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違章建築必須拆除

2021-05-07 19:22:35 字數 1214 閱讀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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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違間建設,應當予以拆除:

1、侵佔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的一切違間建築;

2、侵佔城市水源保護區的違章建築;

3、侵佔河道、河壩管理區的違章建築;

4、侵佔歷史文化遺址、文物保護區的違章建築;

5、侵佔風景園林綠地、影響城市道路行道樹栽植的違章建築;

6、侵佔城市防護林帶的違章建築;

7、影響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的違章建築;

8、影響市政工程設施和城市管理(包括地上地下)的違章建築;

9、嚴禁影響毗鄰的現有建築採光、消防、衛生防疫的違章建築;

10、嚴重影響市容觀瞻的違章建築;

11、位於城市主要道路規劃控制範圍內的違章建築;

12、位於近期建設規劃控制範圍內的違章建築;

13、位於濱海、濱江、濱河道路和公園範圍內的違章建築;

14、位於高壓線走廊範圍內的違章建築;

15、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違章通知書後仍強行蓋起的違章建築;

16、正在施工中的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章建築。

拆除違建需要哪些合法程式? 10

2樓: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第二步,調查程式

第三步,決定程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式活動。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違章建築拆除程式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 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第二步,調查程式 第三步,決定程式 第一 告知,聽取陳述 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

舉報違章建築該怎麼舉報,舉報違章建築應找什麼部門,打什麼電話

可以撥打12319城建服務 舉報。1 12319是 投訴中心,打過來後,電腦系統會記錄,並讓投訴人留下 和地址,資料彙總至市城管執法局,城管執法局將給舉報違建所在地的屬地城管執法局處理。同時,當地城管部門的信訪科會給投訴人發回手機簡訊,告知對方已經辦理這一投訴。2 當地城市管理部門的答覆應在規定時間...

《城鄉規劃法》對於違章建築拆除的法定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城鄉規劃法抄 第六十襲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