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顧小蝦水瓶
需注意以下幾點:
1、車輛資訊務必寫詳細。明確約定汽車的品牌、汽車標識號碼、發動機號碼、汽車**(車架號)等汽車本身應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車**與汽車標識號碼同時寫明,防止汽車經銷商掉包;車輛主要配置、顏色(具體到座椅顏色)、手排還是自排以及隨車交付的檔案等;價款應列明車輛交易的總價款(裸車價或是包牌價),付款方式和期限。
2、重視被經銷商“忽略”的細節。消費者簽約時要特別注意體現經銷商合同責任的細節,如交車方式、地點、時間;保養、維修等售後服務(經銷商擔何種義務);免費保養以時間計,還是以里程計;交車時間違約後,雙方責任是否對等。
3、違約責任要明確。購車合同中要特別注意明確違約責任,要約定解決的方式,合同的管轄地。如明確經銷商延期交付車輛,應該賠付多少違約金還是退車等。
4、名稱必須保持一致。確認銷售方的蓋章名稱與購車合同、發票上的名稱三者必須保持一致。如果出現不一致,即使訴訟由於訴訟主體不明,對消費者而言非常不利。
如買進口車,由於存在多級**的形式,在沒有弄清合同主體的情況下,購車人的權益很難保護。
5、退車條款與“三包”條款銜接。許多汽車經銷商在汽車出現質量問題時,即使在不能維修好的條件下,也拒絕退車。在簽訂購車合同時,應當寫明如果該車是缺陷汽車產品,汽車製造商(包括進口商)有修理、更換、收回等義務。
2樓:及大
預定合同本質屬於意向書,指的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之間,在對某項事物正式簽訂條約、達成協議之前,表達初步設想的意向性文書。意向書為進一步正式簽訂協議奠定了基礎,是“協議書”或“合同”的先導。該類合同只會約定買受方支付一定定金,屆時簽訂正式的購車合同,若因買受方違約,定金不退;若**人違約,雙倍返還定金。
條款較為簡單。
購車合同屬於正式的“協議書”或“合同”,對雙方購車的款項、交付、違約責任、後期質保等會進行明確約定,條款較為詳盡、複雜。
需注意以下幾點:
1、車輛資訊務必寫詳細。明確約定汽車的品牌、汽車標識號碼、發動機號碼、汽車**(車架號)等汽車本身應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車**與汽車標識號碼同時寫明,防止汽車經銷商掉包;車輛主要配置、顏色(具體到座椅顏色)、手排還是自排以及隨車交付的檔案等;價款應列明車輛交易的總價款(裸車價或是包牌價),付款方式和期限。
2、重視被經銷商“忽略”的細節。消費者簽約時要特別注意體現經銷商合同責任的細節,如交車方式、地點、時間;保養、維修等售後服務(經銷商擔何種義務);免費保養以時間計,還是以里程計;交車時間違約後,雙方責任是否對等。
3、違約責任要明確。購車合同中要特別注意明確違約責任,要約定解決的方式,合同的管轄地。如明確經銷商延期交付車輛,應該賠付多少違約金還是退車等。
4、名稱必須保持一致。確認銷售方的蓋章名稱與購車合同、發票上的名稱三者必須保持一致。如果出現不一致,即使訴訟由於訴訟主體不明,對消費者而言非常不利。
如買進口車,由於存在多級**的形式,在沒有弄清合同主體的情況下,購車人的權益很難保護。
5、退車條款與“三包”條款銜接。許多汽車經銷商在汽車出現質量問題時,即使在不能維修好的條件下,也拒絕退車。在簽訂購車合同時,應當寫明如果該車是缺陷汽車產品,汽車製造商(包括進口商)有修理、更換、收回等義務。
3樓:蕪聊鎶
交定金的定字或者是訂字,記住要寫訂這個字,這樣的話,萬一車你不要了,你的訂金可以退,如果是定金那麼就退不了了,還有有註明你說要購買車輛的型號,配置,什麼時候拿車,一定要註明幾月幾號,不要寫的模糊概念,寫什麼一月中旬等,萬一到時間4s店交不了車怎麼辦,這也要註明,還有買車時4s店所有贈送的東西也要在合同上註明,免的對方以沒貨推脫,還有車輛上要加裝什麼東西一定要等本人把所要提的車查驗完了在加裝,還有提車時要先驗車在開發票,因為車輛開完票就不好換車了,先驗車的話看到的車不稱心就可以換車。反正小心些總沒錯,
汽車質押借款合同糾紛,求助,被騙簽訂汽車借款質押合同怎麼辦
民間汽車抵押借款注意事項,民間借貸中,有不少是用汽車抵押借款的,特別是通過中介公司借款,通常都要求提供車房抵押的。那用汽車抵押借款,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一 抵押借款合同注意事項 抵押借款合同中,應該註明抵押物名稱及數量,比如車型 車牌號 發動機號。合同中,應明確借款人為車輛合法所有權人,如 甲方應保...
一般來說,合同簽訂地跟合同履行地是同地方吧
1.合同簽訂地一般是後簽字蓋 章一方所在地,後簽字蓋章之後,合同成立。2.合同履行專 地是根據合同的屬主要義務來劃分的,例如買賣合同的履行地是賣方交付貨物所在地,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是出借人交付借款所在地。3.合同簽訂地和合同履行地有可能在同一個地方,也有可能不在一個地方,合同簽訂地只有一個地方的,但是...
當簽訂勞動合同時,其內容跟勞動合同法的第二十四條跟第四十條矛盾時怎麼辦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否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