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離婚,孩子會判給誰,如果離婚兩個孩子會判給誰?

2021-08-04 05:10:54 字數 6134 閱讀 6648

1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多大了?

兩週歲以下,一般隨母方;

兩週歲以上,父方和母方均要求撫養的,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a、已做絕育手續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b、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c、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如果雙方撫養條件基本相同,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老人要求並有能力幫助父方或者母方照顧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優先條件考慮;

十週歲以上,應該考慮孩子的意見;

具體規定就這樣,至於用什麼方法才有利於你爭奪小孩撫養權,作為一個法官我不方便告訴你。

房子的問題,房子還在你家裡人名下?還沒過戶給你們夫婦?那著急的應該是你老公啊?

如果房子在你老公名下,因為是婚後一起借錢買的,房子屬於共同財產,因買房所借孃家的7萬元為共同債務。

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老公是存在過錯的,那麼起訴是孩子的撫養權很大程度上會判給你的,只要你能舉出其對於孩子成長不利的證據那麼就是很有把握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對方有家庭暴力的傾向,不適合撫養孩子,你有權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4樓:學習

如果孩子還小的法院一般會把孩子判給母親。只要母親沒有很大的過錯如犯罪吸毒等等都是可以獲得孩子的撫養權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在房子的事情上,因為你沒有借據,所以一般都會讓你們雙方承擔,但在孩子的問題上,首先你老公脾氣不好,還有家庭暴力,再者你有經濟條件撫養孩子,如果你能拿出證據證明以上情況,孩子判給你的機率很大

6樓:匿名使用者

找律師唄 沒別的辦法了 因為你沒證據 法律上要講究事實的

7樓:匿名使用者

1、2歲以下隨女方,2歲以上看如何更有利於子女成長,並且10歲以上要聽取子女的意見。

2、有利於子女成長,主要看:子女性別、和誰更親、誰帶的時間更長、誰的經濟條件更好、誰的家庭條件更好。

8樓:張某某某人

第一,孩子的撫養權歸誰,主要是看誰撫養孩子對其健康成長有利,綜合各方面的因素考慮,例如雙方的收入狀況、雙方有無身體疾病以及不良嗜好、孩子的撫養現狀等等。總的來說就是誰撫養孩子有利就判給誰。因此哪些情況對你是有利的你需要在法庭上陳述出來,哪些情況對對方不利的你也要闡述出來,讓法庭瞭解基本情況。

另外,還要看孩子的年齡,如果未滿兩週歲的孩子,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原則上由女方撫養;如果孩子超過十週歲,則應尊重孩子的意願,看其願意跟誰生活。

第二,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須雙方共同償還。但因未寫借據,如您家裡人主張償還借款,需自行舉證主張借款事實,所以您方應在借款事實方面收集證據,例如證人證言、借款的用處等等。

9樓:匿名使用者

1)子女不滿兩週歲,歸女方撫養;

2)子女超過兩歲,不滿十週歲,從更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生活、學習等因素考慮。處理中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客觀實際方面:1、子女更多隨哪方一起生活;2、雙方的經濟收入;3、雙方各自家族的環境。

3)子女超過十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尊重子女自己的意見。

4)子女超過十八週歲,不需撫養。

以上是法律解決子女撫養關係雙方協商不能時的一般原則,其中兩週歲、十週歲為粗線條,左右一週歲均可適用。

對於債務,屬於第三人的權利處分,該權利是否成立系另一層法律關係。離婚時,如果一方不認可,法院一般不會進行分割,由第三人另行主張。因此關於此債務,需要對方認可。

例外情況:如果此借款系你父母支付的,則按法律規定,一般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債務不能成立。

如果離婚兩個孩子會判給誰?

10樓:找法網

法院進行判決會根據綜合情況來進行判斷,具體參照《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11樓: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離婚後的法律義務

1、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含醫療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3、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4、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財產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如果通過法院起訴離婚孩子會判給那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如下幾種情況:

1、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綜上所述,如果在你們夫妻雙方均要撫養子女的情況下:對男方爭取撫養權有利的幾個方面的證據:

(1)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2)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3)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扶養義務的。(4)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收入的。

(5)男方已經做了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6)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7) 男女雙方均無時間照看孩子,離婚後孩子主要由一方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爺爺奶奶和姥姥姥爺)照看的,該方父母的意見與身體狀況,文化程度對爭取撫養權也起著重要作用。(8)10週歲(含)以上子女自己提出意願跟隨男方的。

二、離婚後有那些法律義務?1、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2、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含醫療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3、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4、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三、財產怎麼分配?原則: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共同所有。

因財產分配的情況很多,財產的類別也很多,故只能列舉以下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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