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陽光法學小青年
簡言之,當法律來有特別規定
,且特自別規定與bai一般規定相沖突時,應du當適用特別zhi規定。
具體言之,
首先,法律dao對勞動合同的效力有特別規定。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有專門的勞動合同法約束,勞動合同法為經濟法中的特別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如簽訂勞動合同時受脅迫,則合同無效。
其次,勞動合同法的特別規定與民法對一般合同的約束有不同。民法(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約束民事活動中的一般的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如簽訂一般的合同受到脅迫,是可撤銷的。
因此,適用特別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中,就算勞動合同被認定無效,但是事實的勞動關係還是存在的,不像民法中,合同一經撤銷,雙方的合同關係即行中止。
3樓:斯文的晴朗
脅迫在民法中無效,在合同法中可變更可撤銷
4樓:深圳趙烽律師
勞動關係不同於一般的民事關係,而是具備一定人身隸屬關係的經濟關係。
受脅迫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
5樓:誠心為您諮詢
屬於可撤銷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6樓:朱笑萍漆穹
「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
損害集體利益的」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合同法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這裡的國家利益是指公法上的利益,當然不包含集體利益。
而第二項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前面的限定是惡意串通。因此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時才導致合同無效,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是可撤銷合同。
受欺詐、脅迫以及乘人之危的行為,是屬於「無效的法律行為」還是屬於「可撤銷、變更的法律行為」?
7樓:妖魅少爺
《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合同法》第54條第2款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通則》與《合同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舊法與新法的關係,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定,合同行為應該按照《合同法》認定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問的這個問題要分情況 看你問的 是「法律行為」還是專指「合同」
因為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是有出入的,所以如果適用合同的話 就拿合同法規定,其他的法律行為由民法通則規定,具體如下 希望對你又幫助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瑕疵: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是屬於無效,當然無效。
可撤銷: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合同:無效:欺詐,脅迫,有損國家利益。
可撤銷變更的:欺詐脅迫,無損國家利益。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我是司法考試的考生,這些都是教授總結的提綱,所以 希望對你又幫助
怎麼理解欺詐 脅迫在民法中無效 在合同法中可撤銷
9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
例如欺詐條件:1、一方故意隱瞞或者故意告知虛假事實2、合同相對方陷入因此陷入錯誤認識。
3、並因錯誤的認識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10樓:金鼓齊鳴
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於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為了保護受欺詐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詐而為的意思表示的約束,法律允許受欺詐的一方當事人撤銷該項民事行為, 欺詐也是致使民事行為無效的行為。
我國相關法律機構對「欺詐」做出的法律解釋是:欺詐,是行為人故意製造假相、隱瞞事實真相併可能使他人誤解上當的行為。只要欺詐行為人有故意實施欺詐行為並有導致他人誤解上當的可能性,就構成欺詐。
欺詐行為人實施的欺詐行為必須有導致他誤解上當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是對現實社會關係的威脅,具有社會危害性,至於是否產生了他人受騙的結果,則不影響欺詐的構成。如果引起他人誤解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行為人達到了目的,產生了行為人追求的結果,則是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這裡必須弄清楚「欺詐」與「欺詐的民事責任」也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其構成要件也就自然不同。
在欺詐手段上,「故意製造假相」既包括了口頭的即「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的欺詐手段,又包括了以書面或行為等方式為欺詐行為的欺詐手段,其涵蓋面更為準確和全面。
脅迫,指為達到非法的目的,採用某種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壓力或直接對他人肉體施加暴力強制的行為。例如,甲以對乙造**身傷害相威脅,強迫乙與之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因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違背了一方當事人的真實的意志,對於這種行為,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撤銷。
《民法通則》中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合同法》中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
1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正確了!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你應該分清楚,《合同法》調整的是合同行為;《民法通則》除了合同行為外,還調整其他民事行為。
《合同法》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民法通則》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
如果要評價合同行為只需要看《合同法》怎麼規定,要是評價合同行為以外的其他民事行為才需要看《民法通則》。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調整的是合同行為;《民法通則》除了合同行為外,還調整其他民事行為。
《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當事人自願接受這種行為的後果,放棄行使合同撤銷權或者長期不行使撤銷權,人民法院對此應該是「不告不理」,承認合同的效力,以上體現在合同自治原則。
而《民法通則》中構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要求行為結果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第5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
13樓:匿名使用者
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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