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環境民事責任,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因汙染危害環境而侵害了公共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所應承擔的民事方面的責任。
1.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傳統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
主觀上具有過錯;行為具有違法性;發生損害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是環境民事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責任,在其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主觀上的過錯和行為的違法性不是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首先,關於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環境保**及相關法律都沒有把故意或過失作為環境損害賠償的要件。環境民事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的原因在於環境侵害行為本身創造社會財富有一定的正當性,追究其過錯幾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汙者從營利中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符合公平原則。其次,關於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即使達標排汙,只要從事排汙併發生了危害後果的,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不得以達標排放作為免除其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1)實施了致害行為;(2)發生了損害結果;(3)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環境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環境保**規定,即使具備環境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在三種情形下也免予承擔環境民事責任。
這三種情形是:(1)由不可抗力造成並且行為人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環境保**規定: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2)受害者自我致害。汙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汙單位不承擔責任。
(3)第三者過錯。汙染損失由第三者責任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環境汙染侵權的構成要件:第一,有違反環境保**律的汙染環境行為;第二,須有損害事實;第三,汙染環境行為與汙染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免責事由:第一,不可抗力;第二,第三人過錯;第三,受害人自身過錯。
參考內容:法律界**法務通vv
論述我國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歸責原則及其免責條件
3樓:匿名使用者
從歸責原則分析,我國環境侵權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即不要求侵權人主觀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因此,排汙符合國家標準,不能成為民事責任免責的事由,但可以作為行政責任的免責事由。具體詳見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5條之規定:
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文並未明文要求侵權人是否具有過錯。
免責條件(即免責事由):一般是指不可抗力;受害人過意或者過失可免責。
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形式和免責事由
4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為:
(1)損害事實;(2)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有因果關係;(3)行為人有過錯;(4)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含義:
所謂原則是指從某類問題中抽象出來並對解決該類問題普遍適用的基本準則。
歸責(imputatio/imputation)即確認和追究侵僅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歸責亦即責任的歸結或歸屬。
歸責原則(criterion of liability)是指以何種根據來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它解決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即歸責基礎)。它也是解決侵權的民事責任時普遍適用的基本準則。由此可見,普遍適用性是其基本特徵。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指在民事責任的歸屬與承擔方面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基本準則。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分為三種:過錯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原則、公平原則。
免除民事責任的條件:
在民法理論中,免除民事責任是指在有損害事實存在的情況下,行為人或者相關人依法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它並不意味著行為人或者相關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予以「豁免」。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免除民事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權利損害的
不可抗力的法律含義,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包括自然現象(如**、風災、旱災、等自然災害)和社會現象如戰爭等意外事件)。
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權利損害的
如果損害的發生完全是由於受害人自己的過錯所造成,則不能由行為人或者相關人對此承擔民事責任。
三、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害而無不當或未超過必要限度的
致害行為合法的,行為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合法的致害行為主要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正當執行職務等。
簡要回答侵權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種類?
5樓:瓜瓜的夢幻生活
(1)執行職務的許可權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只有來自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合法授權的行為,才能保證其是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而為的行為。擁有一定職權的人,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或合法授權,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應認定為濫用職權行為,不能免責。
(2)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只有在不造成損害就不能執行職務或有效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才能允許執行職務人對他人造成一定的損害。
2、正當防衛。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對於正在進行非法侵害的人給予適當的還擊,以排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正當防衛行為是合法行為。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防衛目的的正當性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2)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3)防衛的物件只能是加害人。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排除或阻止不法侵害,只有針對加害人才能達到目的,因此不允許對加害人之外的人進行所謂的防衛。如果加害行為來自動物,對動物進行反擊也構成正當防衛。
(4)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正當防衛以能夠阻止加害行為為限度,如果超過了這一限度,對加害人造成了過重的損害,構成防衛過當。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3、緊急避險。是指在危險情況下,為了使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的損害,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損害的行為。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2)除了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它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3)《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4、受害人的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確表示願意自行承擔某種損害結果,而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有同意承擔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應採取明示的方式。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應當明確表達,不能以默示方式推定。
(3)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後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4)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損害發生後受害人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責任,只是一種責任的事後免除方式,不同於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5、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既包括自然現象,如**、洪水、颱風、火山爆發等,也包括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
6、其他法定免責事由。民事侵權應當相應的賠償責任,但一些特殊情況行為人可以免責,這樣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6樓:匿名使用者
(一)依法執行職務
依法執行職務,是指依照法律的授權及有關規定,在必要時因行使職權而損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的行為。
依法執行職務作為免責事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合法授權。
2.執行職務的程式和方式須合法。
3.執行職務的活動是必要的。即只有在不造成損害就不能執行職務時,執行職務的行為才是必要合理的。
(二)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當公共利益、他人和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遭受到不法侵害時,行為人所採取的一種防衛措施。
正當防衛作為免責事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防衛須以侵害行為的存在為前提。即只有在不法侵害實際發生的情況下,才能實行正當防衛。對尚未發生或已經結束的不法侵害實施防衛的,則構成侵權行為。
2.防衛必須是針對非法的、不進行防衛就不能排除的侵害行為實施的。
3.防衛須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
4.防衛是為了保護本人、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實施的不法行為的侵害。
5、防衛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民法通則》第128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三)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現實和緊急的損害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損害的行為。
緊急避險作為免責事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合法的權益會受到損害的緊急危險;
2.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避險措施;
3.緊急避險行為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即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輕於所避免的損害。
《民法通則》第129條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四)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前明確作出自願承擔某種損害結果的意思表示。受害人的同意作為抗辯事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受害人的同意須明確作出;
2.受害人的同意須自願作出;
3.受害人同意的內容是願意承擔某種損害後果;
4.受害人的同意須在損害前作出;
5.受害人的同意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及善良風俗。
(五)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六)其他法定免責事由
除上述情況外,法律、法規規定可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的其他情況也為免責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或過失、第三人的過錯等。
7樓:法律實務研究
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自己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
第三人過錯。是指損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過錯造成的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所導致的損失。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自身、他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採取防衛措施所造成的損害。
緊急避險。是指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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