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法律依據是什麼,企業經濟性裁員有什麼法律規定

2021-08-10 06:41:40 字數 6007 閱讀 6398

1樓:小

我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樓:李建成律師

勞動合同法,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參考內容:法律界**法務通vv

企業經濟性裁員有什麼法律規定

簡述經濟性裁員的法律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就是經濟性裁員的具體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

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經濟性裁員職工是否可以獲得補償?法律依據?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職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7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因經濟性裁員對職工的經濟補償如何計算?勞動部檔案《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6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職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因經濟性裁員對職工的經濟補償如何計算?勞動部檔案《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獲得補償,一般來說按照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具體執行標準可能各地不同,可參照當地勞動條例。

什麼是經濟性裁員?哪些情形適用經濟性裁員?

8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了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能力和生存能力,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辭退一部分職工,以改善經營狀況。依據我國法律規定,適用經濟性裁員的情形主要有:(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此外,經濟性裁員還要履行法定的程式,首先要提前30日告知工會,並聽取工會的意見;然後向勞動部門報告裁減方案。

法律對企業經濟性裁員的限制和條件是什麼?必須滿足什麼樣的條件才是經濟性裁員?

9樓:白日夢不要錢

經濟性裁員依然要copy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如何區分:看單位是否召開職工大會說明此事?有沒有到人社局(原勞動局)備案?是否確實經營困難?是否裁減了不該裁減的人員?是否提前通知?

請參考《勞動法》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1:你是06年9月1日,到現在是2年多!

那麼按新勞動法,你能拿到2個半月的補

專償,是按2800發給屬你的!

2:還有1個月的補償是這樣的,從公司人事通知你離職開始辦工作交接的日期開始,例如是11月5日,那麼11月5日以前你是屬於正常職工,11月5日以後你就要開始交接工作了,在11月5日-12月5日這個月裡,你先問下你公司的人事,這個月的工資怎麼發,需不需要你一直做到12月5日才能給你1個月的工資,要是需要,那你就給他做一個月的工作交接,有些公司是不會要求員工做完最後這個月的,交接完工作,辦完手續,就給他這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這個地方有點饒口,要是不明白給我發資訊!

3:休息是沒有補助的,年終獎也沒了!!

ok!!基本就是這樣了!

希望採納

11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勞動

來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自

規定。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對「經濟型裁員」作出規定的法律檔案到底有哪些?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2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我國對經濟性裁員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需要哪些程式?

13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向全體職工說明裁員理由及企業基本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資料。

提出裁員方案。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裁員理由,裁員政策依據,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及補償標準,企業拖欠被裁減人員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費等情況,被裁減人員名單。

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備案的全部資料,並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意見。

裁員方案備案通過後(即規定的備案等待期間滿勞動保障部門未提出異議的)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並實施企業裁員。

由用人單位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將所有資料立卷歸檔,以便查閱。裁員實施之日起六個月之內招用人員的,應首先招用原企業被裁減人員。

14樓:山野柴胡

【經濟補償 範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要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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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專總數百分之十屬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 企業轉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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