結婚證是我的錯嗎?
先讓自己冷靜點,想想到底因為什麼而吵架?能不能解決?婚姻本來就維護就得雙方都付回出努力,答吵架了也要有一方先妥協。如果是你的錯就趕緊認了,道個歉,做一桌好菜。如果是他的錯,你可以先服軟,讓他別生氣,然後找機會雙方冷靜下來說這件事是他做錯了。但你會原諒他。衝動是魔鬼。離婚證是他撕的,這個錯肯定是他的。...
去監獄接見我老公,但沒有結婚證接見不了,說要打證明才可以,打
根據 監獄法 抄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 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 會見通知書 會見物件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