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般認為,現代意義的商法起源於歐洲中世紀商人法,而歐洲中世紀商人法興起之日恰是羅馬法復興之時.羅馬法是調整私有制條件下商品生產者和所有者之間各種關係的完善法律,其中的原則和制度,特別是萬民法內容所包含的商法規則是公認的國際商法準則.歐洲中世紀商人法正是在"揚棄"羅馬法制度成果的基礎上得以發展和完善的.
歐洲中世紀商人法對羅馬法的繼受主要表現在具體制度和法學理念兩方面.
**題:商法在中國的起源及歷史沿革(包括古代、近代、現代)
為什麼說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2樓:匿名使用者
商法劃歸為民法的特別法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
商法沒有它自己特有的調整物件,它調整的物件也是具有平等主體資格當事人之間因經營活動行為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既然商法沒有它特有的調整物件,也就不適合頒佈相關的法典來進行規範,而是將它作為民法的特別法來進行劃分!
在中國是這樣認定商法的地位的,當然世界上有的國家是將商法典跟民法典分開的,也就是所謂的民商分立說!
3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裡面有關於經濟方面的規定,只是沒有商法來的全面,按照這種關係,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論述商法的基本特徵
4樓:瞎起個破名吧
商法的特徵:
(1)商法調整行為的營利性;
(2)商法調整物件的特定性;
(3)商法規範較強的技術性和易變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國際性。
法律的起源
5樓:仙人掌的憂傷
自從人類社會產生以來,人類就不斷探索法律是如何產生的,從古希臘到後現代,眾多法學家提出了不少權威性的學說,大體上有以下幾種學說:
(1)法律是根據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的產生。
(2)法律是由神明賦予人類的。
(3)法律是人類社會生活、工作等活動中相互定立契約而產生的。在三種學說中我個人傾向於第三者。
6樓:籍水鄒建章
法律一套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的規則,只要一個社會發展成了國家,他就必然會具備法律。或者說法律是一個社會之所以成為國家的必要條件。所以說,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律起源,並不是說完全沒有從一個國家那裡傳播出去的,是國家本身自發性自然而然形成的。
當然也不排除法律的移植
繼受轉化,每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有一些制度都有可能去起源於其他國家的。例如正當程式理論就是起源於英國。我國的準五服以治罪
親親得相首匿等等都是源於我國本土的文化……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究竟是怎樣產生的?這是法理學所要**的一個重要問題。馬克思主義對這個問題給予了科學的解釋。
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律起源問題的分析和闡述也有一個逐漸深化和發展的過程。2023年5月至2023年1月,恩格斯針對蒲魯東主義者散佈解決工人階級住宅問題的資產階級慈善家的改良方案,撰寫了一組重要文章,先後發表在《人**家報》上,而後以《論住宅問題》為題出版了單行本。在《論住宅問題》中,恩格斯深刻地剖析蒲魯東主義者解決住宅問題的方案的理論基礎——「永恆公平」論,明確指出在資本主義社會中住宅問題的解決總是有利於資產者,資產階級法律不可能解決住宅問題,並從正面科學地揭示了法、法學與社會經濟條件的內在聯絡,對法律起源問題做了歷史唯物主義的分析闡述,然而由於受科學資料和研究成果的歷史侷限,恩格斯關於法律起源的論述中仍然包涵著若干沒有獲得解決的重大存疑。
直到19世紀70年代末期開始,人類學研究的迅速進展尤其是路易斯·亨利·摩爾根關於史前史研究的權威成果,才為解答恩格斯的存疑提供了客觀條件。《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是恩格斯在吸取摩爾根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撰寫出來的一本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和法的問題的傑出著作,是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律起源問題的定型之作。
《論住宅問題》關於法律起源問題的闡述與存疑《論住宅問題》是恩格斯同資產階級改良主義者和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者(尤其是蒲魯東主義者)論戰的產物。法律的起源是這場論戰過程中涉及的主要問題之一。
在恩格斯看來,與國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問題是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兩種歷史觀根本對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論。他指出:「唯物史觀是以一定的歷史時期物質經濟生活條件來說明一切歷史事實和觀念,一切政治、哲學和宗教的。
」(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7頁。)但是,這個研究的基本點卻很容易被忽略,「人們往往忘記他們的法權起源於經濟生活條件,正如他們忘記了他們自己起源於動物一樣。
」(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9頁。)例如,拉薩爾在他的那本法學專著《既得權利體系》中給自己規定的任務,就是「要證明法權不是起源於經濟關係,而是起源於『僅以法哲學為發展和反映的意志概念自身』。
」(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8頁。)至於蒲魯東主義者a·米爾伯格,更毫無掩飾地宣佈法權為「永恆公平」或「永恆正義」的產物。
諸如此類的觀點,正是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予以嚴厲駁斥的「法學家幻想」的典型表現。
