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19條的規定

2021-04-21 08:26:34 字數 2013 閱讀 5655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copy百一十九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一bai

人或者部分人du提起上訴的,按下列zhi情形分別處

dao理:

(一)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二)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三)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簡單點說,上訴之後的身份轉換隻對上訴後可能被影響權利的若干方有效,與是否提出上訴無關。

如何理解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

2樓:匿名使用者

沒啥難度啊,建議抄你諮詢律師襲,

第二十八條 民事

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中的

3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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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du事訴訟法司法解釋zhi》第一百dao零八條對負有舉證證明責版任的當權

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於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該條文中的待證事實是指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的對於案件訴訟請求會產生影響的案件事實。不過本條文的核心是關於民事證據證明標準的規定,證明標準也稱證明要求、證明度,是指在訴訟證明活動中,對於當事人之間爭議的事實,法官根據證明的情況對該事實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性評價的最低要求。本法條中基本上採取「高度蓋然性」來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中有關滯納金的司法解釋

4樓:七臺河李陽平

清償的遲延bai履行期間的債務

du利息=清zhi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dao金錢債務×同期專

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屬履行期間。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後十日內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通知中除應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應通知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

第五百零六條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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