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催天下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界定在於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以下夫妻生活中的支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2樓:律視微言
夫妻之間財產aa制,這種婚姻的生活方式在現在已經是非常普遍的情況了。有些夫妻是為了避免倆人之間發生財產糾紛,於是約定自己掙的錢歸自己所有,夫妻之間約定了財產aa制,一方所負債務是否還會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呢?
只有夫妻一方簽名的借條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樓:陳貝貝
不一定。
只有夫妻一方簽名的借條,如果這筆債務並非是應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開支、共同生產經營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夫妻一方簽名的借條,如果這筆債務是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根據2023年1月16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應該包括:債務發生時間、舉債時的意思表示和是否用於共同生活。但是在審判實踐中,認定的標準就是單一的。
夫妻間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個人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確立了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則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付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法規以「是否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並不考慮舉債的事由和用途。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其實是對夫妻共同債務做的擴張性解釋。
由於對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基於夫妻間的身份關係還是基於雙方共同財產所產生的共同之債,法學理論上定位不清楚,司法實踐也難以操作。因此在案件審理中,法庭一般都是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來認定夫妻債務。
夫妻一方婚內所欠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5樓:律視微言
夫妻之間財產aa制,這種婚姻的生活方式在現在已經是非常普遍的情況了。有些夫妻是為了避免倆人之間發生財產糾紛,於是約定自己掙的錢歸自己所有,夫妻之間約定了財產aa制,一方所負債務是否還會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呢?
6樓:對我就是詠米
夫妻一方婚內所欠債務,一般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外舉債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項又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可以不算入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需要提供不知情證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債務。近年來,債權人起訴時將舉債人以及其配偶一起告到法院,在無足夠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該配偶一方會被認定為共同債務人,要求承擔償還責任。
但對於無舉債一方來說,如果一方在外舉債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項又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此種情況下要求債務人的配偶承擔債務責任並不合理。若要避免「被負債」的結果,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主要有兩種證明方式:
一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在實際中,負債的配偶一方若有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時,則被認定為個人債務,配偶一方不需承擔。
二是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若夫妻證明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的,也視為個人債務。
7樓:武雨雷律師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婚姻法解釋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8樓:君同法律**諮詢
看是否用於共同生活。共同債務是需要用於共同生活的。
1、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配偶要承擔償還責任;
2、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離婚後另一方是否也需要承擔
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判斷,債權人就是借款人,而債務人一般為夫妻一方當事人,但是關鍵就是這筆負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則如下,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以個人名義負擔債務,但借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還有一種情形,如果,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以個人名義負擔債務,...
同居其間的房貸算共同債務嗎,同居期間一方欠下的債務,是雙方共同債務嗎
同居期間的房貸,不屬於共同債務,當事人不需要就債務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二十三條規定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所借的債務,在起訴時能否將其配偶列為共同被告
如果是婚內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且無其他形式的約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反之,則不行。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