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樓:
區別不同情況會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原則之一:婚前財產,各自所有
1.父母夠房贈與——原則:歸個人;例外明確歸雙方的。【婚姻法解釋2 22條】
2.婚前一方所欠債務——原則:個人債務;例外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婚姻法解釋2 23條】
(二)原則之二:婚後取得財產,共同共有。
1.“取得”——現實取得;確定取得。【婚姻法解釋2 11.12條】
2.無償取得,如:接受贈與、遺贈、繼承。
原則:共有財產。
例外:明確歸個人。【婚姻法解釋2 22條】【婚姻法 18】
3.一個人財產的受益——共有財產。【婚姻法解釋2 11條】
4.婚後共有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共有財產原則之一:婚前財產,各自所有
5.軍人一次性復員費、擇業費——共有財產=年平均數*婚姻年限
年平均數=總額/所管年頭(70-入伍年頭)。【婚姻法解釋(2) 14條】
6.一方名義所欠債務,如果是用於家庭生活的屬於共同債務,反之則否。
以上是我們老師講課的時候記下的....你對著上面提供的發條看一下吧!
然後....
對你的問題參照上面列的情況1.首先他們已經離婚,夫妻關係沒了,又因為購買了2套房子都是男方的名義所以財產屬於男方2.復婚的話有兩種情況a.
有約定的話可以成為婚後財產b.沒約定的話屬於男方。
3.不復婚當如屬於男方,至於為了買這2套房子,儘管女方還背了很多的債務,那應是借款合同之類的
4.如果男方和另一個女人再婚,男方的子女是否有繼承財產的權利?是否就要和另一個女方的子女共同享有?回答是先看遺囑,然後看法定繼承認得範圍(查法條)。
.........
3樓:金星百合
1、復婚時這兩套房產仍為男方財產,並非夫妻共同財產;
2、不復婚也是一樣的,為男方個人財產。
提供建議:
1、在房產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否則以此為理由不復婚;
2、如果對方不同意加上女方名字,女方應起訴至法院要求認定該房產共同所有或是為女方財產(具體看出資比例),否則女方是一點權益都得不到保障。
補充:男方的子女是否有繼承權,那是當然的,不因男方是否再婚以及戶口在何地,除非他們被依法剝奪了繼承權利(具體可參見我國的繼承法);關於第二個問題,是否與繼母的子女共同享有,那關鍵在於結婚時繼母的子女是否滿18週歲,如果已滿18週歲,那麼他們將沒有繼承權,如果未滿18週歲,那麼他們是有繼承權的。
請注意:繼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身故時是有繼承權的。
4樓:
婚姻不會改變房產所有權關係(除非雙方有約定)
繼承是一般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分。
5樓:匿名使用者
其中很多細節問題 你應該去質詢律師
復婚後夫妻原有的共同財產還是共有的嗎
6樓:華律網
很多人在離婚時不管出於什麼目的,大多將共有財產分割完畢,再次復婚時對曾經分割完畢的財產不知歸屬如何確定。故而很多當事人來諮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財產歸屬還是應該遵照《婚姻法》關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規定處理。《婚姻法》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為夫妻的個人財產。”因為離婚時雙方已將前一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了分割處理,所以復婚時該部分財產已經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共有,否則該財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7樓:健身**很簡單
一般來說,離婚之後財產的劃分就屬於個人財產範圍,在復婚時未對財產做約定的,不算共同財產。
復婚僅是曾經是夫妻關係的人再次結婚,並不因結婚物件的不同,使婚前個人的財產在未經約定的情況下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即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後仍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復婚而影響婚前財產的歸屬。如果離婚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應由該方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未予清償的,在復婚後可追及離婚期間為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即個人債務,而非成為夫妻共同債務。
復婚當事人在復婚前已不存在婚姻關係,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依法進行了分割,其離婚狀態下各自所有的財產,復婚後應仍為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前個人財產和雙方各自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原則精神,表現為一種法定權屬。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復婚對婚姻當事人的規定並無特別之處,其登記程式適用結婚登記程式。亦即在法律上仍為結婚。
因此,“婚前個人財產”之“婚前”概念,與“復婚前”概念邏輯涵義一致。適用最高法院“婚前的個人財產和雙方各自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的規定。原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已約定和經法律文書確定依法進行了處分,具有法律效力。
復婚後如果變更其權屬,則無依據。所以,在復婚後,如果復婚當事人對原共同財產無新的約定或者無新的有力證據,則應依離婚時的處分,認定為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從復婚領證開始後才算是婚後財產,也才是同有財產吧。你可以在律伴,諮詢下律師的。不需費
離婚後又復婚之前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嗎
9樓:百家百談
離婚後又復婚的,婚前財產按復婚的時間確定,即復婚前的財產均屬於個人婚前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0樓:華律網
現如今離婚的原因多種多樣,有一部分人離婚後不久就又復婚了,因離婚時已經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處理,所以在復婚後原有離婚協議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怎麼算給很多人造成了困擾,故而很多當事人來諮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離婚時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在雙方離婚後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處理結果來認定財產的歸屬。復婚後,已經在上次離婚時處理完畢的財產應屬於雙方的婚前財產,是歸一方所有或者雙方共有要看上次離婚時對該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根據《婚姻法》: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離婚又復婚的財產要根據離婚時的對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原則上按照一方的婚前財產來算。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協議有效。可以到房產部門開具證明,也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
12樓:健身**很簡單
除非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共同財產,否則該財產屬於一方的財產。
理由如下:分階段看,
離婚後,夫妻關係終止,按照協議約定,財產屬於一方所有,不屬於共同財產,這點應該都沒有異議。
復婚,重新建立夫妻關係,或者視為夫妻關係的延續,根據《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一方財產,不因夫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前買房未一次付清,婚後算夫妻共有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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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又復婚我的房產算我的婚前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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