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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 這一定義表明:
(1)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於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對於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2)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違約行為的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
(3)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侵害了債權。
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120條規定: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於,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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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違約當事人應具備何種條件才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可分為一般構成要件和特殊構成要件。所謂一般構成要件,是指違約當事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形式都必須具備的要件。
所謂特殊構成要件,是指各種具體的違約責任形式所要求的責任構成要件。例如,賠償損失責任構成要件包括損害事實、違約行為、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過錯;違約金責任的構成要件是過錯和損害行為。各種不同的責任形式的責任構成要件是各不相同的。
一般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違約行為
二、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
上述兩個要件是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但是,當事人要請求違約方承擔違反某個具體合同義務的責任,還需要根據該合同特定的性質和內容負不同的舉證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非違約方在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是否必須要舉證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
對此存在著不同的看法。從法律上看,非違約方請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責任,毫無疑問應當舉證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但損害事實本身並不應成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其原因在於,一方面,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並不一定必然會給另一方帶來損害。
例如,承租人在訂約後無故提出解除合同,但該房屋很快被其他人以更高的租金租用,出租人並未遭受實際損害。另一方面,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損害,但此種損害可能難以確定,特別是要由對方當事人就其遭受的損害數額、損害與違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舉證,十分困難,可能使非違約方放棄賠償損失的請求,而選擇其他的請求,如繼續履行、違約金責任、定金責任等。賠償損失以外的責任形式並不要求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
所以,損害事實不應成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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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這一規定,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不符合合同的規定,便可要求其承擔責任,而不需要證明其具有主觀過錯。
違約方要想免於承擔違約責任,必須證明其存在法定和約定的抗辯事由。這也就是說,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為:
(1)違約行為;
(2)無抗辯事由(也叫無免責事由)。
至於特殊的構成要件,則是具體的違約責任形式所要求的責任構成要件,如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損害事實,違約行為,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抗辯事由。
(參見法律出版社 王利民等主編的《民法學》第三十六章 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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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二:(1)有違約行為;(2)無免責事由。前者稱為違約責任的積極要件,後者稱為違約責任的消極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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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有違約行為;
(2)有損害事實;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無免責事由。前者稱為違約責任的積極要件,後者稱為違約責任的消極要件。此處僅討論其積極要件,即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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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 這一定義表明:
(1)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於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對於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2)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違約行為的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
(3)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侵害了債權。
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120條規定: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於,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簡述違約責任,簡述違約責任形式的適用簡答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如下責任 1 繼續履行合同。違約人應繼續履行沒盡到的合同義務。2 採取補救措施,如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可以要求修理 更換 重作 退貨 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3 支付違約金。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在合同實施中,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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