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有權要求教師週末上班嗎 沒有加班費,學生出了問題還要求老師負責

2021-06-28 09:49:35 字數 1123 閱讀 7651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適用於中國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所以學校也不能強迫老師加班,應該和老師協商一致並支付加班工資。老師可以收集證據如:真實的上下班時間,工資條等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學校也一樣,未經老師同意,由校領導直接頒佈以後教師週末要留校值班一天,並且不按加班費用給予報酬。現在的學校領導從來不把教師當人看

3樓:安徽教師招考網官網

一、學校不能強制老師週末加班;二、應該支付加班費或調休;三、不管有沒有加班費,老師都應對學生負責。四、和學校及領導**律,能講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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