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某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2021-07-03 09:52:18 字數 794 閱讀 3346

1樓:匿名使用者

王某要試用期內解除合同,不需要說明理由;

王某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用人單位不應給王某經濟補償,因為是王某主動提出來的;

王某應按服務期限除以培訓費用然後乘以未服務的期限負擔培訓費用!

2樓:

1.由於王某在試用期提出辭職,不需要說明理由,只要提前3天向用人單位提出就可以。

2.當然可以

3.不需要補償,勞動者提出辭職,用人單位也沒有勞動法所要求禁止的行為,所以不用補償

4.那要看簽訂專門的培訓條款了。

3樓:

1 王某在試用期,需提前3天通知公司。

2 可以,同上。

3 不需要,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但公司沒有錯誤的情況下無需支付補償金的。

4 如果訂了培訓賠償方案,雙方都確認簽字了的就要賠。

建議樓主通讀一遍勞動合同法,就可以回答所有這些問題了。

4樓:劉劉律師

不需要。

可以沒有不用。

王某與某有責任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

5樓:林中吹雪

答:1、解除合法。2、可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和程式都是合法的。

3、用人單位不給。4、看培訓當時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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