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管轄的概念,立案管轄的概念是什麼

2021-12-25 06:11:01 字數 3457 閱讀 3962

1樓:仇詩壘

1.區別在於,管轄是在開始訴訟程式之前對司法機關受理或最初審判刑事案件的許可權範圍進行的確定,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則是司法機關開始刑事訴訟、調查證據、查核案件事實和對案件進行處理的方式、程式和活動。

2.其聯絡是:一方面,管轄制度的內容和要求必須融合於立案等程式和活動中,才能發揮出積極的作用;另一方面,管轄制度又是合法啟動立案、偵查或第一審程式的重要基礎,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制約著相應訴訟活動的執行效率。

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審判管轄又分為:

普通人民法院的審判管轄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管轄。立案管轄解決的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問題;審判管轄解決的是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各級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專門人民法院在審判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問題。不過,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轄與審判管轄合而為一,都是審判權的具體落實。

劃分刑事訴訟管轄所依據的主要原則是:(1)有利於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保證辦案質量;(2)合理分工,充分發揮各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和司法人員的積極性;(3)便於訴訟參與人蔘加訴訟;(4)既要分工明確、又要有留有餘地,做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立案管轄主要是根據下列因素劃分的:1、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與訴訟職能。2、刑事案件的性質、案情的輕重、複雜程度等。

立案管轄的概念是什麼

3樓:戚廣利

一、什麼是刑事訴訟立案管轄

刑事訴訟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一般而言,案件比較重大、複雜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涉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則由人民法院立案。

二、刑事訴訟立案管轄咋規定的

(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另有規定的有:(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2)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3)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4)由****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賄賂罪和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賄賂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犯罪。具體有:

(1)**案;(2)挪用**案;(3)**案:(4)單位**案;(5)行賄案;(6)對單位行賄案:(7)介紹賄賂案:

(8)單位行賄案:(9)鉅額財產**不明案;(10)隱瞞境外存款案;(11)私分國有資產案;(12)私分罰沒財物案。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訊逼供案;(4)暴力取證案;(5)虐待被監管人案;(6)報復***;(7)破壞選舉案。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從上述內容看,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體現了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稱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後即進入審理階段,而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我國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

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侮辱、誹謗案,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自訴案件必須符合兩個條件:(1)必須是輕微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立案管轄主要是根據下列因素劃分的:1、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與訴訟職能。2、刑事案件的性質、案情的輕重、複雜程度等。

5樓:四哥有法說

立案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也就是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許可權範圍的劃分。

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聯絡等既互相區別又互相聯絡。

6樓:百小度

一般講,如果受案單位有管轄權,並符合其他立案的條件,就可以立案受理,反之亦然。

法院“立案”與“受理”有什麼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立案就是登記。登記後,法院認為開審理,就是受理了。

立案不一定給你管。給你管了,必須先立案。

8樓:冰糖葫蘆娃

前面幾個答案都不對,為了防止誤人子弟我來解答,說的是法院。先立案後受理,立案是內部行為,受理是對外體現。

9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決定立案 就等同於受理案件了。

受理案件的方式就是立案。

因此二者在法律意義上都可以產生同一個法律結果,因此屬於同義詞。

10樓:張德志律師

沒什麼區別。

現在不少法院出具的《立案通知書》與《案件受理通知書》是混為一談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呵,我的復理解如

制下:一般受不受理在先,立不bai立案在du後。公訴中檢察院認為犯罪嫌

zhi疑人可能被判無期徒刑dao以上,故將案件遞交中院,中院審查滿足基本條件予以受理,但認為犯罪嫌疑人應判有期徒刑以下(可由基院確立為審判案件,簡稱立案),但檢察院不是吃素的,死活認為應是無期徒刑以上,該案要由中院審,故刑訴上要求,在都有管轄權的法院中,先受理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不同的概念

按“受理”和“立案”兩個詞的意思也應該知道,受理的時間在你回提出要求(訴訟或其他)的時候答,也就是說你以合法的理由,確實應當該部門管轄,那麼該部門應該受理,接受你的(訴訟或其他的)要求,而立案的時間是在審查之後,也就是說受理之後進行調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才會立案

部門在受理之後,如不屬該部門管轄的,應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告知應受理的部門(公安上要求先受理後移交),如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也應說明情況以及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所以,立案是在受理之後的,受理以後未必會立案,但立案的首先要受理

如果無管轄權的法院已立案,又不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而有管轄權的法院知道,這該如何處理

你可以提出管轄異議啊!如果你不提,一般很少會有情況說有管轄權的法院會去主動要案件處理的,這不符合常情。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向已經立案的法院提出管轄異 再由上級法院指定有管轄權的法院 若起訴了,...

管轄異議的問題,關於《管轄權異議》的問題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因此,如果你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以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豐潤區人民法院提出,使用書面申請材料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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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離婚立案流程為 1 夫妻中的一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離婚的起訴狀 3 其法院稽核起訴狀,符合起訴條件的,予以受理 3 在受理的七日之內對其離婚案件予以立案 4 告知當事人其已經立案的決定。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