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戚廣利
判處死刑緩刑兩年執行的罪犯,如果在兩年過程中,沒有故意犯罪就減為無期徒刑。
《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2樓:
死緩也是死刑,只不過是緩期兩年執行的死刑。所以,罪犯首先要被判死刑,才能適用死緩。
根據我國《刑法》第48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哪些屬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但從司法實踐上來說,一般是指:1、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2、能如實交代罪行,積極檢舉、揭發,有立功表現的;3、平時表現較好,是因偶然原因一時犯罪的;4、被害人有一定過錯的…………情況不侷限於這些,但同時要注意的是:
不是說只要有以上這些情節就一定不會被宣判為死刑。
被判死緩並不代表“就可以不被執行死刑了”。死緩的法律後果有三種:
1、在緩刑的2年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不包括過失犯罪)經查證屬實的,報請核准,執行死刑(不需要再等到2年期滿);
2、在緩刑的2年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的,2年考驗期滿之後,減為無期徒刑;
3、在緩刑的2年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現(重大立功情形見《刑法》78條)的,2年考驗期滿之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樓:
判處死緩,從某種角度說就是給予被判死緩的人一個活命的“機會”。只要被處這種刑罰的人,在監獄能接受改造,認罪伏法,一般在兩年內就能改為無期徒刑,然後再根據表現,可以再經人民法院核准,改為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只要在這期間沒有再次犯罪和查實新的犯罪行為,一般在服刑十五到二十年就可釋放回家了。
4樓:小馮傑
可以,可以根據立功表現,或者認罪態度可以減刑釋放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錢能通神”此話不假!
6樓:太明白的人
可以.最低要服17年
死刑緩刑兩年執行,這兩年是指期間該犯人被釋放,還是坐牢?
7樓:匿名使用者
坐牢,只是緩期執行!但是一般判緩期執行的都會再改判無期,然後再到有期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判你死邢了,坐2年牢在拿出來斃,一般坐2年牢在出來審就不會槍斃了。看你的罪來叛看坐多少年了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明確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在死刑緩刑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
10樓:土流集團
判處來死緩的罪犯絕大多數不會被執行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判處死緩的罪犯,除有重大漏罪和在監獄裡面繼續犯罪的外,不會被執行死刑。
判處死刑,緩刑兩年後執行的意思是什麼
11樓:匿名使用者
字面意思,給你兩年機會,表現好可能改判無期
12樓:匿名使用者
2年執行死刑,不過有可能改判無期/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