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是什麼意思

2021-06-20 19:29:52 字數 3258 閱讀 4464

1樓:華律網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構成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是:(1)情節輕微,尚不構成刑事處罰,如果情節嚴重,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並夠刑事處罰的,則按刑法處理;(2)依照條例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自訴案件是指由當事人自己起訴的案件 ;

而公安立案之後,一般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訊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定的,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被害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1、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本規範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案件;

2、屬於本院管轄的;

3、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還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七)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他的近親屬作為**人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近親屬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原因的證明。

(八)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

2、證據不充分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九)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十)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的近親屬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件數、**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十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次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十二)對於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自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十三)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出告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蔘加訴訟。

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後,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出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本規範限制。

(十四)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併審理。

(十五)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對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並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嗚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十六)人民法院對於決定受理的自訴案件,應當**審判。不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審判程式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式的規定進行。

(十七)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

(十八)對於自訴人的撤訴要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自願的,應當准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於自願的,應當不予准許。

(十九)對於已經審理的自訴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記錄在案。

(二十)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二十一)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二十二)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准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

(二十三)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二十四)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二十五)審理自訴案件,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對執行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對於依法宣判無罪的案件,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併作出判決。

(二十六)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反訴的物件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3、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節第(一)條和第1、2項的規定。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並應當與自訴案件一併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3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由法院來裁判的事件

4樓:匿名使用者

案件就是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事實經過

5樓:匿名使用者

1.有關訴訟和違法的事件。

2.泛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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