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解釋

2021-08-16 10:15:08 字數 730 閱讀 9997

1樓:im貝貝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條文註釋

數罪併罰主要是解決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了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罪,應當如何決定執行刑罰的問題。

數罪併罰的原則包括:(1)數刑中只要有一個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就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但是對其他犯罪仍應當分別裁量刑罰做出判決,不能因為採用吸收原則而只判處一個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數刑中有兩個以上有期徒刑、兩個以上拘役或者兩個以上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該執行的刑期,但不能超過《刑法》規定的最高限制。即我國《刑法》對犯數罪的有期徒刑犯、拘役犯、管制犯採用的是限制加重原則。(3)如果數罪中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執行,不論何種主刑都不影響附加刑的執行,體現了對主刑和附加刑的併科原則。

2樓:曾肅

打個比方:小王犯a罪和b罪,需要數罪併罰。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犯a罪判有期徒刑8年、b罪判有期徒刑4年,那根據第六十九條的意思就是,法官量刑要在這個範圍內量刑:

8年(兩罪中罪高刑)《量刑<12年(8年+4年)

如果a、b罪有附加刑,比如要交罰金的話,罰金還是要交(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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