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沒有收到法院強制執行通知書銀行卡就被凍結了,那樣合法嗎

2021-05-23 01:55:11 字數 1279 閱讀 6947

1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

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第248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製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後在48小時內補辦。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

被申請執行人不願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

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並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

拒不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法院執行很多都實施完執行措施再通知的,否則先通知被執行人估計賬戶裡就沒錢了吧...

3樓:

合法!1、通常法院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有義務嚴格執行法院判決,拖延不執行的法院會進行強制執行,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2、因此,在執行時是一種強制措施,不需要徵求被執行人的意見;如果法院認為提前通知被執行人有可能造成無法執行的風險,比如轉移財產,法院有權實施完執行措施後再通知被執行人。

4樓:匿名使用者

銀行卡銀行就可以給凍結的!

協助執行通知書是否有期限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有沒有有效期?

協助執行通知書應以協助執行事項執行完畢為限,而非以時間為限。協助執行通知書是人民法院對不願意自動履行判決 裁定 調解所規定的義務當事人,依法採取查封 扣押 凍結 變賣其財產和扣留 提取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或勞動收入等執行措施,請有關單位協助執行的憑證。它對故意推諉 拒絕或妨礙執行有義務協助的執行人按妨...

收到錄取通知書是啥感覺?一下,收到錄取通知書是啥感覺?分享一下?

當填好志願那刻開始,大學錄取通知書基本是到手了,但還是很焦急不安的 現在錄取政策好了,很是公平,錄取是看分數的,不看第一階梯 第二階梯志願你到底有沒有填某個學校。我們那會是相同分數的人,某個學校你填第一志願的先錄取,如果你填了第二志願裡面去了,不好意思你就有可能落榜。分數考的好,志願沒填好,大學錄取...

應訴通知書與傳票區別,法院應訴通知書與傳票可以一起發嗎

1 應訴通知書 一般只發給被告。告知其被人起訴,告知其相應的訴訟權利義務,要求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2 傳票是傳喚與案件有關人員到案的憑證。相關人員有可能是被告,也有可能是原先或證人等。傳票是人民法院經立案,按法定程式傳送給本案相應當事人,當事人必須依法定程式參加訴訟和履行的法定義務的一種帶有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