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通知書是否有期限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有沒有有效期?

2021-03-05 09:22:02 字數 4924 閱讀 3704

1樓:匿名使用者

協助執行通知書應以協助執行事項執行完畢為限,而非以時間為限。

協助執行通知書是人民法院對不願意自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所規定的義務當事人,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其財產和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或勞動收入等執行措施,請有關單位協助執行的憑證。

它對故意推諉、拒絕或妨礙執行有義務協助的執行人按妨礙民事訴訟規定處理。書寫中主要填清被執行人和執行專案,對被決定扣留、提取的勞動收入,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供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擴充套件資料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型別:

1、審理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2、審理對高階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申請再審與申訴案件;

3、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4、核准本院判決以外的死刑案件;

5、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決定國家賠償;

6、核准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

2樓:月月亮的日記

您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

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當場成交,**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式。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製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後在48小時內補辦。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被申請執行人不願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

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並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

拒不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要在原有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從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另一種情況是指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因為拖延履行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發出的執行通知,除責令被申請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並應通知交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在這兩種措施中,既有給申請執行人補償損失的部分,也有對被申請執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有關財產權證照」是指房產證、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專利和商標證書、車輛執照等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財產權憑證。在執行過程中,有些財產被執行後改變了權利人,只有辦理了財產權證的轉移手續才算徹底完成執行任務。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在辦理這些證照轉移手續時,需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具體要求,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3樓:張勇律師

一般情況下是長期有效的,但是如果被其他人先行辦理後兩年內你沒有像法院起訴的那麼就超過時效。

4樓:凡人律師

具體得看協執的內容,一般都會寫明時間,你方應當儘快去房屋管理局查詢並辦理。

5樓:張巨集超律師

一般情況,協助執行通知會指定期限,具體由執行法院掌握,超過該期限未執行,法院依法應採取相關措施。

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有沒有有效期?

6樓:匿名使用者

協助執行通知書應以協助執行事項執行完畢為限,沒有有效期限制。

協助執行,是指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內容的法律行為。

委託執行是指因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在外地法院管轄範圍內,而由立案法院委託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的一項制度。民訴法規定委託執行,目的是為了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

協助執行,是指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內容的法律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80萬!安徽法院對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行政機關開出最大罰單

安徽省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收到法院裁定書與協助通知書後,擅自將被執行人名下全部股權無償變更登記至第三方名下,導致1700萬餘元案款無法執行到位,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勝訴權益。

為維**律尊嚴和權威,制裁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違法行為,近日,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拒不履行協助法院執行義務的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罰款80萬元的處罰決定。

經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複議,駁回了該局複議申請,維持原處罰決定。據悉,這是迄今為止安徽法院對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行政機關開出的最大罰單。

執行法官收到這一線索後,立即通過全國企業公示資訊系統查詢,發現翟某已無此項股權。經調查發現,南陵法院2023年8月8日凍結了翟某的股權(標的額1700萬元),凍結期限為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7日,並向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通知。

然而,該局收到法院裁定書與協助通知書後,在未經南陵法院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解除凍結,並將翟某名下全部股權無償變更登記至第三方名下。

儘管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稱其是依據其他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履行協助義務,並非擅自轉移,但其相關函件不能對抗人民法院已經生效在先的財產保全裁定,亦不能成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免責條件。

該局擅自解封轉移被申請人名下股權的行為導致1700萬餘元案款無法執行到位,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勝訴權益。

南陵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對該局作出罰款80萬元的處罰決定,並責令其追回擅自處分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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