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學信學院
既然沒有證據,看地點,基本上機動車負的責任大一點
電動車法律法規
2樓:醉夢中死
闡述的電動車
是指電動力二輪車,不包括電動汽車等。
一、電動車屬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因此,電動車要麼是機動車,要麼就是非機動車。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我們平常說的電動車,如果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就屬非機動車;除此以外的,都屬機動車。
二、哪些電動車屬非機動車
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屬非機動車。
根據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即《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不大於20公里/小時;空車質量不大於40公斤;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不小於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符合這三個條件的電動車,即可認定為非機動車。其他的電動車,均屬機動車。
三、為什麼要弄清楚電動車的屬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都不一樣。主要區別有:(一)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需要投保交強險、登記上牌、駕駛人需要持有駕駛證;非機動車無此要求。
(二)機動車走機動車道;非機動車走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地方,應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三)發生交通事故時,法律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比例有所照顧,即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負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責任時,機動車一方分別承擔80%、60%、40%、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在正常責任比例上多10%)。
四、電動車是否需要登記上牌
屬於非機動車的電動車,即電動自行車,目前尚無規定需要登記上牌。
屬於機動車的電動車,且稱之為超標電動車,依法應當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即需要投交強險,取得行駛證、號牌後才能上路。但由於我國特殊國情,超標電動車市場的龐大需求,大量的超標電動車被生產、銷售,已成氾濫之勢,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以及工商部門在源頭上未能制止,公安機關對已經投入的超標電動車難以實施有效管理。這些非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車因不符合機動車註冊登記的條件,無法上牌。
目前廈門對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的現象,一般不按無牌機動車處罰,即只警告,不罰款。但如果駕駛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則要按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去判斷事故責任。
五、騎電動車是否需要考駕駛證
騎電動自行車,不需要駕駛證。
騎超標電動車,需要持有準駕車型為摩托車(e)或輕便摩托車(f)的駕駛證。其中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電動車,必須持有準駕為e的駕駛證。
3樓:英文請設定
電動車有哪些法律法規,請你說清酒
4樓:匿名使用者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不大於20公里/小時;空車質量不大於40公斤;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不小於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符合這三個條件的電動車,即可認定為非機動車。其他的電動車,均屬機動車。
這條在標準裡就更本沒有。其標準規定,且設計時速,制動效能,車架強度為強制性標準外,其他標準屬於推薦性條款。雖然標準是有些老了,但是法律總該要有依據吧?
空車不大於40公斤,是否具有腳踏騎行功能從來就沒有寫入成為強制性標準執行。不過這也是我國一個國情現狀,購車人大部分屬於低收入階級的,從法律和安全上考慮意識比較淡薄,維護權益的成本極高,所以不良廠商為了增加銷量故意超標生產。不過話又說回來了,現行哪個行業不存在違規生產?
但是作為國家的執法者而言如何能依法執法不能簡單粗暴的把問題推向消費者,應該聯合工商質檢部門對銷售車輛進行不定期查驗,避免該違法生產車輛流向社會,從源頭查起,建立健全規範的上牌制度,使基層民警有執法依據。從而能保障廣大群眾的利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電動車有什麼規定。
新交通法對電動車發生事故怎麼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從2023年1月1日起國家實施了電動車國家新標準。標準將「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範疇」,與原有的電動自行車區分開來。
「超標車」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於其部分關鍵技術指標超出了電動自行車標準的規定,且動力效能明顯高於其他非機動車,在司法實踐中會被判定為機動車,從而使駕駛人在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後續賠償等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電動自行車的部分限制條件:
1、車速限制
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5km/h,主要是考慮到如果車速過快,將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機率,一旦遇到緊急情況,騎行人做出相應避險動作的時間很短,剎車距離也會相應變長,很容易與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發生碰撞,有時甚至還會出現側滑摔倒等失控現象,造成了許多人身傷害事故。
因此,將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是確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2、尺寸重量限制
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前、後輪中心距不大於1.25m,車體寬度不大於0.45m,整車重量(含電池)不大於55kg。
主要是考慮近些年,部分「超標車」車體越來越長、越來越寬,重量越來越重,外觀和效能都逐漸摩托化,嚴重擠佔了非機動車道的空間,這類超大車輛極易與其他非機動車以及行人發生碰撞。同時,如果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過重,碰撞時由於衝擊力較大,將給對方造成嚴重的傷害。
因此,為確保交通安全,必須對電動自行車長度、寬度以及整車重量加以限制。
3、腳踏功能
電動自行車從根本上說是帶有電動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徵,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
如果沒有腳踏騎行功能,電動自行車在產品形態、動力**、使用方式等方面就與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存在本質的區別,也就無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
此外,腳踏騎行功能還能夠讓消費者在車輛故障或電池乏電時繼續行駛,避免了長距離的推行,更加便利消費者使用。根據國際經驗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均只有具備腳踏騎行功能的電動兩輪車才能納入非機動車範疇。為此,新標準中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
6樓:換個頭髮染色
電動車發生了事故,目前還是參照安全法規中關於非機動車的有關規定,進行比照處理。
7樓:匿名使用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電動自行車可以區分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同時,依據電動自行車的屬性不同,採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在交通事故當中涉及電動自行車責任劃分時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一是電動自行車屬於機動車。根據上述規定,達到《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標準》(gb/t24158-2009)技術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屬於機動車,應當納入機動車的管理範圍,駕駛人應當持證駕駛,適用過錯原則,在交通事故當中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因此,人民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一般是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劃定的過錯大小劃分責任大小,依法確定雙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擔責任的比例。
二是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根據上述規定,沒有超過《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適用無過錯原則,在交通事故當中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湖南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辦法當中,對責任比例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該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一)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
(二)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
(三)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
(四)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20%」。
在機動車一方負事故次要責任或無責任時,電動車駕駛人往往存在不按交通訊號通行、車速過快、隨意佔用機動車道、隨意橫穿馬路、任意拐彎掉頭、醉酒駕駛等嚴重過錯行為,為體現法律的懲治、教育、指引等社會作用,在審判實踐中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的責任比例,譬如在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時,承擔20%-30%的責任比例,在機動車一方無責任時,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比例。
法律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9修正)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參考資料:石家莊仲裁委員會 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如何進行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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