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有什麼法律給予的特殊權力嗎

2021-06-18 20:06:36 字數 3720 閱讀 2847

1樓:匿名使用者

記者法的出臺勢在必行

新聞**是一個天平,天平的兩邊是社會效應,砝碼則是記者的筆桿子,砝碼應當放在左邊還是右邊,要看筆桿子站在左邊還是右邊,而筆桿子的左移還是右移在很大程度上帶有個人主觀因素。因此,本人認為,一篇新聞報道的**導向性、指引性、價值性、教育性等綜合後是否能夠產生積極社會效應,在很大程度上與記者個人的認知水平以及價值觀念等綜合素質成正比。

當然,新聞報道首先必須真實,可是在真實的前提下記者們是否應當對真實事件進行必要的剪下?答案應當是肯定的。因為報道中的每一個細節或者情節都有可能產生不良的消極的社會效應,這種情況若無法杜絕則應該儘量避免。

比如,***的案件被報道後,從報紙上我們可以看到會見***的兩個律師出了看守所的門抱頭痛苦的場面。我認為象這樣的細節真的不必刊載在報紙上,雖然可以從側面反映出***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可是,作為兩名律師卻有些失態,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摻入了太多的個人感情,這種在辦案過程中加入個人感情其實是律師應該避免的,象這樣的鏡頭會有損律師的形象。總之,記者在報道事件過程中同樣要謹言慎行,不可以一刀切,全盤端出。

另外,記者在採訪過程中常常存在違規採訪,自然報道也就失實或者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應。比如,《華商報》一名記者在採訪一民警時,記者坐在那位民警上司的辦公室,該民警到了其上司的辦公室後,其上司就直接問他辦理某一件案子的情況,那名記者在旁邊聽完後就走了。過了幾天那位民警在報紙上看到關於他辦理案件的一個報道,其中有很多言辭對其影響極壞,他才知道那天在他上司辦公室的是一個記者。

我覺得作為一名記者,表明身份應該是最基本的常識和對被採訪者的起碼的尊重,是一個記者應該具有的基本從業道德,採訪畢竟不是幹什麼見不得人的事,當然,對市場中一些從事違法活動的個人或者單位進行採訪時,為了安全期間,可以隱藏身份,這是例外,而作為一名記者採訪時應當表明身份並出示證件應該是原則。

綜上所述,以及從目前我國的社會環境的現狀來看,新聞**產生的社會**影響力巨大,因為記者在從業過程中存在問題,導致新聞**這一天平常常傾斜向消極社會效應這一邊,讓人感到心寒,因此,記者行業規範或者說記者法的制定勢在必行。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賦予記者特殊權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憲法》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3樓:匿名使用者

記者並沒有什麼特權,記者只是幫助群眾去接觸事實,瞭解事實,呈現事實而已。記者不是好管閒事,記者採訪是職責所在,是觀眾賦予他的責任。如果當事人拒絕採訪,那也沒有錯,記者當然不能強求,可是當事人如果用暴力手段對付 那就是違法了。

4樓:山野柴胡

耐心等待……《新聞法》

我國民事訴訟時效一般為1年,特殊為兩年,但是為什麼又說“從權力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律不予

5樓:韓峰律師

(1)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回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此處的超過20年是指起算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被侵害人不知道的情況。)如果被侵害人知道的話,就是2年或者1年的了。

比如有些侵權事情發生了,但是被侵權人在客觀條件限制下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一直到第19年才發現,那麼從第19年才開始起算訴訟時效。但是如果超過20年才知道,無論是否客觀原因,則法律是不予以保護的了。

6樓:愛汐一生

20年是從權利被侵害日開始計算,而1年也好2年也好都是從你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即使你不知道自己受侵害20年後訴訟時效一樣過期。

20年是除斥時間不適用於中斷和中止情況。因此是最長期限。

7樓:匿名使用者

道理是”法律不保

護懶惰之人“,就是說鼓勵我們積極維權,20年是最長保

版護期限,訴訟時效權因為法定事由中斷後,會重新計算,比如你是債權人,債務人不還你錢,此時訴訟時效為2年,提起訴訟,催債等法定事由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就是自你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每次兩年每次兩年,最多保護20年

8樓:戚廣利

1、我國民法規定來了三種訴訟時效:源①普通訴訟時效。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2年。

②特別訴訟時效。即部分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它們包括: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③最長訴訟時效。即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聯合國是一個什麼組織?主要是幹什麼的?有什麼特殊權力?

9樓:草原上之狼

聯合國(英文縮寫:un)是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致力於促進各國在國際法、國際安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權、公民自由、政治自由、民主及實現持久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聯合國成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2023年10月24日,用以取代國際聯盟,去阻止戰爭併為各國提供對話平臺。

聯合國下設了許多附屬機構以實現其宗旨。到2023年為止,聯合國共193個成員國,包括除梵蒂岡城國以外所有得到國際承認的主權國家。聯合國的根本**是《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被認為是聯合國的基本**,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定,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係、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遵守聯合國憲章、維護聯合國威信是每個成員國不可推脫的責任。

聯合國大會 可以像成員國決議非強制性建議,或向聯合國安理會提建議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提議吸收新成員預算選舉聯合國安理會成員國、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成員、根據安理會提議選舉聯合國祕書長、國際法院法官。 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祕書處 行政支援其他聯合國機關主席 - 聯合國祕書長 - 由聯合國大會選舉,是聯合國最重要代表有聯合國總部、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聯合國內羅畢辦事處,和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 聯合國祕書處

國際法院 解決爭端15法官由聯合國大會選舉只針對國家,不管國際組織 國際法院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負責世界和平和安全聯合國最有權的機關,發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強制性)決定維和、禁運等15成員:5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有 否決權,10聯合國安理會成員國。 聯合國安理會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經濟和社會問題合作有眾多功能委員會和其他專門機構協調54成員,由聯合國大會選舉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 暫停 -

10樓:風雨中的北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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