華裔人類學家張光直在《中國青銅時代》一書中認為,世界各大古代文明有兩種型別:一是西方式的,其社會的演進以突破性方式為特徵,另一種是非西方式的,社會的演化程序是連續性和非突破性的,以中國文明最具典型。比較中西國家和法律的起源,可以看出中國國家的形成並不是如同古希、羅馬那樣以氏族組織的瓦解為代價,也不是表現為調和舊貴族與平民的衝突,它有自己的發展道路。
隨著原先部落社會的平等原則被打破,社會出現了「分層」,男子的勞動在農業、手工業、畜牧業等主要生產部門中佔據主導地位,少數人控制、掌握了生活資料、資源,這些人擁有比其他人更多的特權,在金字塔型的權力結構中,位於頂端,是最高的權力中心和主宰,所謂「帝,天神也」,「執中而偏天下,日月所照,風雨所至,莫不從服」[1]《說文》中也說「帝、諦,王天下之號也」,可見,中國國家前的這種組織結構明顯與以「民主」、「平等」為組織原則的西方部落聯盟不同,它沒有相應的權力或機關可以與之抗衡,由於國家的產生沒有民主的、平衡的色彩,家與國、政權與族權混然一體,融為一爐。這種獨特的國家演進模式,對中國法律有重大影響,致使中國法律更多地表現為一種赤裸裸的暴力征服和統治,具有濃厚的**主義色彩。
此外,戰爭對中國法律的產生也有重要影響。我國史前的「五帝」時期,社會極不平靜,不同血緣、不同地域、不同氏族、部落之間的衝突、戰爭經常發生,為了爭取勝利,調整在戰爭中所發生的長官與士兵、士兵與士兵、征服者與被征服者之間的特殊關係,在戰爭中往往要頒佈一些誓詞、軍紀、軍令,《漢書. 刑法字》認為「黃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
在我國《說文》解說中,法的古體為「 」,古法音廢,廢、法往往通義,廢有廢止、禁止、限制的意思,另外古音法、伐相近,法借為伐,具有攻擊、懲罰的意思。「刑始於兵」、「兵刑合一」、「法就是刑」的這種傳統在史前和上古三代形成之後,對中國法都有重要影響。在奴隸社會,法律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刑」,如「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2] 此階段基本上是用血緣來確定社會成員的法律地位,法律兼有國法和家法的兩重性,或者說宗法就是國法。
習慣法還起著很大作用。進入封建社會,中國法律的發展,經歷了確認、成熟、發展和解體的幾個階段。
戰國李悝著《法經》六篇,開啟了中國成文法發展的先河,但將《盜法》和《賊法》列為其首,是受「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指導思想影響,奠定了中國傳統法律重罪名,重刑罰,重打擊的格局。中國歷史上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當數先秦法家。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
」[3] 法家「法治」理論的哲學基礎是「好利惡害」的人性論和發展進化的歷史觀。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的本性,這種本性不可抑制和教化,只能用法令加以防範,所謂「人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行」[4]秦統一中國,第一次建立全國統一的法制,圍繞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進行統一的法律調整,改法為律,從此法稱為律,如《秦律》、《漢律》等。漢初,倡行黃老之學,與民休息,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被統治者採用,引禮入法,禮法結合,德主刑輔,儒家思想開始佔統治地位,法律下降到從屬的次要地位。
歷史進入唐代,中國封建社會達到了興盛時期,法制趨於完備,以《唐律疏議》為代表,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華法系。《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
」[5]這標誌著禮法結合以法典的形式穩定下來,封建法制趨於完備。在宋時,隨著階級矛盾和****的嚴重,統治階級全面強化**主義集權,皇帝頒發的敕令是最有權威的法律,編敕成了最經常、最重要的活動。到元時,大多法規是條格彙編、律令判例混為一體。
內容龐雜,結構鬆散。明時,法律出現了兩個大的變化,一是加強對經濟領域的立法,如制定了鹽法、茶法、稅法等門類。二是在司法實踐中廣泛用例。
清朝,皇帝的諭令是最主要最經常的法律,單行條例也成為重要的法律形式。清入關後,隨著階級矛盾、****的突出,在法律形式上出現了針對少數民族的立法加強,如《蒙古律例》《回疆則例》、《苗例》等,宋、元、明、清,由於君主**主義日益發展,導致法律成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封建「法治」漸漸走向它的盡頭。
2023年鴉片戰爭後,中國由封建社會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西方資產階級「法治」(rule by law)理論被介紹到中國。 特別是沈家本主持變法修律輸入大陸法系以來,中國傳統的法律開始解體,中國法制的發始與世界法制的發展連結起來。法律中才出現憲法、刑法、民法、商法、訴訟法等部門的分類。
在此法律的演變過程中,圍繞中西法文化的「體」「用」問題,有過激烈的爭論,值得一提的是,梁啟超極力宣傳和鼓吹西方的法律,認為中國貧窮、落後、軟弱的根源是歷代統治者長期推行封建**主義的法制,他:「自秦迄明,垂二千年,法禁則日密,政權則日夷,君權則日尊,國威則日損。」[6]「法治主義,為今日救時唯一之主義」[7].
孫中山以西方「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博愛」,民主共和等先進思想為**,對封建政治制度和傳統的法律學說也進行了徹底的清算。他認為中國的出路在於推行民主法治,他大聲疾呼:「國於天地,必有與立,民主政治賴以維繫不敝者,其根本在於法律,而機樞在於國會。
必全國有共同遵守之**,斯政治之舉措有常軌,必國會能自由先例其職權,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謂民治,所謂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8] 他說我們要承認「歐美近一百年來的文化雄飛突進,一日千里,種種文明,都是比中國進步得多」[9]應該「取歐美之民主以為模範,同時仍取數千年舊有文化而融貫之」。
但由於資產階級先天的軟弱性、妥協性以及封建**主義的頑固性,建立民主法治的重擔最終還是落到無產階級的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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