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借的債務,在起訴時能否將其配偶列為共同被告

2021-05-12 15:49:41 字數 1579 閱讀 8588

1樓:

如果是婚內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且無其他形式的約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反之,則不行。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羅麗娟(化名)和馬雲峰(化名)結婚二十餘年,雙方爭執不斷。羅麗娟曾起訴要求與馬雲峰離婚,但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重歸於好,羅麗娟隨即撤訴。

近日,雙方再次產生矛盾,還驚動了當地派出所。羅麗娟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馬雲峰離婚。

庭審中,馬雲峰稱雙方多年的爭執讓自己心灰意冷,同意離婚,但是自己因家庭生活負債20萬元需要羅麗娟償還。羅麗娟稱,對於馬雲峰所述的債務自己並不認可也不知情,不同意負擔。

羅麗娟也表示,自己也為家庭生活負債10萬元,並拿出法院的4份民間借貸判決書。馬雲峰稱羅麗娟所述的債務雖然有法院判決書,但是對於羅麗娟所負債務自己不知情也不認可。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對此不持異議,故對於羅麗娟起訴與馬雲峰離婚的請求予以支援。

羅麗娟和馬雲峰所述的債務,雖然雙方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債務的真實性,但雙方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各自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故法院對於雙方各自要求所欠債務由對方負擔的請求不予支援。

2樓:草民學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條、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所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所有財產清償

41條、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

18條、婚姻法19條所稱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負有舉證義務。

綜上所述,問題所描述的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的債權債務糾紛,應當將夫妻的另一方列為共同被告。

其核心目的,在於查清案件事實,確認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如果屬於共同債務,該筆借貸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了,那麼即便另一方不知情或並未在借條上簽字,另一方仍有償還的義務。這有利於提高債務人的償還能力,保障債權人的債權。

如果經審理查明,該筆借貸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債務人)配偶,也就是另一方不負有法定的償還義務。對於被起訴為被告的另一方,也毫無任何影響。

3樓:jellar丶

如果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則由夫妻共同承擔,所以可以將其列為共同配偶,反之則不能

4樓:蚌埠陳鋼律師

你好,蚌埠律師事務所蚌埠陳鋼律師回答你的問題,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借款,如不能證實是個人借款的話,法院一般都會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你可以將夫妻倆作為共同被告起訴。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現實問題 喻某 男 是一家 公司的老闆,家底殷實,經人介紹認識了水某 女 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兩人準備登記結婚,喻某發現水某平時花錢大手大腳,於是二人在婚前兩人辦理了財產公證,約定了婚後財產和債務均由個人承擔,水某在好友章某的陪同下辦理了公證。婚後,水某依舊大手大腳,很快經濟上就出現了問題,於是她向好...

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離婚後另一方是否也需要承擔

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判斷,債權人就是借款人,而債務人一般為夫妻一方當事人,但是關鍵就是這筆負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則如下,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以個人名義負擔債務,但借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還有一種情形,如果,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以個人名義負擔債務,...

婚內債務如果是一方簽字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界定在於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以下夫妻生活中的支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 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