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法醫鑑定,派出所能拘留嗎

2021-07-08 11:36:22 字數 2120 閱讀 2708

1樓:北京中聖暉

一。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二。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後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定,【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是: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 37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

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三、司法拘留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複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懲罰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

2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所述b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該負任何責任,派出所在接到a報案後未做任何調查取證,就要求交納保證金並將人扣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3樓:問法網姜律師

1個小時可能是拘傳,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要根據現場情況來定,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正當防衛,派出所的說法不合理,建議好好辯護。

4樓:day忘不掉的痛

1、法律中沒有”毆打他人罪“這個說法,相應的是“故意傷害罪”。

2、如果毆打他人,致使被傷害人有明顯的外傷,這個可先不用鑑定而直接將行為人拘留的,因為這明顯地違反的《治安處罰條例》。

3、法醫的鑑定是受害人索賠的依據和犯罪嫌疑人量刑的依據,這個不是進行拘留的必要前置條件。

一般警察對違法或犯罪嫌疑人以傳喚的方式可以帶回相對應的部門進行留置二十四小時處理,經上級批准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但這是留置,不屬於拘留。

5樓:匿名使用者

拘留一小時不能算拘留,只應該看做是正常的訊問而已!

6樓:鄭憲明律師

按你所述情況,不應該拘留。對於保證金和拘留如果有異議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7樓:zhou律師

您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是有條件的,具體包括: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b沒有符合上述條件的情形,所以派出所無權拘留b。還有就是保金是以什麼名義收取?取保候審?

那得有相關法律程式的,得出具一定的收據。派出所的行為是違法的。可以向他們的上級控告。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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